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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CHOME上次出包的又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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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神楊蕙如爆紅 消基會收手 律師不肯免費幫忙
2006/04/03 19:11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卡神楊蕙如要打官司告PChome,但是這次想幫忙的人卻意願很低•消基會認為楊蕙如夠聰明,再加上拍****等等財力也夠,不太需要他們的協助,至於準備幫網友向PChome求償的律師甚至揚言,可以替網友免費打官司,但是楊蕙如加入,就得繳律師費。 車商****:「我常跟卡奴說加油!」楊蕙如拍****,還出書宣傳自己的理財觀,這種高知名度,看在專門協助弱勢民眾的消基會眼裡,她不再是主要協助對象。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表示,「自己有能力能夠自行處理的,這些消費者,消基會不是不幫忙,而是可以把大部分資源,留下來給所謂自己沒辦法處理自己事務的消費者。」 除了消基會認為她不需協助之外,身為律師的蔡瑞麟正在準備幫網友義務打官司,告PChome,但是一聽到楊蕙如每次在網路訂貨手筆很大,動不動十幾台,甚至50台,就不肯提供免費服務。 律師蔡瑞麟表示,「我不認為(楊蕙如)這麼大的量,會訂這麼大的量的人,沒有能力可以請律師?」 楊蕙如說,「我訂這麼多台,唯一的目的是突顯這件事情不合理性,如果真的賺錢,錢也會全部捐出去,所以我並不是為了賺錢,號召網友去打這個官司。」 懂得A銀行信用卡福利,楊蕙如成了家喻戶曉卡神,只是以前平凡享有的福利,現在卻行不通,她得學著當公眾人物之後,不同的生活方式。 |
引用:
pchome真的是.....非常不要臉,****信還拿出包來做文章,感覺是故意出包的感覺,一點商譽都不重視, 雖然我沒定,我猜最後還是告不成pchome的啦,以後想買東西想試試看的話,都找pchome好了,用完即退。 |
:nonono: PCHOME最近老出事 :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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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購買的網友消費者趕快去登記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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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數位相機不是民生必需品, 所以有790的數位相機, 下手去買有錯嗎? 790的底片機跟790的數位機, 你要選哪一樣? 2. 拍賣網上會出現790這種價錢? 有人會只賣790嗎? 你會去選大於790的價錢嗎? 3. 那是不是說, 以後PCHOME上的限時限量特賣就不要去理它了, 因為有可能是詐騙? 4. 你還是搞不懂PCHOME跟雅拍哪裡不同吧? |
雅虎拍賣是二手交易,查詢賣家之前信用狀況當然有其必要性;
但PCHOME底下協力廠商DIGIMALL則為一合法通路經銷商,是 公司法人的性質,加上標榜獲得優質網路購物平台標章認證,兩 者性質不盡相同。 再者,這只是單純商業行為,何須論及其他因素討論?合約既然已經成立 ,消費者已經完成購買合約,廠商單方面毀約當然必須負擔違約賠償與責任。 |
引用:
還是笑笑.. 1,2 一起回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userID=jamsusa 這些人找的夠便宜了吧..結果~~ 另..我個人用的是 1500 元購入的 兩百萬CMOS 爛數位相機 沒光學變焦沒這個沒那個..但是他的價位符合他的性能.. 所以我可以安心的從酷必得用額度"兩萬"的信用卡購入.. 就算信用卡資料被盜用..最倒楣陪個兩萬就是.. 被金光黨詐騙..被抽獎詐騙..那個不以為自己碰到了大便宜呀 XD 3.請問這次的事件..你看到"限量"兩個字了嘛.. 有點腦袋的人都知道..今天要搞低價促銷..(尤其這種只剩下十分之一價的) 一定會加上限制..如限量限時排隊等.. 否則就是貨物有問題才會這樣流血出清.. 4.不同?規模大小不同罷了.. 還是你認定 小公司/個人 可以騙..大公司不行(遙想 華彩軟體 呀XD) 還是你認定 小公司/個人 可以被盜帳號..大公司不能被 駭客/離職員工 入侵之類的.. 最後我的重點在.. 不管在怎麼樣的情況.. 消費者該如何好好的自己保護自己.. 從荷包掏出錢之前該如何三思.. 而不是出了事情..才期待第三者幫你取回金錢或爭回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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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 Elros 在 #38 post過的連結 合約有沒有成立..麻煩請看法官怎麼判..謹記我們是法治社會.. 只有兩造其一方簽字的契約是沒有法律效果的吧? 於理而言..回覆付款成功的Email並不是後台的"人"的回應..而是機器的回應.. 怎麼到網路上就變成跟機器在買賣啦 XD ~~ 而不是跟系統後台的"人"(不論自然人還是法人)在買賣的? 所以我認為..於理而言合約尚未成立.. ==== 其實滿好玩的.. 飲料自動販賣機吃錢..大部分的人可以接受該公司日後退款.. 怎麼"網路自動販賣機"吃錢..就變得不可接受 XD ~~~ 僅是金額上的差異而已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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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算阿?您有相關法院案例可以分享如何推導出這點結論嗎? 那篇案例援引,敝人不才,未能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尋獲相關案件資料, 相信F兄您一定閱讀相當多消保法案例後才推論出此等結論,可否分享資料來 源,讓小弟對此等方面領域略加增長見聞。再者,引用資料出處為行政院法務部, 非司法院法規文獻,是否即為代表我國法官對於消保法類似爭議事件的判決傾向? |
引用:
第一二點,小弟不解為什麼這個例子,與此次B2C爭議事件是相同並論的阿? 第三點,為什麼特低價格優惠就不能算是行銷手段阿? 再者,第四點也並未解釋為什麼您認為雅虎拍賣與PCHOME購物平台可以一蓋而論, 規模大小不同的論述解釋這兩個平台的何種差異?小弟實在不懂規模大小不同的理論 ,何以同時適用二手商品交易與於此次新品交易市場? 最後,消費者於合法網路賣場發生消費糾紛,相關事件消費者為什麼不能透過合法救濟 管道爭取權益阿?這不符合法治社會的精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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