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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標準速度是35.我的要敲的話.那所有人都要被拖出去槍斃了 :mad: 引用:
連人帶機車的重量約行人的三倍.等同三倍體重的壯漢連人帶衝一拳灌在一個阿婆身上. |
引用:
1.可惜這位大大你個人的標準速度不是法定的. 2.不過情形是該壯漢在合法的地方打拳,阿婆自己無預警衝出來被打. 而不是該壯漢看到阿婆衝過去打. |
台灣人的守法觀念需要再加強.是非對錯.不能套用 [死者為大],[人老無罪] 的說法來當作
規避責任或要求他人承擔後果的標準! |
他騎的是勁戰
並不是大型重型機車 現在記者都亂報..... 連200CC也是重型機車..... 某些人不要以訛傳訛好嗎...... |
引用:
>49 C.C. 的全是重型機車 |
台灣125CC的在駕駛有關的條文中被稱作"重型機車" :jolin: 250CC以上的叫大型重型機車 :think:
PS:125CC叫重型 :shock: 哪裡重 :unbelief: |
那小綿羊是指多少?
50? |
白牌算重型機車沒錯,但重機現在還有分,記者本應該詳加說明,而不是任由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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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知道250CC↓叫普通重型機車
但是大家也只會認定那種機車為機車 何必冠上重型機車..... 好像很大台似的.... |
引用:
老兄,您的基本論點就不對了哩.......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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