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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 2010-06-24 10:1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想討論什麼比例?

要談比例原則,也要了解何謂比例原則,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套比例原則上去的好嗎。


王又曾不是現行犯,再說,每個案件狀況本來就不同,我看不出有什麼可以比較的。


以下為職務聯繫偷懶辦法

第 5 條(這麼晚了,要不要打電話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第 6 條(還是等白天再打吧.人犯一律依法配合上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第 7 條(怎麼沒有比例原則?解送者,應集滿十六小時,送地檢署一次?)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第 8 條(請問十六小時,旨意是一律拘十六小時,還是十六小時內.積極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處理。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又,王又曾(舉例,我沒在瘋政治)當時算不算準現行犯?
如果是,可否拘提.逮捕?

gdrs 2010-06-24 12:50 PM

引用:
作者popo5201
站在騎樓打手機,突然一男子快跑,後面有婦女大喊搶劫,還有人追趕。前面跑的人快路過你旁邊,如果你突然伸出拐子馬,腿一伸長拌倒他,犯罪及時化解。


然後犯人摔倒擦傷,告你傷害罪,結果被拘留在警局16小時還要被檢察官罵 :cry:

ddr8895 2010-06-24 04:00 PM

哀~~一拳打死色狼,美女帶回家的傳說沒了

尤典汴太 2010-06-24 04:51 PM

現在當好人真的好難..... :jolin:
難怪一堆人都要當壞人,至少這樣顧慮沒那麼多! :laugh:
真搞不懂是社會讓人冷漠還是法制讓人冷漠呢? :fear:

惡蟲 2010-06-24 07:09 PM

要教你如何看法條嗎?

來,好好看,專心一點。

引用:
作者senyu

第 7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來,黃字的部份就是例示性規定,也就是說經拘提逮捕後之人犯,原則上需要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除非符合例外的規定。

例外的規定是什麼,就是下面黃字的部份。

引用:
作者senyu

第 7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
但檢察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所以說就是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的,才能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

那麼刑事訴訟法92條的規定為何呢?請往下看: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怕你看不懂,先用黃色劃重點。

所以要合乎二個條件其中之一,才能不予解送:
1.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2.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所以拿本案的情況來檢視,婦人可不可不予解送呢?

1.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婦人涉犯最重本刑三年之罪,超過刑訴92規定的上限,不符合。


2.本件依目前所得知的消息來看,告訴人,也就是被指為色狼的男子,顯然未撤回告訴,而其告訴期間明顯未逾期,所以也不符合第二個條件。


所以本件中的婦人並沒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之情況,法律上也沒有你所主張的警察有衡量比例原則決定解不解送的規定,當然應該予以解送。


不要自己腦袋裡幻想出來的規定,也要警察照著遵守。

senyu 2010-06-25 04:51 AM

引用:
作者惡蟲
要教你如何看法條嗎?

來,好好看,專心一點。



來,黃字的部份就是例示性規定,也就是說經拘提逮捕後之人犯,原則上需要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除非符合例外的規定。

例外的規定是什麼,就是下面黃字的部份。



所以說就是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的,才能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

那麼刑事訴訟法92條的規定為何呢?請往下看: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怕你看不懂,先用黃色劃重點。

所以要合乎二個條件其中...


我知道你會這麼說.我知道阿
我還知道你會忽略那16小時不談.

從頭到尾,你不會去考慮程序延宕的問題.
總是以婦人的角度來解釋一切.

既然法律有明文給檢方得釋放現行犯的職權;
那是不是比例原則?
接著,應即解送,隨到隨收的規定又是基於什麼考量?

前面我說過了,早點移送,處理完畢就能早點離開.
別總想著現行犯的逮捕.
忘了"釋放".尤其是在婦人這個例子.

再問,為何不理直氣壯乾脆將婦人收押?
不好笑.
原來是這樣的案子早點移送,早點交保,早點回家.

最小侵害性,相當性;這時候不用在婦人身上
是要用在鬼身上嗎?
好歹你也想想,檢警那邊延宕程序的可能性吧.
你說報載內容與真實情況可能不符,
婦人可能被描述的太可憐,於是就排除延宕的可能性嗎?

