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公司可以合法監控員工MSN訊息內容嗎 ?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83169)

A ROD 2010-01-20 05:14 PM

引用:
作者lucseslee
"約定" "限制""可使用範圍" 而非拋棄.....你一定要非100即0嗎?

我一直強調不違背善良風俗,公司與你簽定的聘任契約上有違背此點嗎?

今天我說的,均在聘約所建構的框架下。

合約中並沒有要求拋棄權利,而是要求保護公司權利,故透過建構"合法使用"公司資源
框架來約束顧聘雙方,此點是否認同?

16條的主體..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所謂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或能力。凡具有權利能力者,即具有法律上之人格,而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從這邊可以看出這個框架


補充一下 , 超過 10 分鐘了 , 所以不能編輯 .
我要告訴你的是 , 你對於 17 條 , 對於自由之限制 , 根本看錯誤用了 :p

ruinousdeity 2010-01-20 05:56 PM

引用:
作者吉他之繩
我們談的是法律,我比較相信聯電台積電那些大公司,還有精品科技等等上市上櫃公司那些正在使用這些設備,或者正在生產、代理、製造、撰寫這種設備的大公司的法律顧問的見解。他們打過這場仗。
我不會採用一個自稱代表商界也代表司法界人士更代表五權憲法卻明顯有問題的見解,而且還常把「實務上」掛在嘴上,事實上根本沒有任何實務經驗:jolin:
希望將來你上了法院,法官會因為你的一套「我們是個多元的社會」的見解而對你自行解釋的憲法採取無罪判決


台灣的勞方是處於弱勢的狀態,我們都同意。但是因為資方強勢就說資方所有事情都不對,就算他是人力銀行,也很難同意你耶。各位看過我在批評人力銀行的文章應該知道我的態度。但是因為在這件事情上,勞工處於站不住腳的一方。要支持,很難耶∼理由很牽強。
自然人是人,法人也是人。自然人有權益要保護,法人也有權益要保護。公司如果盡告知的義務,你...

我覺得現在的癥結點在於有人把"電磁紀錄保存"跟"任意查閱使用電磁紀錄"混在一起講... :jolin:

Earstorm-2 2010-01-20 07:22 PM

引用:
作者ff1073
等公司把電腦上的USB拿掉,除區域網路連外一律封鎖,
,E-Mail通聯一律保留(出事時再請檢調出搜索票),
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laugh:

不要太過相信人性本善,十個人裡一個作怪就會整死MIS


歡迎來到敝公司~ 而且電腦間檔案傳輸須要有經理批准喔.

hsiencdr 2010-01-21 02:50 AM

引用:
作者changbsd
skype其實還是可以,只不過設備要用高檔一點 :rolleyes:
看了新聞好像是因為傳送公司檔案去到外面
這樣好像應該是不行
其實各家公司多多少少都有在側錄,會被爆出來可能真的有內幕 :stupefy:


我印象中 新軟的就可以側錄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28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