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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ispom 2005-08-25 09:44 PM

看了這篇報導
我暗自發誓絕不幫助殘障或是智障還是畸形兒
恩將仇報而且只會浪費社會資源的敗類
一輩子厚著臉皮苟延殘喘

Elros 2005-08-25 09:45 PM

話說有人PM我 問我何為「民粹」

基本上「民粹」所指的是
「人民的意識至高無上,除此之外一切的制度、律法、規範都視為無物。」

黃金騎士- 2005-08-25 09:47 PM

引用:
作者c_g_h1121
如果是在情況緊急的時候,就像前面一位網友貼的另一則新聞,一個在醫院的助理研究員在醫院人手不足的情況下,緊急幫忙救了一位病人一命,結果那人不知感恩也就罷了,卻反而還倒過來咬他一口,最後被判罰了五萬元一樣,哪有那麼多時間與考慮會去做所謂的"前置作業"?
如果像這個救人卻反被告的例子來看,不就是當初那個助理研究員即使明明身有"高級心臟救命術"的合格證書,有絕對的能力可以救那個病人一命,在當其時他也實在應該袖手旁觀,見死不救才對嗎? :think:

請參考
http://64.233.179.104/search?q=cach...%8F%8D&hl=zh-TW
重點節錄如下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這個是公訴罪,一旦發現就要主動偵辨。問題就在於了....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家屬並沒有反咬一口,而是家屬後來與院方產生醫療糾紛(詳情不明)
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
所以槓上開花將她函送法辦。 而並不是家屬恩將仇報

這個案例的確在法條上有未盡完善之處。
不過『不知感恩也就罷了,卻反而還倒過來咬他一口』云云....
肯定是只憑新聞片面資料,隨著媒體起舞未審先判。

這是判決書內容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34&postcount=16

twdavid 2005-08-25 09:49 PM

我只記得當初高中時,腳受傷
常常有一個朋友背我上下樓梯
我非常感謝他
但是很遺憾...
他對我做的事,我可能沒有機會幫別人做了
除非,全程錄影或寫切絕書的做法可能會是必要的

非常同意'東瀛魔神'的說法,學校應該負大部分的責任

但不管法院判決書寫什麼,現在我仔細的衡量自己
只能自慚的承認完全沒有救人的能力,也沒有福氣和能力負擔救人的任何好處和壞處

言雖至此,但想到自己在往後的幾十年可能會需要別人伸出援手的狀況
不禁心寒了不少!

bbbb490410 2005-08-25 09:54 PM

公道自在人心
陳同學在這個事件中真的不該被處罰
如果有募款帳戶我多少會捐一點聲援他

雲影 2005-08-25 09:58 PM

引用:
作者EAC212
"萬當心,您的好心可能帶來一句謝謝.....或是數十萬到數百萬的罰款"..
您會選擇哪種?


把好心放在保險箱裡鎖好...別讓他跑出來了 :laugh:

--
可能是繼張爸之後...另一波寒蟬效應(啊之前那個高級救命術勒 :jolin: ) :stupefy:

總而言之...要小心不要發生意外...因為以後沒有人會想幫忙了 :flash:
好心...大概僅止於捐血吧 :stupefy:

雲影 2005-08-25 10:01 PM

引用:
作者gnosis
看到他哥講的話真的很氣
1.遲來的正義
2.終於還弟弟一個清白(幹!!這件事跟清白有什麼關係)
3.只希望陳同學能誠心的道歉,錢不重要(幹....我相信陳同學當初應該很有誠意道歉)
4.量力而為(以後他哥最好不要求助於人)

相反的,看到陳同學的家是違建被查封
看的很心酸....


這只是勝訴那方最常講的說辭啦... :jolin:

--
另一邊好像是...
1.我是冤枉的
2.司法迫害
3.
.
.
.

summer71415 2005-08-25 10:01 PM

引用:
作者黃金騎士-
請參考
http://64.233.179.104/search?q=cach...%8F%8D&hl=zh-TW
重點節錄如下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陳弘杰指出,急救是醫療行為的一環,法律規定,除非遇到空難、火警等重大災難有大量病患待援時,才可由單純有醫療背景的人士替病、傷患急救。

這個是公訴罪,一旦發現就要主動偵辨。問題就在於了....

由於林姓病患家屬與醫院之後發生醫療糾紛,向台北市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急救,將她函送法辦。

家屬並沒有反咬一口,而是家屬後來與院方產生醫療糾紛(詳情不明)
衛生局官員在調查診治過程時,發現姚素珍曾在沒有醫師陪同下替人...

果然:o...



就人情道義上而言....
姚素珍小姐所被罰的5萬元應由林姓病患家屬支付...















如果這世上還有人情道義的話 :think: .....

dday 2005-08-25 10:02 PM

引用:
作者班主任
你想太多了

這種最多只能算判決
通常對其他案件沒有拘束力....


很難說...
判例是從判決中選出來的...
真的很難說...
而且已經到高等法院了...
最高法院也只是法理審...
恩...
唉...

不管新聞怎麼報,連玻璃娃娃XX協會都出來為這位陳同學抱不平了...
這...
可憐阿...

nx75828 2005-08-25 10:12 PM

可憐 好心幫人竟落的如此下場 要是我是那同學 我一定恨死自己當時自己幹嘛那麼嘴賤 假熱心?
3百多萬阿!父母應該都健在吧 不然自己打工 一個月不到一萬 好一點的一萬多一點 還到何時阿?
還要不吃不喝嗎?要是我 覺得跳樓會比較快點!這提醒了我 不要這麼好心 更不要這麼無聊 替自己沒事找事做 找自己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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