捷警隊趕到現場將三人帶回製作筆錄,女乘客認為搭車過程中,背部、臀部一直有硬物磨蹭,認為有被性騷擾,但郭姓男子否認,反要告陳女傷害與誹謗,由於郭姓男子是港商,身上又沒有證件,過程中員警還陪同回家拿證件,雙方再製作筆錄完成時經是凌晨1點。

賴素如說,因捷警隊沒有移送權,必須先移送中正一分局作移送卷資,再轉送地檢署,但中正一分局卻將陳女留置在留置室中,拖到早上10點才進行移送,前後超過15小時。

吳思瑤透露,隔日8日上午11時左右,陳女在地檢署接受偵訊,庭訊時並將陳女士帶上手銬,陳姓檢察官竟問,「警衛來了妳為什麼還要大聲喊叫對方是性騷擾?」「如果對方不堪羞辱跳下月台自殺,怎麼辦?」檢察官並要求陳女士向郭姓男子當庭道歉,最後裁定5萬元交保候傳。



警政署則表示,目前已要求捷運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檢討、寫報告。
筆錄早做完了.
檢察官好勉強的問法.
就看中正一分局有沒有打電話聯繫地檢署要求移送了.
草民這樣卑微的問法可以嗎? :think:夠體面了吧.

至於那位男士被告,我懶得鳥他.

惡蟲 2010-06-25 08:16 AM

引用:
作者senyu
我知道你會這麼說.我知道阿
我還知道你會忽略那16小時不談.

從頭到尾,你不會去考慮程序延宕的問題.
總是以婦人的角度來解釋一切.

既然法律有明文給檢方得釋放現行犯的職權;
那是不是比例原則?
接著,應即解送,隨到隨收的規定又是基於什麼考量?

前面我說過了,早點移送,處理完畢就能早點離開.
別總想著現行犯的逮捕.
忘了"釋放".尤其是在婦人這個例子.

再問,為何不理直氣壯乾脆將婦人收押?
不好笑.
原來是這樣的案子早點移送,早點交保,早點回家.

最小侵害性,相當性;這時候不用在婦人身上
是要用在鬼身上嗎?
好歹你也想想,檢警那邊延宕程序的可能性吧.
你說報載內容與真實情況可能不符,
婦人可能被描述的太可憐,於是就排除延宕的可能性嗎?

捷警隊趕到現場將三人帶回製作筆錄,女乘客認為搭車過程中,背部、臀部一直有硬物磨蹭,認為有被性騷擾,但郭姓男子否認,反要告...


我並沒有忽略16小時的問題,而是前面早已提到過了。

你可以再注意前面你自己查到的辦法中第8條第2項規定: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就是說除了送人外,還必須附上卷證,而所謂的相關卷證,你以為像記者一樣,隨便編一篇故事打個報導就可以當做證據了嗎?

前面就有講到過,如果當事人拒絕夜間偵訊的話,那麼在本案中警方所花費的時間其實很少。

即使沒有拒絕夜間偵訊的問題,除了筆錄外,像這樣的案件要移送,還要移送報告書、筆錄(被告、被害人、證人)、逮捕通知、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光碟含翻拍照片、被害人傷口照片、口卡資料、刑案查註紀錄表等等的東西。

這些東西,可不是說有就有的,就以監視器錄影光碟來說,像捷運這種地方一定會有監視器的,但是夜間不一定調得到,警方要想辦法取得外,還要花時間瀏覽監視器畫面,擷取所需要的片段,並將關鍵畫面翻拍。

萬一監視系統是特殊規格,需要請工程師來協助調取,那幾乎沒有晚上取得的可能,畢竟就算警察非常盡職,第一時間火速調取,人家工程師也沒有配合你半夜出門的義務。

就算不談監視器問題,上面很多資料準備都要時間,像驗傷診斷證明書就必須去醫院才能取得,醫院也有醫院方面的流程,不是你想快就能快。除非你能證明在過程中有完全不作為,特意等待天亮的情況,否則你如何證明警方有延宕?


下次記得,如果倒楣在路上被飆仔砍,血流如注送醫後,記得告訴醫生,先開診斷證明書就好,包紥、醫療等你做完筆錄回來再說,因為你得要讓砍你的飆仔能夠儘早偵訊,儘早回家喔!

