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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in 2004-08-24 02:04 AM

泛政治的人員請滾出影片討論區!

FlyNews 2004-08-24 03:58 AM

引用:
作者thc888
個人覺得如果單純以"影音產品"來說,
發行的廠商在產品"包裝"`"品質"均能有所提升,而且價格合理,
相信消費者一定會支持國貨,並且對於杜絕"盜版"也會有一定的成效
不過,假使發行廠商仍然執迷不悟,以為"只要發片,不要品質",
那我們這些消費者只能默默承受了,
所以如果修法通過,個人建議大家可以到各影音討論區去發訊息,串連各路的同好,大家一起抵制"拒買`拒看(聽)"品質不好的影音產品,將不滿的聲音直接表現出來,讓廠商有所壓力與覺醒
:)

應該向軟體、影音CD/VCD/DVD的廠商要求「保證書」,
不良品質之光碟片要廠商在保固期內"修理"好。

軟體影音產品也是商品,為什麼電器有「保證書」,影音產品就沒有「保證書」?

消費者保護法

第廿五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jessehu 2004-08-24 04:05 PM

修法過了, 哀悼吧!

andajames 2004-08-24 05:55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很多人不喜歡在一般討論區出現政治味,但是總是會有一些人,喜歡在發言中用隱射的語句夾帶個人政治觀點,挑釁另一派不同立場的網友。然後在引發政治的對立後,或消聲匿跡,或反過來搶先指責對方挑起政治話題。

是不是可以讓這個討論欄回歸最原始的討論重點,就這個修正草案的利弊與影響進行討論,並找出最有利於多數DVD愛好者、收藏家的立法方向,而不是故意在回應中夾帶政治批判。

同意
政治就離開吧

Sonar 2004-08-24 10:36 PM

中央社 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四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IFPI秘書長李瑞斌表示,感謝立法院在颱風天認真修法,此次修正內容,對打擊盜版工作很有幫助;唯一美中不足的是若干條文取消六個月罰責下限,希望司法單位未來仍能從重量刑。

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秘書長李瑞斌表示,今天是颱風天,立委們在風雨中
仍認真修法,令人感到敬佩。

李瑞斌指出,政府去年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非意圖營利者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侵害
金額超過三萬元以上才有刑責,讓反盜版人士徒呼負負。

李瑞斌說,上述條文執行起來很難,對檢警調人員造成困擾,這次修法刪除這條規定,他給
予高度肯定。

另外,此次修正也給予防盜拷措施額外保護、海關可對疑以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暫不放行,
都對反盜版工作助益極大。

至於P2P( Peer to Peer點對點連結檔案傳輸技術)業者積極推動的「著作權補償金制度」
立法工作,未被列入這次的修法考量,李瑞斌也表示欣慰。9308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聯結自奇摩新聞,大家自求多福了,以後沒有什麼三萬元金額限制或同內容超過五份
這回事了。(侵權就是侵權可能沒的商量包含非正式三區片)

awong 2004-08-24 10:37 PM

引用:
作者sutl
一樣只能帶一份,但還有三萬總金額限制 :stupefy:

所以,我一直在想,要是我買一套US5000的軟體是不是就過不了海關了 :laugh:


我係awong.
免稅額是兩萬哦不是三萬.
不過對於中華民國海關是不一定看這個的.
我有個親身體驗在兩年前幫公司帶樣品回台.
是電腦週邊的東東.非影音產品.只不過數量多了點就30多個吧.(一小箱)
海關不問價值直接拿單子要我填.貨價自己寫自己加總也才8000~9000塊.一樣照課.
稅率是9%.我也是那時才知道原來海關旁的銀行是開到晚上十點多啊.
當然若是好運不被查到當然就沒事.不過我從不敢乞求有這樣的好運發生在我身上.

cys070 2004-08-25 12:23 AM

台灣的環境就是這樣
產品爛,服務差
你看台灣的ADSL,和其他"國貨"就知
一般老百姓都只能被狗官,政客,財團廠商剝噱和欺騙
現在連買國外"正版"商品都有罪~真是了不得
利用一些玩法的手段來強迫人民買單~
這種情形就叫做欺凌弱小,雖然我不願意這麼說但是你想想
有多少人會正視這件事情,現在法案通過~我想很難反轉

"大家努力的把這事情用mail發出去或是上各大BBS站發文"

FlyNews 2004-08-25 01:12 AM

還好,這一條也有明訂出來,
修法也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只要是「個人合理使用」的行為,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不過,那個由唱片公司出錢組成的IFPI,老是在搗蛋,應該要整一整他才對!
詞、曲也是著作物,受著作權法保護50年,
現在已經不分有沒有營利,修正後改為公訴罪
以後如果有哪個歌手/主持人在電視唱清唱未經授權的詞曲(在50年以內的老歌也算喔!)
就可以向檢察官檢舉,叫他們先罰一罰歌手,
就不必等作詞作曲的人提出告訴,才能告歌手了!

不過修法後的法條現在還沒全列出來,還要再研究一下,看可不可以告歌手?

sp004697 2004-08-25 08:59 AM

[QUOTE=惡蟲]從個人所看到的資訊來看,似乎目前自國外購入真品尚未觸法,但是不得轉賣。

還有就網路下載資料,包括版權歌曲等等,在過去的條文中,只要非營利,複製不超過五份就不罰,現在是沒有以上限制,一律處罰。

那..........存在Temporary Internet Files裡的資料算嗎?

ghostman 2004-08-25 09:44 AM

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
好像只針對學生沒含影音產品吧:jolin:
條文沒看到也不了解?:laugh:
轉貼連結
http://tw.news.yahoo.com/040825/19/x7s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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