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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啟亨Remark事件之Ace's Hardware 報導 <外國硬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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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7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刑事訴訟法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商標法三十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 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 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 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 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 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 事由者,不在此限。 民視新聞報導 標榜韓國原廠製造的顯示卡竟是假貨 韓國三星擬提出告訴 卡是跟國內某家電腦公司買的 |
引用:
呵呵.. 跟某家電腦公司買的卡,就不是啟亨做的卡啊?? 卡上頭不僅有清楚的啟亨商標, 更有不小心黏在上面的 remark 記憶體喔! 還有.. 啟亨當然不需要做舉證.. 你緊張什麼? 你想澄清什麼?? 你澄清也不需要告訴使用者.. 使用者只是提出「原告的指控相關證據」.. 使用者提出告訴上了法庭or三星告了啟亨後,請慢慢解釋給法官聽吧... :D 還有~~ 你想轉移焦點什麼??「告發」?!?! 哇哈哈哈哈哈哈∼∼∼ 不管RAM來源是否有問題,啟亨QC是作假的啊?! 直接請檢察官去查 QC 規範看QC檢測RAM的項目是哪些∼∼「就可以知道啟亨是否涉嫌詐欺!」 別告訴我採購採買了 remark 記憶體, 又在 QC 那沒檢測出來∼∼ 全部規範拿出來看∼∼ 也別告訴我啟亨正在搞小動作, 把 QC 規範抽掉 or 改版.. 如果有改版動作請仔細查核改版相關細節,再約談各改版的工程師看是否涉及造假! 任何動作一定有跡可尋... 一個電子廠規範改版的程序可不是簡簡單單隨便改版喔! 需要多少人簽名,多少人審核,勸啟亨不要在這方面也耍小手段! |
引用:
白癡,你在貼心酸的嗎? 你除了斷章取義,連法律的內容也搞不清楚,真是白癡到了極點 繼續貼吧,要不要連建築法,農業法,兵役法...全部都貼出來阿 |
律師小姐
該出面了 您的法務功力可能不太.......... 還有 進入訴訟程序不是一定要搞倒啟亨 相對的是給個機會讓他證明他的清白 不用替他太擔心 不一定啟亨翻身就靠這了 (哇靠,上述意見一點都不負面喔) |
加油加油,網友加油。
我是真的不懂法條,不過我相信一定有專業的網友看不下去,聯合各種專業的網友,對抗廠商。 加油,搞過這一關的,可以在『科技法律』的記錄上記上你的一次經歷。 何時會再有第二波? |
畜牲就是畜牲,請各位大大不要在跟畜牲曉以大義了,因為畜牲是聽不懂人話的... :think:
原來現在的畜牲要會讀人類的"六法全書".........,還真是辛苦了畜牲了 :unbelief: 送畜牲六字真言:按~~~恁~~~贏~~~老~~~擊~~~拜~~~ :think: 最近天乾物燥,又不小心說出"六言絕句"了,罪過、罪過 :laugh: |
看了半天,ates大大強調的理由我實在不是很懂...
小弟以前是做土木監工的,我舉個相關的例子: 我是業主,我的外包商跟混凝土公司叫210強度的漿來灌,那我如何確認是210強度的呢? 外包商必須按照比例,對每次來的混凝土車中的漿抽檢,然後送到第三方的檢驗所測試強度, 如果有一天,很不幸的出事了,房子倒了,檢測出來是強度不夠,可能是混凝土公司偷料, 用強度不夠的混凝土濫竽充數,可是所有的檢測報告都有過,請問一下, 是不是大家都沒有責任呢? 這個時候,就必須將施工報告及施工規範,測試報告通通拿出來,以證明沒有任何缺失, 混凝土公司是一定有罪,而外包商也不可能全然沒事,差別只是在刑事或民事上的責任 多寡之分,而這些舉證的動作都是要外包商及混凝土公司都要提出證明的! 說真的,被告不必提出反證,真的就是準備吃牢飯吧! 說的不對,請糾正,這是我的一些小看法... 老實說,ates大大把事情想簡單了~代誌不是xx所想的那麼簡單地~~~ |
127個留言,真的沒辦法看完,不過也看了80個以上.真的看不懂ates還在抝什麼?說錯話就閉嘴吧~沒人會怪你的,硬抝只會讓大家看得越明白.
Remark,不對就是不對,還不公開認錯,更不對!態度還那麼壞,看了讓人氣憤填膺! 大家給他用力的宣傳,告不倒,也抵制到倒! |
沒法條了 :cry:
我還在想還要貼哪些上來? :like: 繼故意原則跟被告不需舉證之後還有沒有? :laugh: 我在等a大法官用全新的觀點來解釋法律 :agree: |
啟亨不對 但這個討論串裡的一些人嘴真的很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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