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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2011-10-24 06:48 PM

引用:
作者roger214
酒的成癮性比毒品低的多吧?

黑道逼人對毒品上癮,引誘手段不成,也很多其他例如暴力方式不是?只要以強迫手段幾天,一旦上癮不似酒類好戒除的。

就是因為一但上癮就不好戒除,所以才乾脆與市場隔絕。

反正嚴重上癮者,對社會只剩破壞性了,為了吸毒什麼壞事都做,只好長期隔離嘍!總不能成癮就處死?

Daniel 3 2011-10-24 07:17 PM

引用:
作者piyopiyolee
1914年,美國政府聲稱1.3%的美國人有毒癮問題,哈里森反毒法案因而通過;
1970年,美國政府聲稱1.3%的美國人有毒癮問題,反毒戰爭正式開打;
2006年,美國聯邦緝毒署是超過1萬人的組織、預算則高達21億美元!

用了那麼多人,花了那麼多錢,毒品問題有解決嗎?

2008年,美國政府聲稱1.3%的美國人有毒癮問題……

也就是說,甚麼都沒有解決!只有間促成了「高純度」毒品的氾濫!

http://www.leap.cc/wp-content/uploa...ibition_Now.pdf

睜開眼睛看世界,不要被書本、媒體、政府給蒙蔽了∼


1914年, 1.3%的美國人是多少人?
1970年, 1.3%的美國人是多少人?
2008年, 1.3%的美國人是多少人?

這點樓主似乎忘了算進去...... :rolleyes:

didadi23 2011-10-24 10:17 PM

這種人死ㄌ百遍也不覺得可惜!家裡就出ㄌ個毒蟲!讓整個家幾十年來脫不了貧窮!奉勸大家千千萬萬部要碰!

roger214 2011-10-24 10:22 PM

引用:
作者sutl
就是因為一但上癮就不好戒除,所以才乾脆與市場隔絕。

反正嚴重上癮者,對社會只剩破壞性了,為了吸毒什麼壞事都做,只好長期隔離嘍!總不能成癮就處死?


我的意思是如果販毒手段很多,你抓一個他利用手段讓更多人上癮,反而抓不勝抓吧?

eddieatwork2011 2011-10-24 10:24 PM

引用:
作者roger214
我的意思是如果販毒手段很多,你抓一個他利用手段讓更多人上癮,反而抓不勝抓吧?

抓到時候直接讓他HIGH 到死好了

sutl 2011-10-24 10:34 PM

引用:
作者didadi23
這種人死ㄌ百遍也不覺得可惜!家裡就出ㄌ個毒蟲!讓整個家幾十年來脫不了貧窮!奉勸大家千千萬萬部要碰!

如果第一次被抓關1年,第二次3年,第三次10年,第四次30年。(無假赦)

我想對家庭社會的危害就小很多了吧 :think:

drasil 2011-10-24 11:42 PM

引用:
作者sutl
我認為,賣毒的不會去殺人,吸毒的才會去殺人。(這跟酒後肇事道理類似,台灣目前也不處罰賣酒的人)

而且吸毒成癮嚴重者,基本上已經沒有生產力,只剩社會破壞力了,有必要長期監禁。

用同樣的例子來說,酒後肇事的前提是「肇事」,如果只是酒駕被抓到,最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外加15萬元以下罰金,不會直接抓去關個八年十年。

吸毒也是一樣,如果只是吸毒吸到腦袋不清楚,但是沒去砍人,那就不能直接先把他當殺人犯來對付。

其實最主要還是公平性的問題,吸毒的人跟販毒的人刑責差不多,這樣合理嗎?

而且如此一來可能造成吸毒者轉而販毒的情形增加,因為反正刑罰都是一樣重,有點閒錢不如自己批一些來賣,也好賺點外快,被抓也沒那麼虧。

piyopiyolee 2011-10-24 11:57 PM

引用:
作者Adsmt
漏洞百出.....就是因為反毒抗戰,所以毒癮率始終保持 1.3%

如果完全開放,搞不好美國早就滅國了。難道清朝末年鴉片差點亡了中國的實例不值得參考?


是啊,客觀的數據比不上你的主觀判斷!

曾吸食大麻的人口比例,美國是36.9%,荷蘭只有17%
一個月內有吸食大麻的人口比例,美國是5.4%,荷蘭只有3%

所以反毒的國家吸毒的比例比開放毒品的國家高!

引用:
作者Daniel 3
1914年, 1.3%的美國人是多少人?
1970年, 1.3%的美國人是多少人?
2008年, 1.3%的美國人是多少人?
這點樓主似乎忘了算進去...... :rolleyes:

這跟不管人口多少,人的智商都是呈常態分佈是一樣的道理

super01 2011-10-25 01:56 AM

引用:
作者sutl
犯賣毒品也不會殺人啊...

吸毒徒刑長的話,至少在監獄的這段時間不會再購買毒品,這樣應該可以縮減毒品交易規模,規模小到一個程度,賣毒的人就會大量減少。

我的想法是,沒有買方就沒有賣方。

我的想法跟你相反
如果賣毒品沒有錢賺 就不會有人賣
沒有人想賣 就不會有人想推銷
自然就不會有人買這毒自己的玩意

毒品國家無限量免費供應 沒人能從中穫利
想要吸的 自己去吸到死然後送焚化爐 這主意應該不錯吧

sutl 2011-10-25 03:38 AM

引用:
作者drasil
用同樣的例子來說,酒後肇事的前提是「肇事」,如果只是酒駕被抓到,最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外加15萬元以下罰金,不會直接抓去關個八年十年。

吸毒也是一樣,如果只是吸毒吸到腦袋不清楚,但是沒去砍人,那就不能直接先把他當殺人犯來對付。

其實最主要還是公平性的問題,吸毒的人跟販毒的人刑責差不多,這樣合理嗎?

而且如此一來可能造成吸毒者轉而販毒的情形增加,因為反正刑罰都是一樣重,有點閒錢不如自己批一些來賣,也好賺點外快,被抓也沒那麼虧。

我舉酒駕肇事為例,是想說有國家(日本),在酒駕肇事後,連當初提供酒的營業場所都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酒也是一種會成癮的東西,但目前的管制方式只管買方不管賣方,所以只單一處罰買方是否合理,只是想法上的問題。(社會學不像物理學)

這就像之前認為罰娼不罰**不合理,但後來也沒改成娼**同罪,或是只有**有罪。

若是把酒毒列為同樣的東西,那賣酒毒的人都應該無罪,喝酒吸毒後只要不開車或犯法也應該無罪。

但實際上我們知道毒品的嚴重性遠高於酒,所以要更嚴格管制。畢竟這社會喝到變酒鬼的人不多,吸毒卻很容易變毒鬼。

管制方式可分為買方跟賣方,哪一邊罰得重,或是罰得一樣重,並沒有所謂的合理性。

至於吸毒兼販毒,這看起來好像很理所當然,但真的毒癮嚴重的人根本就捨不得賣。(這跟酒鬼不會批酒來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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