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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過多故分兩篇法表
實在令人好奇,您列的著作權條文怎麼跟敝人看的都有所不同。 首先,您說店家(也就是老闆啦)買入他區的DVD,無非就是要出租、販售,所以不是個人使用,自然不符合87條之1第3款『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難道店家不能以87條之1第3款之【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輸入嗎? 再者,第九十一條之一『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是寫【意圖營利】,這可就有得討論了,不僅是未遂犯,這可是連行為思想犯都可以將以刑罰,若是帶超過一份如幫親友帶或幫網友網購的話,敝人想即使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吧,個人使用何須帶一份以上。 其次,您說的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敝人怎麼看都無法將從其他國家取的的著作權物帶回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後就能視為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而且本條也應該無法與第八十七條一結合,因為『散佈』就不符合第八十七條一之規定,只是不知道能否主張【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接著,您一直說店家與個人的分別,敝人在智慧財產局所找到的著作權法規完全看不到店家與個人的分別,這只是您個人的定義,法官是不可能以這種方式來判定。 最後,您在您留言的ps處說出了重點,個人與店家其實是毫無分別,但是您的ps2有問題,賣二手難道不算是意圖營利嗎? |
我要突顯的是代理商條款違反市場公平交易原則
政府強力"反盜版" 而代理商條款處罰對象則都是"正版"使用者 代理商因代理商條款***威助虐下 根本不願進口"原版"供使用者 反而全力製造殘障版爛貨賣高價獲取暴利 更在取得國外授權後 濫賣授權給一些小廠商以取締盜版為名騷擾商家 才會爆發"擄片勒贖" 我決對尊重取得授權的代理商 但也唾棄種爛梨當蘋果賣 又以刑逼民取締真蘋果 政府嘴巴說取締盜版 實而幫助代理商壟斷市場以全民入罪大肆斂財 政府在無法規範代理商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又無公平仲介條款及仲裁團體公證下 任由代理商對支持"正版"的使用者下毒手 而放任真正影響市場的夜市盜版 正是逼人上梁山 代理商為什麼不願進口R1 政府為什麼強力刑罰真品輸入 其目的及心態是非自有公論 |
引用:
nhdvd兄的發言讓敝人想到前幾天[自裁局]MAIL給敝人的新聞稿,它的內容實在有點可笑,口口聲聲說是為了抓盜版,結果呢,代理商抓的都是被告取得他國著作權人授權之著權重製物,實在看不出是為了抓盜版. 新聞稿敝人貼在下篇留言,以免有人弄錯.敝人看法是如果真的要抓盜版,又何必修法禁止人民購買販賣他國製造之著作權物,這跟抓盜版有何關聯.若只針對盜版修著作權法,敝人想人民在買著作權物就不會發生動輒犯法之疑慮. |
製造及販賣盜版光碟為公訴罪,業者千萬小心觸法
著作權是私權,對於著作權的侵害,如果僅損害個人法益,宜定位為「告訴乃論」之罪,賦予著作人訴追與否的決定權,只有在侵害到社會法益的重大犯罪情況,才會定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以往舊著作權法就是以此作為標準,規定常業犯為公訴罪之外,其他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都屬於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隨著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數位化著作,例如電子書、視聽、錄音著作之影音光碟或電腦程式光碟產品等之盜拷、盜錄或散布盜版物之行為,成為目前社會最常見的著作權侵害態樣,其所侵害者,往往並非某人之某項單一的權利與合法經濟利益,而是同時侵害特定多數人的眾多權利,例如流行樂曲合集之CD光碟、電影光碟,或大補帖盜版光碟,此與單一個人法益受害之情況已經有所不同。 