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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KYVFX- 2011-07-16 12:31 PM

引用:
作者josetsun
哪是舉例 :jolin: :jolin: :jolin:

完不完備是誰說,還不是法官說了算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

高院都認定一審交保裁定有誤 難道你是最高院嗎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不過這也只是搓圓仔湯,人都跑了要押個屁啊 :tu: :tu: :...



同樣案子幾種判法~~ :unbelief:

有人邏輯有問題. 這種貪小便宜強制****的爛咖.早就只剩宰殺後當魚飼料的份. :unbelief: :unbelief:

我看連法官也差不多...

說破不值錢 2011-07-16 12:34 PM

引用:
作者小豹貓
純粹不爽那個法官而已

學長噹學弟 :laugh:

不過之前死老頭我看一些節目,有好幾個跑司法的記者都說,二審才是最容易出問題的,所以才有一句名言,送(錢)一審不如送二審。(一、二審是事實審,三審是法律審)

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是許多人朗朗上口嗎。

這真的是很XX,因為法官可能犯錯,所以有會有三審制,甚至更審,但二審、三審又比一審容易出問題,哇咧 ~~ 
 
 
 
 

sazabijiang 2011-07-16 12:59 PM

引用:
作者說破不值錢
不過之前死老頭我看一些節目,有好幾個跑司法的記者都說,二審才是最容易出問題的,所以才有一句名言,送(錢)一審不如送二審。(一、二審是事實審,三審是法律審)

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是許多人朗朗上口嗎。

這真的是很XX,因為法官可能犯錯,所以有會有三審制,甚至更審,但二審、三審又比一審容易出問題,哇咧 ~~ 

 
 


所以三審制也可以想成是一種緩衝機制, 如果初審判得不符合大眾預期, 二審就可以修改判決方向, 跟有沒有新事證也未必有關, 例如之前的玻璃娃娃事件.

sazabijiang 2011-07-16 01:02 PM

引用:
作者Jiangwen
沒人犯錯
那高院幹嘛撤回地院的裁定?


阿..我是反諷語氣...
抱歉沒寫清楚.

不過話說回來, 高院撤回裁定, 也不代表地院犯錯
因為不會有人受到懲罰.
(犯了錯卻不用懲罰, 那定義什麼叫做犯錯就毫無意義)

惡蟲 2011-07-16 02:14 PM

引用:
作者josetsun
哪是舉例 :jolin: :jolin: :jolin:

完不完備是誰說,還不是法官說了算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

高院都認定一審交保裁定有誤 難道你是最高院嗎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不過這也只是搓圓仔湯,人都跑了要押個屁啊 :tu: :tu: :...



你還沒有掌握到實務界的玩法。

現在高院是發回更裁,最後還是要原法官重新下個裁定,你覺得呢?


老實告訴你,本件地院法官原裁定留了一個藉口,是以未具備羈押條件而裁定交保,如果你真的有讀過法律,你會了解到這個裁定有個問題存在,而這個問題讓檢察官可以較容易的抗告成功,而抗告之後只要把握住方向,就可以變更原裁定。

真的要玩,以前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抗告成功後,新裁定還是不變的案例。事實上盧法官已經留了空間讓檢察官那邊去補救了,只要板檢的檢察官不是太差,應該是可以補救的過來的。

不過後來的補救成功,跟前面聲押時的理由不完備,是二回事,就像考試,第一次不及格要補考,第二次及格了,不能因為第二次及格就說第一次的閱卷老師改錯了,懂嗎?

惡蟲 2011-07-16 02:31 PM

引用:
作者z29112027
看完我自己發的這篇主題的所有回應,針對某位網兄的發言,我有一些看法
1.我如果丟臉,也只不過是在PCDVD這個論壇上的發言上丟臉,但這個案例卻是整個台灣法律的臉面丟臉丟到國外去,一個外國女生獨自一人在台灣讀書生活,遇到這種不幸的事,台灣的法界竟然還不能給人家一個公道,這算什麼。

2.一些網兄說,因為檢察官的舉證不完全,所以造成判決的法官駁回拘押的理由,下了以五萬元交保的判決,那我想請問法官在幹什麼,今天是性侵的案件耶,而且還是個外國女子在台灣被性侵的事件,關係到整個台灣在國際的顏面問題,你做判決的法官是不是要更謹慎,結果不是,只是單純的按照法規在判,這叫有謹慎到嗎?

3.我知道法律沒有完美的,不可能事事都能判得公平公正,但如果今天你法官還有基本的道德理念,而不是個只會照法律條規做出判決的法官,我相信今天判決不會是這樣,但事實卻不是這樣,因為我只看到...


