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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恐龍法官丟臉真的丟到國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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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樣案子幾種判法~~ :unbelief: 有人邏輯有問題. 這種貪小便宜強制****的爛咖.早就只剩宰殺後當魚飼料的份. :unbelief: :unbelief: 我看連法官也差不多... |
引用:
不過之前死老頭我看一些節目,有好幾個跑司法的記者都說,二審才是最容易出問題的,所以才有一句名言,送(錢)一審不如送二審。(一、二審是事實審,三審是法律審) 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是許多人朗朗上口嗎。 這真的是很XX,因為法官可能犯錯,所以有會有三審制,甚至更審,但二審、三審又比一審容易出問題,哇咧 ~~ |
引用:
所以三審制也可以想成是一種緩衝機制, 如果初審判得不符合大眾預期, 二審就可以修改判決方向, 跟有沒有新事證也未必有關, 例如之前的玻璃娃娃事件. |
引用:
阿..我是反諷語氣... 抱歉沒寫清楚. 不過話說回來, 高院撤回裁定, 也不代表地院犯錯 因為不會有人受到懲罰. (犯了錯卻不用懲罰, 那定義什麼叫做犯錯就毫無意義) |
引用:
你還沒有掌握到實務界的玩法。 現在高院是發回更裁,最後還是要原法官重新下個裁定,你覺得呢? 老實告訴你,本件地院法官原裁定留了一個藉口,是以未具備羈押條件而裁定交保,如果你真的有讀過法律,你會了解到這個裁定有個問題存在,而這個問題讓檢察官可以較容易的抗告成功,而抗告之後只要把握住方向,就可以變更原裁定。 真的要玩,以前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抗告成功後,新裁定還是不變的案例。事實上盧法官已經留了空間讓檢察官那邊去補救了,只要板檢的檢察官不是太差,應該是可以補救的過來的。 不過後來的補救成功,跟前面聲押時的理由不完備,是二回事,就像考試,第一次不及格要補考,第二次及格了,不能因為第二次及格就說第一次的閱卷老師改錯了,懂嗎? |
引用:
我猜你是針對我,所以我回答: 1.如果被告真的對女生性侵害了,而我國司法完全不採取行動,那才叫丟臉。但現在不是,現在是司法已經採取行動,只是有人不滿意,卻完全不顧法律相關規定,那不是我國司法在丟臉,是那些不顧法律規定的人在丟臉。 2.那叫裁定,不叫判決,懂嗎? 對於裁定跟判決搞不清楚的人,通常是法律的外行人,法律的外行人,當然會弄不清楚羈押的相關規定。 羈押是對還未定罪的被告最嚴厲的強制處分,也是侵害被告人權的行為,但是因為程序上它有必要存在,所以法律上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對被告羈押,但就因為是最嚴厲的,所以要發動羈押必須是小心謹慎,同時也是必須限制最多的。所以法官在裁定准予羈押時,一定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絕對不能夠任意便宜行事。 全世界的法治國家的法官都是依照法律在辦事的,所以我國法官依法辦事,何錯之有? 而且你還是被困在媒體給你的「性侵犯必須被羈押」的觀念圈圈內,何時可以跳脫出來,認真看清楚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3.承上,一個公正公平的法官是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道德感辦事,不然的話受害的就是我們平民。 如果法官是依照道德感來判案,那麼碰到比較衛道派的法官,有人在街頭與女友接吻,就判公然猥褻 ,你能接受嗎?張貼清涼泳裝照,就判你散佈猥褻物品,跟成年女友上旅館發生性行為,就判你妨害性自主,因為法官的道德感很強烈,認為婚後才能發生性行為。 你能接受以上的判決嗎? 如果不能,請不要要求法官依道德感判決,法官依照的是法律,而不是個人的道德感,不能因為今天你不是被告,就要求法官要照道德感判決,這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嗎? |
引用:
的確。如果檢察官不夠用功,第二次重裁照樣交保的案子也不是沒有。 |
我覺得大家會這麼大反應都是媒體操弄的,反正媒體都嘛說得法官判決很瞎,好像連三歲小孩都知道怎麼判的東西他就偏偏不會,這樣操弄的啦,反正也沒幾個人真正會去了解整個案情是怎樣判的。
大家連署廢法官,不如以後有什麼案件就上網鄉民投票來決定怎麼判好了啦。 |
引用:
高院指出,謝東憲涉嫌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搭乘的計程車強姦女學生,犯加重強制****罪的嫌疑重大,犯後又極力脫免重罪刑責,顯有逃亡滅證之虞。 另衡量謝的犯罪情節,對社會婦女的人身安全侵犯危害不輕,參酌國家刑罰權的公益考量,認為板院未查明全案攸關社會公益,也未維護公平正義立場,以具保代替羈押難昭折服,發回更裁。 補,人都跑了還補個屁啊 地院法官說的不完備還不是被法院打槍,地院的交保沒問題高院就不要發回更裁嘛 同樣的法律條文還不是任由法官自由心證解釋 今天如果被害人是你的親密家人,你還可以說心平氣和的跟她解釋說地院法官沒錯 哪我也只能跟你說對不起,你們法律人果然高人一等 |
中央社寫的,就當作記者又在練瘋話
許多法官在法官論壇中砲轟盧軍傑的裁定過於簡略,又誤解了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的含意,讓所有法官再次蒙受「恐龍」之名。 有法官指出,審理性侵案件,只要被告有再犯之虞,就可以裁定羈押,就算檢方只有以重罪為由聲押,法官只要將裁定理由寫得完備,仍可羈押被告,過度拘泥檢方未以重罪以外的理由聲押,恐淪為法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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