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有沒有人知道這個 法官之子肇事逃逸竟無罪 新聞的詳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02115)
|
---|
引用:
我相信只要有千萬,司法絕對公正啊... :laugh: |
引用:
嗯嗯,很贊同你的說法,不過你的回應被600轟先生無視了。 |
惡蟲及A ROD兩位網友在法學上的素養自然是超過絕大多數未曾修習法律課程的一般人,然而在糾正一般人的錯誤觀念以避免媒體誤導的同時,是否能夠針對這些「報導」或「言論」進行較為實質的解說,而非僅使用法律用語及概念,來讓一般人了解會比較好?否則經常去酸網友或揶揄網友不懂法律或不深究事實,甚至引發舌戰,那會比較好嗎?
例如本案關於後照鏡的問題,我們可以說媒體是將問題簡化而未詳加解釋,甚至是譁眾取寵以吸引讀者目光,但我不認為是媒體刻意誤導,因為後照鏡的問題確實是雙方攻防的重點之ㄧ(不過不是唯一重點)。以下是我看了一審及二審判決書所得看法。 首先,檢警認為被告汽車之右後照鏡擦撞被害人機車是造成事故的肇因,而且因為後照鏡擦撞後向內彎折,所以依據常理判斷,被告應知道他有擦撞到別人,所以不能用「不知道有發生擦撞」來抗辯。 為了破除此一證據的效力,被告辯護律師乃提出一個理由,那就是被告因為開車經驗不足,所以沒有看車外後照鏡之習慣,也因此不知道有發生擦撞;而且被告辯護律師也提出後照鏡內縮與擦撞無關之抗辯。 為了反駁被告辯護律師的理由,檢方先是調閱錄影帶確認原告汽車經過被害人機車前,汽車後照鏡並未內折,經過被害人機車後,汽車後照鏡確實已內折,而且此後照鏡並非電動,必須要有較強大之外力才能使其內折,所以檢方認為足堪認定有發生擦撞。 然後基隆地院再做進一步的勘驗,首先認為原告汽車經過被害人機車時,一般駕駛人注意車子右側的情形,所以也應該會看到後照鏡被撞彎;而且法官及被告等一起坐在車內實際勘驗,即使車內音樂很大聲,也都可以聽到後照鏡彎折的聲音,所以應該會知道發生擦撞;院方再進一步論證,因為被告在發生事故後,往前開了數十公尺後曾先向右靠路邊停車,而向右靠路邊停車也應該要看右後照鏡,因此不可能沒發現後照鏡被撞彎。 經過上述正反論證,地院認為不能以「沒看後照鏡」來辯稱「不知道有發生擦撞」,所以判被告肇事逃逸有罪。 在繼續討論二審之認定前,先請教各位網友,檢方與地院的認定合理嗎?被告是否有看到右後照鏡之彎折,是不是判斷被告是否肇事逃逸的重要論證之ㄧ呢? |
引用:
很多東西無需要一講再講 , 觀念的差異而已 . 且該闡述的部分已經說了 , 能不能接受吸收 , 無法強求 否則很容易流於一來一往的無意義嘴砲中 . 這是我在先前一個討論串中學到的! 這是個多元的社會 , 每個人的成長環境不同 , 所學不同 , 不可能所有事情都讓所有人有相同想法 . 你當然可以認同你認為正確的事情 , 我也不能說你錯啊 , 是吧 . 就像前面不遠處 , 有人抗議他說的可能不是可能 , 法官的可能才算數 . 沒辦法 , 這就是現實啊 . 我也同樣不用面對這個問題囉 . 如果該位網兄他是該案子的法官 , 我也只能尊重他的可能 . 我無法回答每一個問題 , 畢竟對你們來說 , 我說的東西也是嘴砲 . :p 且 , 我說的東西各位接不接受 , 對我來說也沒有意義 . 何必爭的你死我活呢 ;) 引用:
如果法律不經過長時間的學習跟培養 , 而只是在網路上一篇文章中 就能學到 , 那 , 大家就不會這麼訝異司法的黑暗了 , 你說是吧. 網路上的東西就不用太認真的 , 找自己想聽的就好了吧 . 且會有嘴砲舌戰 , 也不一定是某方的問題而已 :p |
抱歉 , 超過編輯時間 , 還有一點小說明補充一下 .
