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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以後不要去燦坤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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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就真的太誇張了吧......那主管還好意思這樣講...要是我媽的話早就把那家店轟掉了... "價錢是給那些為了買尾牙禮品的人看的"虧他還講的出口...有點唬爛消費者的感覺......看來以後去那些怪怪的店買東西的話最好帶著數位相機和錄音筆...如果這種怪怪的店還有人要去的話... :jolin: :jolin: :jolin: |
大家心平氣和~~別這麼火爆麻~~~大家都消消氣~~~~(那個吳燦坤在搞什麼呀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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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才不知道他下面的人在搞什麼 他知不知道他們這樣做 :confused: |
引用:
我也不太清楚~~~我只是小PP :nonono: |
那個路人什麼的 我在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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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不在, 用電腦回一下:
引用aug0123大大的原文:
另外 1.你應該知道XBOX會刮CD這回事吧 2.你的簽名檔最後幾句話說明了一切 3.你該不會是東湖的員工吧,不過應該是南京店的,別問我怎麼知道的,另外一件事,之前有抗議燦坤的消息,有一位南京店的店長跳出來,該不會就是你吧 (這些不回其他就甭回了)[/QUOTE] 店長,原諒我吧>"<......... XBOX完全改機實戰教學:(含圖檔) http://www.geocities.com/pleeray/ XBOX完全DIY改機密笈:(書籍介紹) http://db.books.com.tw/exep/prod/bo...item=0010259310 xtreme:(英文) http://xtreme-xbox.net/ xbox改機討論: http://qa.usernet.com.tw/total_view...ar=2002&Date=12 http://games.sina.com.cn/newgames/2.../11218701.shtml 很久以前,股長去公司開會, 有帶回來改機前與改機後照片....當時大家都嚇了一大跳O_o.... 因為全店大小沒幾個人分別的出來=_=..... 還有台灣微軟的維修費用=_=.....好像記得當時大家一起扣薪水,每個還扣1千5....好痛.... 當年就是因為如此,所以才有這樣的鳥規定, 因為玩家們是改的很粗操啦...但是專業的玩家...改的讓聯強的保固標籤依舊完好, 方法很簡單但不說,因為說了就是鼓勵user犯罪...... 因為我們檢查改機與否,門市人員並沒有拆開機器的權利.... 當然是看不出來的=_=....... 所以小弟說... 回應這一篇一定會被圍剿...... 關於wycjy大大所提到的瑕疵擔保嗎..... 小弟是有看到啦..... http://www.moj.gov.tw/chinese/lawse...xlaw_03_05.aspx 為增進交易信用及交易安全,買賣契約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關於「權利瑕疵」部分,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出賣人未盡此項義務,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而關於「物之瑕疵擔保」部分,則指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在買受人方面,法律亦課其檢查標的物及於發現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之義務,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除非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應視為買受人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物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主張之權利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若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受人僅得減少價金。如果買賣標的物,缺少出賣人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亦可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在此須注意的是,買受人行使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須在物交付後六個月內行使之。如果出賣人明知出售之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時,買受人主張之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則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所以,買受人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受領標的物時,應儘速檢查是否有瑕疵,否則超過六個月後,即不能依上開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 參考法條是: 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不過,小弟並不是律師, 也不是法律顧問, 如果小弟有說錯的地方,算小弟不對.... 上面講了這麼多..... 其實簡單的說,就是「商品購買之後,如果七日內新品不良,可於原購買商店進行退換貨。」 但是....7日新品不良、7日內退差價跟7日鑑賞期...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在此不玩弄文字遊戲....小弟要說的是... 不管是客人還是商家業代,往往只會注意到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很多爭執都是因此而起... 小弟知道這麼回,只是會讓wycjy大大、aug0123大大等人更火,.... 但是....,回文也不是、不回也不是.... 既然同事要小弟回文,小弟就已經有被圍剿的心理準備了... 畢竟在dvd討論區看到4千多篇的四楊攻擊文....心理真的是很清楚了... 小弟不是南京店的廖店長,也不是東湖店的陳店長(雖然以前跟他在士林共事過...), 小弟姓邱,不好意思,全公司也只有2位邱店長,1位在竹山;另1位在宜蘭....(查詢時間是93.07.21.;通訊錄更新時間為93.7.19.) 小弟每天台北市趴趴走...休息時還常去光華商場找朋友..... 現在店長群幾乎都在南京旗艦店做REPEON...因為7/23要開幕.... 如果大大有心可以去問,因為該店長是北區督導(姓李),可以對其他北市店長進行懲處的動作.... 不過如果李店長跟大大回答說,北市沒有姓邱的店長,那....很尷尬.... 先 這樣.... 反正又是一陣圍剿.... |
虎兒蠻配服路人亂入的勇氣.
跳出來回話,雖然回的是事實,如想改變,但確也是你一人之力無法改變的. 雖有心想告知情形. 但只會變成很多人的出氣的對象而以... 不建議你在回話說.... :) PS:這篇有很多文章,就是情緒性發言了... |
說真的,台灣消費者的權益很多都是被消費者自己玩掉的,不過黑心店家更多
也許燦坤真的有不得已的苦衷 我現在只想知道,經原廠檢查後,如果確定未改機 燦坤會如何處理,是換新機還是原機檢修(or 良品) |
引用:
對阿對阿!!! |
我覺得可能是銷費者多多少少不知道商家的苦處
想想.. 燦坤基本上是一家大型的連鎖3c門市.... 電腦及電子類或家電方面的商品可以說是應有盡有 但客服部的工程師覺不可能什麼都懂!! 所以碰到一些新品送修時,當自己無能力判斷的話,貿然給客人換 如果到時原廠確定是人為因素,換來的可能是自己掏腰包買下,或負責把商品賣掉 我不是燦坤的人,我是另一家3c門市的人員 有一陣子公司的換商品方面放的很鬆,客人說要換,七天內只要包裝完整都給換 結果大概有四五成的機率都是原廠判定人為,而要門市自行吸收 那時後客服部堆了一堆換回來無能力處理的商品 況且如果真的商品七天內本身有暇疵.我們都會在送修單上希望廠商換新品 或許有些人會說,反正你們家公司那麼有錢,幫大家吸收這些產品又不會怎樣.... 但東西一多累計起來的負價值也是很多的,有誰開店是為了賠錢不賺錢 至於有人會說換貨還要包裝完整是為了拿回架上繼續賣 沒錯!是為了繼續賣,原因是很多換貨的客人純粹是買錯或後悔...... 東西沒壞,廠商跟本不肯換給我們商家,難道要我們把東西吃掉嗎?? 我們就曾經遇過客人早上買了一台liteon的超薄的外接式燒錄機, 下午就拿過來說要換,說燒錄機一接就沒電,不能用,開始還很兇!! 結果我們客服直接拿電源接觸的孔聞了一下,在看痕跡,就知道是這位天兵客人看也不看說明書也不看pin對不對,就硬插,導致機子燒毀....... 我相信覺對有很多人會因為自己的一個不小心而導致商品損壞,但又不想負責, 竟而刁難門市,沒用在上來網站罵一罵,,,, 當然樓主可能真的很雖買到暇疵品..但請樓主送測後還是不滿意在上來罵會比較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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