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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 2010-06-25 09:51 AM

引用:
作者惡蟲
下次記得,如果倒楣在路上被飆仔砍,血流如注送醫後,記得告訴醫生,先開診斷證明書就好,包紥、醫療等你做完筆錄回來再說,因為你得要讓砍你的飆仔能夠儘早偵訊,儘早回家喔!

鬥嘴阿?
舉這是什麼例子?

被害人受傷躺在醫院,就不能偵訊加害人?
砍人的現行犯有這麼容易就放回家?

有人明知而不為
你是明知裝無知

我將可能的情況說明完畢.
到此為止,誜.
你繼續

solosbye 2010-06-25 09:51 AM

引用:
作者ddr8895
哀~~一拳打死色狼,美女帶回家的傳說沒了


等不婚教眾在台灣揭竿而起的時候,這個傳說就會再現

你現在可以先練著來 :D

惡蟲 2010-06-25 06:47 PM

引用:
作者senyu
鬥嘴阿?
舉這是什麼例子?

被害人受傷躺在醫院,就不能偵訊加害人?
砍人的現行犯有這麼容易就放回家?

有人明知而不為
你是明知裝無知

我將可能的情況說明完畢.
到此為止,誜.
你繼續


就是要告訴你,你急,別人不一定得配合你。


各國對於人犯解送多有時限上的規定,沒記錯的話,美國、日本、香港都是48小時,比我國規定的24小時為久。

如果偵辦案件解送人犯是如你們所想的那麼簡單,為何各國會給予治安機關2倍於我國的時效?而不是規定2小時、4小時、8小時?他們比較不重視人權嗎?還是他們喜歡把人關久一點再放?

事實上就是因為要準備相關證卷需要時間,所以才會給予這樣的時效,而不是你們所想的那樣簡單,人馬上抓可以馬上送,沒有準備事證就送人,再重的罪也可以獲釋回家。


被害人受傷與嫌疑人訊問當然沒關係,但是沒有被害人的筆錄怎麼送?
今天如果被害人傷勢過重無法做筆錄也就算了,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如果警察這麼做的話,砍你的飆仔有八成以上的機會比你早回家,懂嗎?

senyu 2010-06-25 08:53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就是要告訴你,你急,別人不一定得配合你。


各國對於人犯解送多有時限上的規定,沒記錯的話,美國、日本、香港都是48小時,比我國規定的24小時為久。

如果偵辦案件解送人犯是如你們所想的那麼簡單,為何各國會給予治安機關2倍於我國的時效?而不是規定2小時、4小時、8小時?他們比較不重視人權嗎?還是他們喜歡把人關久一點再放?

事實上就是因為要準備相關證卷需要時間,所以才會給予這樣的時效,而不是你們所想的那樣簡單,人馬上抓可以馬上送,沒有準備事證就送人,再重的罪也可以獲釋回家。


被害人受傷與嫌疑人訊問當然沒關係,但是沒有被害人的筆錄怎麼送?
今天如果被害人傷勢過重無法做筆錄也就算了,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如果警察這麼做的話,砍你的飆仔有八成以上的機會比你早回家,懂嗎?

你鑽不出來是吧?
比方說,你被砍到往生,沒有你的筆錄,就不用訊問.移送了?

偵訊.筆錄;在地檢署就不能補充嗎?

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阿,這串的case中,筆錄不是做好了嗎?就等移送阿!!!

如果警察這麼做的話,砍你的飆仔有八成以上的機會比你早回家,懂嗎?
就算早回家是怎樣?
將來被收押.被判刑的,又不是被害人.

如果要這樣比,被害人昏迷一星期怎麼辦?
等被害人醒過來,再相約做筆錄,相約一起回家是吧?
如果罪責重到要收押,還回家捏?

48小時,如果4小時能處理好,會讓你不開心是吧?
又不是pub,越多人來捧場,擠一堆人等著做筆錄等移送愈好.

搞不懂捏,你怎會扯成這樣?:flash:

惡蟲 2010-06-25 09:11 PM

引用:
作者senyu
你鑽不出來是吧?
比方說,你被砍到往生,沒有你的筆錄,就不用訊問.移送了?

偵訊.筆錄;在地檢署就不能補充嗎?

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阿,這串的case中,筆錄不是做好了嗎?就等移送阿!!!

如果警察這麼做的話,砍你的飆仔有八成以上的機會比你早回家,懂嗎?
就算早回家是怎樣?
將來被收押.被判刑的,又不是被害人.

如果要這樣比,被害人昏迷一星期怎麼辦?
等被害人醒過來,再相約做筆錄,相約一起回家是吧?
如果罪責重到要收押,還回家捏?

48小時,如果4小時能處理好,會讓你不開心是吧?
又不是pub,越多人來捧場,擠一堆人等著做筆錄等移送愈好.

搞不懂捏,你怎會扯成這樣?:flash:



你可以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好嗎?

引用:
作者惡蟲
今天如果被害人傷勢過重無法做筆錄也就算了,如果被害人可以做筆錄,警察不能不做被害人筆錄就把人犯移送。


我講得很清楚了,是在被害人可以做筆錄的情況下,原則上就是必須備齊被害人筆錄才能移送。
你非要扭曲我的意思為不管被害人生死都必須有被害人筆錄才移送嗎?

筆錄在地檢署補???
搞不懂你的意思,現在在說的是被害人的筆錄耶,一般移送案件被害人並無需到地檢署候訊的,為什麼要在地檢署補?難道你希望被害人再奔波到地檢署等候偵訊嗎?