我猜你是針對我,所以我回答:

1.如果被告真的對女生性侵害了,而我國司法完全不採取行動,那才叫丟臉。但現在不是,現在是司法已經採取行動,只是有人不滿意,卻完全不顧法律相關規定,那不是我國司法在丟臉,是那些不顧法律規定的人在丟臉。

2.那叫裁定,不叫判決,懂嗎?
對於裁定跟判決搞不清楚的人,通常是法律的外行人,法律的外行人,當然會弄不清楚羈押的相關規定。

羈押是對還未定罪的被告最嚴厲的強制處分,也是侵害被告人權的行為,但是因為程序上它有必要存在,所以法律上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對被告羈押,但就因為是最嚴厲的,所以要發動羈押必須是小心謹慎,同時也是必須限制最多的。所以法官在裁定准予羈押時,一定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絕對不能夠任意便宜行事。

全世界的法治國家的法官都是依照法律在辦事的,所以我國法官依法辦事,何錯之有?

而且你還是被困在媒體給你的「性侵犯必須被羈押」的觀念圈圈內,何時可以跳脫出來,認真看清楚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3.承上,一個公正公平的法官是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道德感辦事,不然的話受害的就是我們平民。

如果法官是依照道德感來判案,那麼碰到比較衛道派的法官,有人在街頭與女友接吻,就判公然猥褻 ,你能接受嗎?張貼清涼泳裝照,就判你散佈猥褻物品,跟成年女友上旅館發生性行為,就判你妨害性自主,因為法官的道德感很強烈,認為婚後才能發生性行為。

你能接受以上的判決嗎?
如果不能,請不要要求法官依道德感判決,法官依照的是法律,而不是個人的道德感,不能因為今天你不是被告,就要求法官要照道德感判決,這是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嗎?

菊草葉 2011-07-16 02:4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還沒有掌握到實務界的玩法。
現在高院是發回更裁,最後還是要原法官重新下個裁定,你覺得呢?


的確。如果檢察官不夠用功,第二次重裁照樣交保的案子也不是沒有。

 

oiqmlf 2011-07-16 03:00 PM

我覺得大家會這麼大反應都是媒體操弄的,反正媒體都嘛說得法官判決很瞎,好像連三歲小孩都知道怎麼判的東西他就偏偏不會,這樣操弄的啦,反正也沒幾個人真正會去了解整個案情是怎樣判的。

大家連署廢法官,不如以後有什麼案件就上網鄉民投票來決定怎麼判好了啦。

josetsun 2011-07-16 03:0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還沒有掌握到實務界的玩法。

現在高院是發回更裁,最後還是要原法官重新下個裁定,你覺得呢?


老實告訴你,本件地院法官原裁定留了一個藉口,是以未具備羈押條件而裁定交保,如果你真的有讀過法律,你會了解到這個裁定有個問題存在,而這個問題讓檢察官可以較容易的抗告成功,而抗告之後只要把握住方向,就可以變更原裁定。

真的要玩,以前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抗告成功後,新裁定還是不變的案例。事實上盧法官已經留了空間讓檢察官那邊去補救了,只要板檢的檢察官不是太差,應該是可以補救的過來的。

不過後來的補救成功,跟前面聲押時的理由不完備,是二回事,就像考試,第一次不及格要補考,第二次及格了,不能因為第二次及格就說第一次的閱卷老師改錯了,懂嗎?


高院指出,謝東憲涉嫌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搭乘的計程車強姦女學生,犯加重強制****罪的嫌疑重大,犯後又極力脫免重罪刑責,顯有逃亡滅證之虞。

另衡量謝的犯罪情節,對社會婦女的人身安全侵犯危害不輕,參酌國家刑罰權的公益考量,認為板院未查明全案攸關社會公益,也未維護公平正義立場,以具保代替羈押難昭折服,發回更裁。

補,人都跑了還補個屁啊

地院法官說的不完備還不是被法院打槍,地院的交保沒問題高院就不要發回更裁嘛

同樣的法律條文還不是任由法官自由心證解釋

今天如果被害人是你的親密家人,你還可以說心平氣和的跟她解釋說地院法官沒錯

哪我也只能跟你說對不起,你們法律人果然高人一等

josetsun 2011-07-16 03:11 PM

中央社寫的,就當作記者又在練瘋話

許多法官在法官論壇中砲轟盧軍傑的裁定過於簡略,又誤解了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的含意,讓所有法官再次蒙受「恐龍」之名。

有法官指出,審理性侵案件,只要被告有再犯之虞,就可以裁定羈押,就算檢方只有以重罪為由聲押,法官只要將裁定理由寫得完備,仍可羈押被告,過度拘泥檢方未以重罪以外的理由聲押,恐淪為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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