能重申的是 , 本案一二審 , 甚至任何案子任何司法官的見解 , 你都不能說他錯 , 因為這就只是見解的不同 . 而這件案子中 , 有問題的是高姓法官的行為 , 而不是見解 . 除非你能證明他有不法 , 如收賄 . 否則 , 只是因為法官的見解不同 , 對於法條解釋的方式有差異 , 我們是無法說他有問題的 . 就算經過學習跟培養 , 成為了司法官 , 每個人的見解也會有所差異 , 否則就不需要三審制度了 . 所以真的不需要在網路上爭你我的 "真知灼見" 了 , 尤其是針對個案 :agree: |
照這邏輯..前幾天在雪隧撞死人的司機,他應該也要無罪才對
|
引用:
由你的說法 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証幅度很大 只要法官認為可信的証據、合理的解釋,那就採用 只要法官認為不信的証據、不合理的解釋,那就不採用 任何人都不能說他錯 除非他有不法証據被抓到,否則他的見解都是沒問題的 這跟你後面談的有點問題 如果經過學習跟培養後的結果,就是可以任意解釋法條的話.......那這學習跟培養是很有問題的 其實大家最想知道 是這案子是符合通例的判決 還是那特例中的特例 所以不談個案,這串就完全沒意義了 |
我只能跟你說 , 法官 , 真的很大 .....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而你要說的養成問題 , 抱歉 , 這問題真的很大 , 大到任何民主國家 都無法解決 . 不是你我這邊喊個一兩句就能改變的世界級問題 . 想像一下 , 你小學同學跟你一個老師教出來的 , 那大家的出路想法 都相同嗎 ? 跟你同一個大學教授教出來的同學 , 都有相同的能力嗎 ? 至於針對個案的話 , 是可以聊個幾句 , 每個人說明一下自己的看法 , 但是要爭論誰對誰錯 , 就沒有意義 . 我從以前就常常說 , 這不是你能決定 , 也不是我跟他可以決定 , 這是承審 法官的獨家權力 . |
引用:
陪審團制度。 因為陪審團員每個人的養成出路想法都不同,所以判決會在不同的主觀下趨近客觀。 |
引用:
所以說,國內法官審理仍停留在舊時代,用耳聽、用眼看來形成心證, 在國內法律學科仍然保持由大學到法官一個體系養成,缺乏以科學方法驗證的心態(或是說根本不知道要怎麼驗證),部分學校已經有法研所由非法律系學生應考,但仍占非常少的比重。 事實只有一個,但同一個證據對法官來講可以自由心證,變成一個法官就是一門自走砲。 以本案,一審認為後照鏡折需大力,所以碰撞聲音在車內訪搖滾樂的情況下仍應清楚聽到, 但二審變成沒有充分理由認定被告可以認知道撞到人, 像這種理由非常符合新制刑事訴訟制度,但你去翻翻判決書,非合理可以令人確信的證據不能判罪的理由都適用在哪些人身上,絕對不是所有的人身上。 像以李泰安案,證人測謊鑑定在一審二審都是認定無說謊(大意),到了更審,還是由律師拿測謊原始資料指出測謊做假(刑事局回函承認測謊未按標準程序),法官只看結果,不審查是否為真是違反最高院對鑑定證據的心證判例, 最後變成判決書寫依據鑑定結果 ....bala... bala..... 事後出包了,鑑定單位會說我們只是提供法院參考....bala...bala.... 這種狀況在民事法院最嚴重, 法院要處理嗎? 當然不會,通通用偽證罪辦下去,沒人要做證了。其實根源就是法官審案懶惰。 台灣司法的問題不是只有 缺法官法而已,真的要大翻修。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03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