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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哇...誰這麼無聊跑來告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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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網咖發文不就好了,懶就之後再來補
不過...不這樣做不是更妥當 何必別人罵也跟著罵 吃飽閒閒的人很多,何必和那種人浪費生命 |
請教個法律問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毀謗罪皆屬告訴乃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載:需於知悉犯行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假設讓 iorittn 不幸惹上官司的文章是在 2007-08-23 發表的那篇 假設原告於今年中提出告訴,該如何界定原告是於何時知悉犯行? 是以 iorittn 發文時間為準,還是自原告看到該文後算起? |
引用:
上法院的沒利益。 真正賺頭大的是不上法院,很多人一聽到要上法院就趕快付錢了事。 台灣人怕上法院的習性,導致法院變成恐嚇取財的工具。 |
引用:
請問一下去網咖發文警察還會大費周章的抓嗎? 調監視錄影 看到影像還要去找人 :flash: |
引用:
後者. 就算原告很久前就知道, 除非原告自己承認, 否則被告應該很難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很久前就知道這件事... |
引用:
假如是很無聊的毀謗和妨害名譽 警方也不會去認真找人~ 頂多找幾個好找的(公司,學校,住家網路) ptt那邊發生滿多次毀謗和妨害名譽告來告去的事 有些鄉民在網咖或外面發文反到躲過一劫 警方查一下就不在去追蹤 |
引用:
感謝您的回覆與解惑 :like: |
引用:
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ase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post1081811666 *********************************** 首先,提醒您幾點: 1.調解委員『調解:原告和被告∼雙方均要出席』 2.檢察官僅『案件∼詢問;偵查(決定是否起訴)』 3.法官權責『調解;審理;審判(判斷是否有罪)』 4.記得請求『移送當地法院』處理∼您(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5.傳票通知書(來源): 地檢署(詢問室|偵查庭)|地方法院(調解室|法庭)|高等法院(法庭) ***********************************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http://163.26.10.2/law.htm 網路毀謗侮辱說明;真實案例(概要) 防範網路犯罪:網路警察資料(網友不可或缺) http://www.twbbs.net.tw/2924667.html 網路警察資料;網路毀謗侮辱說明;處理方式 訴狀宅急便: http://www.libel.com.tw/group.asp?KID=1 各種案例訴狀範本∼提供參考 and 下載,(.doc檔) *********************************** 以上資料: 僅供互相∼參考 and 警惕.... :think: 希望不會演變成∼訴訟論壇.... :agree: 那偶就『罪過』了:善哉....善哉.... :ase 但願: PCDVD 的網友們: 能夠屏除成見;回覆往日的歡笑....甘溫啦.... :like: |
有朋友也是因為這邊三年前討論串被告,還是拖到今年才在告,已經有處理經驗,並且把大師資料和底摸清,最近被告的可以私下聯絡。千萬別妥協是重點。沒什麼好怕的啦。跑法院也是一種經驗,怕就落入陷阱。 :like: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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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XElem前輩分享的經驗
我自己在網路上留言方面,也會更加的謹言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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