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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2010-08-26 05:15 PM

引用:
作者小壞蛋
在台灣人民普遍理盲下,這樣作很危險很容易受到有心人士的操弄,比現形制度更危險
以現形台灣亂象來說,有能力的人只要天天在媒體上炒作他是無罪的,四處演戲四處廣告置入性行銷
不管檢查官找的證據再完整,法官作的判決再公正,下面的百姓無知的被洗腦過,他就是沒罪
看看前後任總統就知道了,一樣型式不一樣名稱特別費,一個無罪一個還在被押中
說來很殘酷,但台灣的司法改革除了需要有能力有良心的獨裁者來改
還要十幾年整體人民的法學、科普、民主素養的重新建立;這兩個都不是辦的到的事

陪審團制度跟選舉制度一樣,都必須邊作邊學才能逐漸了解。

不可能完全都不作,等哪天民智大開。這是永遠等不到的。

另外,現在是誰決定押陳水扁的?偵辦的團隊已經解散了,起訴的檢察官也沒有,看守所又不是監獄,到現在還不送法院審理。可見政府的法制精�**椄蛪篴&z。

另外,期待英明神武的獨裁者,通常得到的都是希特勒那種不負責任的嘴砲。

所以,我認為必須作中學個幾十幾百年,台灣人才會稍微了解何謂選舉?何謂陪審團?

Crazynut 2010-08-26 05:45 PM

>陪審團制度跟選舉制度一樣,都必須邊作邊學才能逐漸了解。

大推這一句話,有很多事是邊作邊學的,如果總是說「人民素質不夠」,那很多事永遠都不必去作了。

A ROD 2010-08-26 06:19 PM

引用:
作者sutl
陪審團制度跟選舉制度一樣,都必須邊作邊學才能逐漸了解。


誰當被審判的白老鼠 ?

sutl 2010-08-26 06:44 PM

引用:
作者A ROD
誰當被審判的白老鼠?

我們現在也是選舉制度下的白老鼠啊!
候選人為了討好愚笨選民,不斷亂開支票,導致國債一發不可收拾。

而且我提議的陪審團制度只有否決更審的機制,除了增加審理的時間外並沒有不良的後遺症。
就算在現行制度下,也是有人跑法院三十年未結的...

MDD 2010-08-26 07:09 PM

面對現實
 
The O. J. Simpson Trial: The Jury
Final Jury Composition

The Jury By Race: 9 Blacks, 1 Hispanics, 2 Whites
The Jury By Sex: 10 Women, 2 Men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n/jurypage.html

=大雄= 2010-08-26 08:27 PM

20萬人了

我也加1票

小壞蛋 2010-08-26 08:50 PM

引用:
作者sutl
陪審團制度跟選舉制度一樣,都必須邊作邊學才能逐漸了解。

不可能完全都不作,等哪天民智大開。這是永遠等不到的。

另外,現在是誰決定押陳水扁的?偵辦的團隊已經解散了,起訴的檢察官也沒有,看守所又不是監獄,到現在還不送法院審理。可見政府的法制精�**椄蛪篴&z。

另外,期待英明神武的獨裁者,通常得到的都是希特勒那種不負責任的嘴砲。

所以,我認為必須作中學個幾十幾百年,台灣人才會稍微了解何謂選舉?何謂陪審團?

其實你講的很接近是參審制,別忘了中國大陸目前也是,可是阿共仔的司法可以說是一種笑話

歐美國家之所以能推行陪審制,一方面跟他們的民主之路走的很久有關

他們推行了這麼久依然問題不斷,存廢也是不斷有爭論,更何況民主素質遠不如他們的台灣?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9...%AF%A9%E5%88%B6

而且其他各國採用陪審制審理的案件也開始在減少中

雖然說我支持你的看法,不過就以目前來看,所以在位者都是採用愚民化的統冶,實在不容樂觀

再看看一堆沒什麼法學素養的人,就連實情也不搞清楚純看不爽就嚷嚷要修法

這樣轉型過去,很容易淪為民粹主義,要不就變成有心人士的橡皮圖章

強力的改革需要獨裁者,是因為現形利萎豬公們的權力過於龐大,不得以中的辦法

獨裁者基本上是不容於現形民主社會,但是對於動輒得咎且政黨財團把持媒體控制言論

不這樣還真的不行;兩難吶~

sutl 2010-08-26 09:12 PM

引用:
作者小壞蛋
強力的改革需要獨裁者,是因為現形利萎豬公們的權力過於龐大,不得以中的辦法

以前的國民大會跟立法院,都只是蔣獨裁者的橡皮圖章。

現在立委權力這麼大,也不過是最近20年不到的事,權力是會移轉與變化的。

中國也是有選舉,台灣人會相信那是民主選舉嗎?(現在的台灣人會相信戒嚴時期的選舉很民主嗎?)

所以民主是有高下之分的。

相對的,陪審團(參審制)也是會有高下之分,而且剛開始一定很愚笨。

跳海人 2010-08-26 09:21 PM

引用:
作者sutl
以前的國民大會跟立法院,都只是蔣獨裁者的橡皮圖章。

現在立委權力這麼大,也不過是最近20年不到的事,權力是會移轉與變化的。

中國也是有選舉,台灣人會相信那是民主選舉嗎?(現在的台灣人會相信戒嚴時期的選舉很民主嗎?)

所以民主是有高下之分的。

相對的,陪審團(參審制)也是會有高下之分,而且剛開始一定很愚笨。




再下去就越線了....

泡泡 2010-08-27 12:42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問題:哪一條法律規定,在對方可明確表明意思的情況之下未明示反對之意,可以適用221的?

這段我意見跟報紙一樣,正常女童根本就不可能同意性交,
對正常成人而言明白****是甚意思,可以明確反對,女童懂甚是性交嗎?如果不懂,你要她明示反對甚麼?
引網友裁決書片斷:
---見甲女--一人獨自玩耍>>>可證兩者並不熟識
將甲女抱坐其左大腿上,>>>既非熟識可證嫌犯已有暴力之嫌疑
以左手繞過甲女背部至左手之方式加以環抱,以右手由甲女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這跟被超人性侵一樣,在女童糊里糊塗時就已性侵
怎會是法官說的****?
引用:
作者惡蟲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迷昏對方後****,成立222加重強制****罪。

再問一次,如果道理一樣,既然女性未明示反對之意,怎會直接用222加重強制****罪呢?

雖不甚懂法律,但好像檢察官可引用通用法--強制****罪起訴
不一定要引用刑責較輕的特別法-刑法第227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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