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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閃避不及撞死人 騎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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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完整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裡有個重點就是是否為"能注意",當不是"能注意"的情況時,就不會有應注意或未注意的問題了。 曾經有同事的同事多年前的案例,早晨五點多騎車出去,只是因為經過一個老人的身邊,老人被機車的聲音嚇到心臟病發過世,之後也被起訴也被判刑確定。有這樣的腦殘法官,要期待不濫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很難 ... |
誰會知道老人會有心臟病阿!!
那個判決太誇張了吧 你同事的同事還真可憐....... 路上老人那麼多 難道走一條路還要去問 老人,你有心臟病嗎? 能注意有鬼..... 不知道有沒有判決書可供參考..... |
其實在國外,這種案例的結果並不令人意外,如果肇事責任判定為行人的話,反而還要賠償駕駛人的損失呢!只是台灣的法律(法官)以往都太過重情(沒辦法,情理法-情擺第一),所以發生這些案件的時候,通常都是以死者為大去判。
今天我不是來論誰對誰錯,只是要說不管駕駛人或行人都要遵守交通規則,不但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agree: |
引用:
大大你所言有所偏差 我認為都這麼大了甚至看不到兩公尺以外的路況 還必須要一個人 在大馬路上到處跑 子女要負很大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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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是走在斑馬線上,那麼是開(騎)車的人不對,但如果地上沒有斑馬線,那真的是撞死活該!! |
反正只是在網路上說說,也不到觸法的程度 :unb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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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實生活****歹事應該是打開推進器飛走了.昨天又兩件肇事逃逸..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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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跟你是一樣的,應該是子女要有人陪出外,對別人跟對自己都比較安全 ... |
引用:
撞死活該+1 |
引用:
路權就是為了避免危險而產生的 連路權都不談還談什麼安全?? 假如要完全避開危險的話,乾脆規定每個機車騎士只能用腳划 這樣不是最安全??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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