這些盜版光碟的製造,從單一或少量的拷貝,演進成為在極短的時間裡即可製造數以千萬計之產品,由於成本低微,犯罪者從中攫取鉅額的非法暴利,破壞市場產銷秩序,擾亂交易安全,更危及資訊科技、文化、娛樂等著作權相關產業之生存,侵損國家社會的競爭力,不僅妨害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敗壞國民道德與風氣。這一類的犯罪行為從往昔單純侵害個人法益之性質,已經轉化為損害國家、社會法益的性質,不宜繼續列為告訴乃論之範圍,而應由國家主動追訴。 因此,新著作權法特別把意圖營利而製造盜版光碟和意圖營利而藉銷售、贈與等方式散布盜版光碟,這兩種較重大之著作權侵害行為,納入非告訴乃論的範圍,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訴罪,讓司法機關可以主動取締查緝,以期有效遏止侵害著作權的犯罪行為。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散布」,不以完成盜版光碟的交易為要件,只要達到「使公眾可以取得」的狀態,就算是散布了。例如在夜市的攤位上公然陳列盜版光碟進行販賣,或者現在常見的放置一個「良心投幣錢筒」,讓顧客投入價款後自行拿取攤位上的盜版光碟,或者把盜版光碟放在車子裡面,給顧客看目錄選購,談好買賣之後,再從車子裡面拿取盜版光碟交給顧客,或是利用網路、夾報的方式,刊登銷售盜版光碟的****,讓顧客訂購後隨時交貨等種種情形,只要是達到「使公眾可以取得」的狀態,不論實際上有沒有人來購買,都屬於意圖營利以銷售的方式散布盜版光碟,警察可以直接取締查緝,並移請檢察官提起公訴。如果販賣的人逃跑了,警察還可以直接沒入留在現場的盜版光碟。 在此呼籲所有販賣光碟產品的商店和業者,要特別小心貨物的來源,不要販售來路不明的光碟,以免因為不小心而買賣盜版光碟,誤觸法網。 |
引用:
事實上店家和收藏者都不可能買賣低劣盜版 辨識盜版也比代理商及法院強 有代理商在開庭時還指證R1為盜版 更有法官當庭稱未取得授權即為盜版 "自裁局"網站有一篇美華公司利用著作權法興訟獲和解金逾億元 其開會討論議題竟是該公司獨自行動自享而沒有會同公會行動分贓 可見"自裁局"對其中以刑逼民獲取暴利是很有概念 "自裁局"以反盜版為由 嚴刑入民於罪 卻未要求代理商應進口R1平衡市場需求 而放任代理商以刑逼民斂財 其心可豬 |
誰說台灣新著作權法對非營業個人比較寬容?別傻了,今天的這一則新聞就是反例!
原文請參見:
http://tw.news.yahoo.com/2003/08/07...ws/4158106.html 影印原文書 女學生緩起訴 黃文博/台南報導 著作權規定愈來愈嚴,學生隨時都可能在不知法的情況下,犯下此公訴罪。台南某科技大學女生,向同學借原文書影印六份,被調查站查獲,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法辦。所幸該女生並無營利事實,檢察官予以緩起訴一年。 緩起訴處分書指出,被告鍾姓女生,明知她向不知情之他人所借的書Multinational Business Finance,是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之著作物,未經該公司許可,在去年九月廿三日,持往影印店影印,請徐某為她影印六份該書內容。 去年九月廿七日,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調查站搜索該影印店時,當場查獲。鍾女在檢察官訊問時,坦承是因外面買不到這本書,且同學一起上課要用,所有才影印六份,並無營利意圖。 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為,情節較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她是學生,係因學校已開學,一時無法買到書籍才觸法,且犯後甚有悔意,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已無礙,因此才給予緩起訴,期間為一年。 |
回覆: 誰說台灣新著作權法對非營業個人比較寬容?別傻了,今天的這一則新聞就是反例!
引用:
這個案例跟著作權法是否對個人非營利使用之規範沒有關係,該學生之行為違反著作權法,沒有什麼爭議之處,不是只要非營利之目的就可以把盜取他人著作的行為合法化.這個案例與大家在討論真品平行輸入對個人與店家之適法性無關.: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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