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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啟亨Remark事件之Ace's Hardware 報導 <外國硬體網站>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437962)

13F 2005-01-23 08:12 PM

從第一篇看到最後一頁,真的好熱血阿~
小弟在這很少發言,潛水快一年多了- -ll 不過每天有空就都上這板子來看顯示卡的最新
動態.
remark事件的感想
1.肯定是啟亨廠商在知情下把這些remark記憶體打在顯示卡的pcb上.如同某位大大所說,
太巧了.8顆166的同時打在一塊PCB上,若是不小心混到一顆200的,那整片就不能使用
了 .

2.99.9%有品質保證的公司製程一定有IQC(Input Quality Control Department)進料
檢驗,OQC(output qality control department)出貨檢驗.當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會
設置這兩個程序.啟亨有沒有設進料檢驗和成品出貨檢驗的程序,這我不知道.但是他可以
對外宣佈,本公司也是remark事件受害者.因為本公司產品生產製程並沒有IQC和
OQC.....導致整批remark的記憶體未驗證其規格就流入公司倉庫,產品在完全未測試效
能情況下出貨給代理商.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

3.三星,我覺得應該是受害者之一,大廠不可能笨到為了小利毀掉信譽.他應該會付諸
法律行動,嚴懲仿冒廠商.韓國人很不錯的,我個人從事RD Engineer,幾次和韓國的
工程師接觸,他們人都很好.
我建議這事件要有效的搞起來搞大^^ll,請三星公司介入會非常有效率.
內容大概就說:臺灣消費者這些年來,愈來愈能肯定韓國的電子消費產品
若三星公司於此事件置身事外低調處理,臺灣消費者會如何臆測三星呢 ?臺灣消費者是否
會因此事件對韓國的電子消費產品的品質有所懷疑呢?韓國電子消費產品在臺灣市場形
象會蒙受多大的衝擊呢?會否降低臺灣消費者購買韓國電子產品的欲望?
嚴懲一個違法廠商換來臺灣消費者的愛戴與肯定,應該是比較明智的決策.不是嗎?


4.請那些小白,小黑.別強辯.做錯事,並不可恥. 獲利是企業成立的目的.REMARK也不是
很大的過錯.貪小利雖然錯,但罪還不致死.但是不敢承認卻一直圓謊的做法,你認為我
會買貴公司的產品嗎?我會建議朋友買貴公司的產品嗎?
我永遠不會買貴公司的產品.因為貴公司沒擔當.沒種.敢玩火卻沒種承認.誠摯希望臺灣
各年齡階層的玩家別給這樣的無膽廠商機會.讓啟亨走入歷史.



P4-2.6CG + 麗臺FX5900XT +512MDDRAM

ates 2005-01-24 01:09 AM

刑法第十一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十二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刑法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AndyHuang0308 2005-01-24 01:43 AM

ates大老阿...妳又想表達什麼阿??.....單純轉貼這些東西是何用意??...自己不敢講話怕又被砲轟了喔??....還是想當啞巴又不甘心呢??....真是想不透喔...呵呵呵呵
話不說不明嘛....請開尊口...請~~~~~

ates 2005-01-24 02:15 AM

引用:
作者AndyHuang0308
ates大老阿...妳又想表達什麼阿??.....單純轉貼這些東西是何用意??...自己不敢講話怕又被砲轟了喔??....還是想當啞巴又不甘心呢??....真是想不透喔...呵呵呵呵
話不說不明嘛....請開尊口...請~~~~~

不再在〞一言堂〝發表個人見解
法律條文你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emurom 2005-01-24 03:09 AM

這是個指標事件,如果啟亨到頭來什麼事都沒有!!
那恭喜大家,以後買到 REMARK 的機率會高到離譜!!

TonyP 2005-01-24 04:05 AM

貼一堆法律條文要幹麻?
是不是"故意"是啟亨負責舉證不是我們....噗.....
想說自己是受害者....拿出證據來....
不是幾張聲明搞....或是貼貼法律條文就能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不然賣仿LV都可以說不知情了....連液態安非他命也可以說是精油...
不然星爺有一批便宜牛肉也不會被抓了....
不愛惜羽毛現在才滅火然後再貼貼法律條文.....這招以前有業代用過了....
換點別的吧....
仿冒就是仿冒....不是貼貼法條就不是仿冒.....
賣仿冒商品也不是貼貼法條就可以證明自己不知道賣的是仿的....
還可以扯到故意原則.... :stupefy:
仿冒是事實...賣仿冒商品也是事實....哪那麼多話好說?
法條能證明這都不是事實?

ates 2005-01-24 05:50 AM

邢事訴訟法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民事訴訟法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例如,原告甲主張乙曾向他借一百萬元未還,並提出匯款單一紙為證
請求法院判決乙應清償該筆借款,但乙否認有此借款情事。
則就原告甲主張「乙向他借貸」之事實,即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TonyP 2005-01-24 05:58 AM

你的結論是?
法條要說明什麼?
今天我們主張啟亨賣假貨....指證歷歷不是?
那啟亨他要主張他沒賣假貨是上游出假貨給他...他也是受害者...不是也要啟亨舉證?
搬法律到底要嚇誰?
你舉的列子根本案完全無關....
債務問題可以跟詐欺混唯一談?
老話一句....
三星被仿冒是事實...啟亨賣仿冒商品也是事實....哪那麼多話好說?
法條能證明這都不是事實?
接下來要貼毀謗的條文嗎?
你乾脆把六法全書都貼上來洗板好了....

ates 2005-01-24 06:34 AM

理解能力真是超出常人

被告無需負舉證責任,這樣看懂了沒有。
再不懂也沒辦法了

TonyP 2005-01-24 07:25 AM

不吵了....講不同事沒交集.....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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