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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3月27日晚上六點半凱達格蘭大道,支持受害者和家屬的集會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8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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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有在那邊留言 可是沒人跟我說怎麼作 :cry: |
引用:
去翻翻之前的留言吧!或是朱先生的噗浪! |
多數人直觀認為對的事情 未必是正義或是真理
全世界這麼多討論廢死的議題...大概也有其道理(也未必正確) 假設司法不會誤判 沒有人認為...死刑太便宜了? 死了就死了他活該....活著的人才是最痛苦的 |
引用:
是有人這麼想過,在下也傾向此想法, 只是有人會認為,如果對方到老死都不悔改,豈不是太便宜他了? 另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很多人不想花錢養這些人 :ase 而且現在監獄都不夠用了......連軟硬體建設都不足,有點還不會走就想飛的fu :flash: 這種事只能慢慢推,吃緊弄破碗~ |
引用:
地藏菩薩本願經觀眾生業緣品第三 http://www.bfnn.org/book/books/0016.htm 爾時地藏菩薩白聖母言:南閻浮提,罪報名號如是。若有眾生不孝父母,或至殺害,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出佛身血,毀謗三寶,不敬尊經,亦當墮於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侵損常住,玷污僧尼,或伽藍內恣行婬欲,或殺或害,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偽作沙門,心非沙門,破用常住,欺誑白衣,違背戒律,種種造惡,如是等輩,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若有眾生,偷竊常住財物穀米,飲食衣服,乃至一物不與取者,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 以下內有影片 http://blog.xuite.net/stanley2420/buda/25408849 (地藏菩薩本願經-五逆重罪與無間地獄) ---------------------------------------- 在生受死刑..死後墮入無間地獄惡道 |
引用:
這麼吧~~ 讓死刑犯也有人權,就是讓他可以自己選擇要死刑還是終身監禁 要死的,給他一間防彈隔離房,一把手槍,一顆子彈,讓他自我了斷 想活的,給他一間終身監禁房,餐費跟房租都得照算,再加一筆按天數計算的被害補償 活愈久,賠愈多,等於自己花錢買自己的命 這樣一來被害者家屬看到你活下去,也能心甘 沒有錢?沒關西,人權團體會幫你籌款~~ :D 想死的死得其所,想活的也不會造成社會負擔 人權團體達到拯救生命的目的,受害親友也能得到補償 鄉親啊...啊捏共厚母厚啊? :laugh: |
據報導台灣每個受刑人一個月須15萬經費
美國當局也有認為死刑比無期徒刑貴 請問各位支持死刑的公民 泰安休息站一案該怎麼判 |
引用:
我在想或許可以監禁期間罰勞動來付自己的監禁費用 不然就給自己餓死 最好是還有多餘的錢可以補償給家屬 純無期徒刑和槍斃感覺都不好 |
你的邏輯真奇怪,不要再本末倒置了
是因為法律已經判決加害者死刑定讞才有執行問題 而不是受害者家屬希望加害者死 法律就一定要把加害者處死! 湯英伸案 凸顯不凸顯那個年代法律、社會對原住民的忽略是另一回事 一個案件是該先考慮違反了那一條/那幾條法律 還是要先考慮行為人可不可憐??? 請不要法理情講一講又變成情理法!!! 我的假設只是呼應你的南北戰爭! 湯英伸的確是沒有依法行事才殺了邱姓顧主一家三口!!! 這不就是你在#74講的「自己執行復仇的本事和決心」??? 1.你提出讓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的辦法。 2.我提出沒親屬時該如何處理的疑問。 3.你才提出從全國成年人中抽籤的補救辦法。 這和7年來未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例子在本質上有何不同??? 1.死刑需要法務部長簽字才能執行。 2.7年來的法務部長擺爛不簽字。 3.你提出法務部長不簽字問題需要修法處理。 「死刑需要法務部長簽字才能執行」 我認為其立法精神良好 是希望讓位高權重的司法單位最高主管作最後確認 「7年來的法務部長擺爛不簽字」 法務部長私人因素想廢除死刑又不想犯眾怒 正好不簽就不能執行所以就擺著給它爛! 對,是沒有違法!!! 因為法律只有規定法務部長簽字才能執行 而沒有規定如果法務部長不簽字該怎麼辦 卻「沒有想到」會有法務部長故意不簽!!! 「現行法律不足應該由修法來補完」 我一直都沒有忽略也很贊同 但就如你提出讓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時 沒有想到如果沒有親屬該如何處理一樣 因為「沒有想到」所以遇到時發現有漏洞再來修法解決!!! 你從報仇觀念出發 認為死刑級罪犯應該由「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 那你是不是應該帶頭出來推動修法??? 而不是把法律不允許的行為「受害者或其親屬為死刑執行人」 拿來批評成是受害者親屬沒有自己執行復仇的本事和決心! 一邊說法律不足處要修法解決 一邊又拿法律不允許的行為來批評受害者 最後又說「我也不是告訴大家要不守法」 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談焚屍案又用情理法 目前看起來的確是其情可憫! 但是那是量刑時才考慮的! 卻不能迴避他們犯了殺人罪的事實!!! 你可以說此案凸顯家暴防治不夠落實、宣導不夠徹底 但是你同樣不能迴避他們沒有依法行事的事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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