尤典汴太 2010-06-25 08:3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我並沒有忽略16小時的問題,而是前面早已提到過了。

你可以再注意前面你自己查到的辦法中第8條第2項規定: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必要證物及解送人犯報告書,法院檢察署應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到隨收。

就是說除了送人外,還必須附上卷證,而所謂的相關卷證,你以為像記者一樣,隨便編一篇故事打個報導就可以當做證據了嗎?

前面就有講到過,如果當事人拒絕夜間偵訊的話,那麼在本案中警方所花費的時間其實很少。

即使沒有拒絕夜間偵訊的問題,除了筆錄外,像這樣的案件要移送,還要移送報告書、筆錄(被告、被害人、證人)、逮捕通知、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光碟含翻拍照片、被害人傷口照片、口卡資料、前案查註紀錄表等等的東西。

這些東西,可不是說有就有的,就以監視器錄影光碟來說,像捷運這...

這個"拒絕夜間偵訊"就是為什麼會被拖到快到16小時時限的重點了!
我之前就有提到我在警光雜誌的討論區有看到這一點!
我們可以看從8-12點四個小時的時間可不可把事情釐清呢?四個小時沒辦法寫清楚筆錄嗎?
從監視器沒辦法看清楚是發的經過嗎?傷害罪的驗傷證明.....這件新聞裡的男子有傷沒傷從外觀看不出來嗎?
說穿了不過是不想晚上移送的藉口而已,我不懂內勤檢察官是24小時待命的,為什麼沒辦法立即反應呢?
只要到警局了解一下情況,要不要移送一目了然,如果沒辦法前往也可以靠傳真跟電話了解情況.....不過我猜檢方大概很忙吧!
不過說到這邊....倒是沒有人檢討檢察官那邊有沒有疏失..... :stupefy:
還拍額頭等於打巴掌勒....怎麼不擔心被性騷擾的女性會不會自殺?怎麼不擔心被羈押16個小時的婦人想不開呢? :jolin:
從這件新聞裡可以看見我們司法單位的高傲了!

也許是我理盲濫情死鄉民,我個人是覺得雖然是依法行政,但司法單位處理事情的態度卻是讓人覺得是在怪罪民眾為什麼要搞出這樣的事情! :jolin:

senyu 2010-06-25 09:27 AM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這個"拒絕夜間偵訊"就是為什麼會被拖到快到16小時時限的重點了!
我之前就有提到我在警光雜誌的討論區有看到這一點!
我們可以看從8-12點四個小時的時間可不可把事情釐清呢?四個小時沒辦法寫清楚筆錄嗎?
從監視器沒辦法看清楚是發的經過嗎?傷害罪的驗傷證明.....這件新聞裡的男子有傷沒傷從外觀看不出來嗎?
說穿了不過是不想晚上移送的藉口而已,我不懂內勤檢察官是24小時待命的,為什麼沒辦法立即反應呢?
只要到警局了解一下情況,要不要移送一目了然,如果沒辦法前往也可以靠傳真跟電話了解情況.....不過我猜檢方大概很忙吧!
不過說到這邊....倒是沒有人檢討檢察官那邊有沒有疏失..... :stupefy:
還拍額頭等於打巴掌勒....怎麼不擔心被性騷擾的女性會不會自殺?怎麼不擔心被羈押16個小時的婦人想不開呢? :jolin:
從這件新聞裡可以看見我們司法單位的高傲了!

也許是我理盲濫情死鄉民,我個人...


1.可能有夜間不移送的默契在.(不夠營養的案子,先擱著)
2.警局壓根不想打擾上面
3.因為1.所以檢察官只好繼續演下去.還要凶一點,才有說服力.
4.沒想到婦女居然會投訴!(因為一般人犯,沒那個臉投訴)

沒提到檢察官,是因為有問題的話,會從警局開始發生.
等警局有疏失確定,再往上追究.

Crazynut 2010-06-25 09:38 AM

兄台的修練還不夠啊,以致少見多怪。

俗話說:「閰王好見,小鬼難纏」啊。小鬼若不緊抓住法令,無所不用其極地擴張解釋運用,如何能彰顯出小鬼的威風呢。

您沒看那個取締不良刊物到便利超商、到租書店去湊業績,還把工讀生當「現行犯」上手銬押送警局呢。

合不合法?不必問,當然合法。你我升斗小民只能謹小慎微,自求多福,不然還能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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