這可是對被害人來說比較不便喔,原來就沒有的規定,何需再增加一個對被害人不便的規定。


再者,我也說了,筆錄只是需準備的資料之一,前面列舉了那麼多,你都沒在看嗎?

如果4小時內就能移送,那是最好,問題是,每件案子都能夠在4小時內移送嗎?
我現在在講的就是,要準備齊全資料,沒那麼快,不是你們所想像的想送馬上就能送,有時候甚至16小時都未必能準備好相關卷證。你們連送人犯要準備什麼東西都不知道,憑什麼據以論斷警察就是在拖時間?


最後補充,收不收押有一定的要件,不是只看刑期輕重,輕重只是條件之一罷了。

drgop 2010-06-25 10:07 PM

新聞完全沒提到 那個色狼被留置多久
多久以後才移送檢方
再者
偵訊婦人之前是否有先偵訊色狼的案子

不用在執著於婦人身上 而是要將2件案子的前後因果關係先對好

依續偵訊跟移送才是 那個婦人應該要說他也要回家拿證件

硬拖到天亮才對


不應再讓這個案子在像英商撞死人的案子一樣

外國人有人權 台灣人就不應該有人權嗎

eloha99 2010-06-26 10:38 AM

:D :laugh: :D :laugh: :D :laugh: :D :laugh:

其實也不用被法條綁住
既然是色狼,當然先K再說

senyu 2010-06-26 11:3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可以先看清楚我的原文好嗎?



我講得很清楚了,是在被害人可以做筆錄的情況下,原則上就是必須備齊被害人筆錄才能移送。
你非要扭曲我的意思為不管被害人生死都必須有被害人筆錄才移送嗎?

筆錄在地檢署補???
搞不懂你的意思,現在在說的是被害人的筆錄耶,一般移送案件被害人並無需到地檢署候訊的,為什麼要在地檢署補?難道你希望被害人再奔波到地檢署等候偵訊嗎?

這可是對被害人來說比較不便喔,原來就沒有的規定,何需再增加一個對被害人不便的規定。


再者,我也說了,筆錄只是需準備的資料之一,前面列舉了那麼多,你都沒在看嗎?

如果4小時內就能移送,那是最好,問題是,每件案子都能夠在4小時內移送嗎?
我現在在講的就是,要準備齊全資料,沒那麼快,不是你們所想像的想送馬上就能送,有時候甚至16小時都未必能準備好相關卷證。你們連送人犯要準備什麼東西都不知道,...

我當然知道.
16小時,是原則,例外有必要,依法定程序超過16小時也合法.
相反的,16小時內,不是用來喝下午茶的.

限速110km/hr,可以開110km/hr.
跟法定16小時內,就消極延宕到15小時59分.
那意義可是大大的不同.
有沒有違反信賴原則?



捷運警察隊接獲通報後,將三人帶回製作筆錄,郭男不滿陳婦喊「色狼」,堅持提告傷害、誹謗,因中途須回公司取郭男證件,隔天凌晨一時十分才完成三人筆錄,全案再移送轄區中正一分局。
北市議員賴素如說,案件到中正一分局便卡住,陳婦被留置到早上十時才移送台北地檢署,留置偵訊十五小時。她要求警局檢討移送流程,捷警隊既無移送權,此案又屬告訴乃論微罪,就應即製作筆錄移送,縮短偵訊時間,不能讓民眾淪為人球
黃勢清說,偵訊與製作筆錄都在容許時間範圍內。中正一分局分局長陳銘政回應,陳婦凌晨一時許移送該局,隨即完成程序,凌晨二時許詢問陳婦,她同意在考量移送安全,於拘留室過夜,其間未與其他人犯共處,也沒上銬。
港籍男遭限制出境

陳銘政強調,北市警局長謝秀能要求所屬分局須當天移送人犯,以後會加速處理。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文德說,陳婦與郭男都以五萬元交保,郭男因香港籍,另被限制出境。
警察改革協會發言人馬在勤說,此案警方雖無法律問題,但質疑警方有無請示檢察官,簡易案件可否勿隨案移送當事人,這是便民,若未請示值得商榷。


當事人凌晨一時在捷運警察隊已完成筆錄,移到中正一分局.
也就凌晨一時待到早上十時才移送台北地檢署.

賴素如有說不必移送地檢署嗎?
她的意思應該是盡快移送處理.

凌晨二時許詢問陳婦,她同意在考量移送安全下,於拘留室過夜.
移送安全?
小丑會來劫囚嗎?

警察改革協會發言人馬在勤說,此案警方雖無法律問題,但質疑警方有無請示檢察官
內行的.
檢察官可否對行為人有利之處分?

你幹麻淌這混水?

惡蟲 2010-06-26 12:36 PM

引用:
作者senyu
警察改革協會發言人馬在勤說,此案警方雖無法律問題,但質疑警方有無請示檢察官
內行的.
檢察官可否對行為人有利之處分?




能夠不予解送逮捕的現行犯情形上面已經討論過了,麻煩請自己往上爬文,不必我一講再講。

再強調一次,不要拿自己自創的規矩,叫警察來遵守。

惡蟲 2010-06-26 12:51 PM

引用:
作者senyu
你幹麻淌這混水?




我為什麼淌這混水???

是呀,我想想看。



我應該讓鄉民繼續維持錯誤的法律觀念,我應該讓鄉民繼續受媒體操縱,我應該讓倒楣的警察、檢察官、法官繼續被鄉民漫罵,即使他們沒有做錯事。

我看不下去呀!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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