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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是要警告我們做人不要太好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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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報導
我暗自發誓絕不幫助殘障或是智障還是畸形兒 恩將仇報而且只會浪費社會資源的敗類 一輩子厚著臉皮苟延殘喘 |
話說有人PM我 問我何為「民粹」
基本上「民粹」所指的是 「人民的意識至高無上,除此之外一切的制度、律法、規範都視為無物。」 |
引用:
請參考 http://64.233.179.104/search?q=cach...%8F%8D&hl=zh-TW 重點節錄如下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這個是公訴罪,一旦發現就要主動偵辨。問題就在於了....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家屬並沒有反咬一口,而是家屬後來與院方產生醫療糾紛(詳情不明) 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 所以槓上開花將她函送法辦。 而並不是家屬恩將仇報 這個案例的確在法條上有未盡完善之處。 不過『不知感恩也就罷了,卻反而還倒過來咬他一口』云云.... 肯定是只憑新聞片面資料,隨著媒體起舞未審先判。 這是判決書內容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34&postcount=16 |
我只記得當初高中時,腳受傷
常常有一個朋友背我上下樓梯 我非常感謝他 但是很遺憾... 他對我做的事,我可能沒有機會幫別人做了 除非,全程錄影或寫切絕書的做法可能會是必要的 非常同意'東瀛魔神'的說法,學校應該負大部分的責任 但不管法院判決書寫什麼,現在我仔細的衡量自己 只能自慚的承認完全沒有救人的能力,也沒有福氣和能力負擔救人的任何好處和壞處 言雖至此,但想到自己在往後的幾十年可能會需要別人伸出援手的狀況 不禁心寒了不少! |
公道自在人心
陳同學在這個事件中真的不該被處罰 如果有募款帳戶我多少會捐一點聲援他 |
引用:
把好心放在保險箱裡鎖好...別讓他跑出來了 :laugh: -- 可能是繼張爸之後...另一波寒蟬效應(啊之前那個高級救命術勒 :jolin: ) :stupefy: 總而言之...要小心不要發生意外...因為以後沒有人會想幫忙了 :flash: 好心...大概僅止於捐血吧 :stupefy: |
引用:
這只是勝訴那方最常講的說辭啦... :jolin: -- 另一邊好像是... 1.我是冤枉的 2.司法迫害 3. . . . |
引用:
果然:o... 就人情道義上而言.... 姚素珍小姐所被罰的5萬元應由林姓病患家屬支付... 如果這世上還有人情道義的話 :think: ..... |
引用:
很難說... 判例是從判決中選出來的... 真的很難說... 而且已經到高等法院了... 最高法院也只是法理審... 恩... 唉... 不管新聞怎麼報,連玻璃娃娃XX協會都出來為這位陳同學抱不平了... 這... 可憐阿... |
可憐 好心幫人竟落的如此下場 要是我是那同學 我一定恨死自己當時自己幹嘛那麼嘴賤 假熱心?
3百多萬阿!父母應該都健在吧 不然自己打工 一個月不到一萬 好一點的一萬多一點 還到何時阿? 還要不吃不喝嗎?要是我 覺得跳樓會比較快點!這提醒了我 不要這麼好心 更不要這麼無聊 替自己沒事找事做 找自己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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