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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是純討論,大家很歡迎,順便學點法律常識 但若是只想針對個人逞口舌之爭的話,就很無趣了。 而且很容易產生誤會,誤會您的實際身份.......... 請三思 |
引用:
相關法條的話 Casval 網友已經PO的很清楚了... 至於法條裡面並沒有說是店家才算營利...只要是你個人哪怕是只賣一塊錢... 都算營利...懂了嗎... 不要再用自己的解釋來安慰自己了...反正小心行事就對了 |
為什麼說店家和個人有適法性的差異...
(以下都是假設沒有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情形下,因為只要有授權,那就完全沒有任何輸入的問題) 因為店家(也就是老闆啦)買入他區的DVD,無非就是要出租、販售,所以不是個人使用,自然不符合87條之1第3款"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這個排除條款。因此他們輸入的DVD就被視為是侵權重製物,而他們的輸入行為也是侵權行為。 由於商店是營利單位,自然就是意圖營利。 所以,他們就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的規定而受罰。 此外,由於該重製物是不合法的,所以就不符第59條之1所述的"合法重製物",也就無法合法的進行移轉。 ----------------------------------------------------- 而買DVD只是作為個人使用的話(前提是同作品只買一份),自然就符合87條之1第3款的排除條款了,所以該DVD就視為合法重製物,而輸入行為就是沒有侵權。 由於做為個人使用,自然就是非意圖營利。 而在91條之1第2項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針對有侵權行為的非意圖營利者,因為我們是並無侵權,所以自然不受到91條之1的處罰。 但是,當有人為了送人或代買(或其他原因)輸入同一作品超過1份時,就不符87條之1第3款的排除條款,所以該DVD就是不合法的重製物,而該輸入也是侵權行為,只不過,在91條之1第2項的罰則只適用購買6份(含)以上或超過3萬元的人,所以除非有人控告,否則是沒事的。 所以,只要是合法的重製物,合法的輸入行為,就可以依照第59條之1做移轉。 那如果老闆買來只是自己看呢? 符合"個人使用"的排除條款,但是要小心點,不要擺到店裡,否則是跳入黃河也洗不清了。 ----------------------------------------------------- 整理一下: 87條之1 店家(或老闆):為出租、販售...等用途,所以非個人使用,不受87條之1保護。 個人使用:符合87條之1之規定,可受該條保護。 59條之1 店家:購入之重製物因為不符87條之1的規定,所以為不合法的重製物,所以無法實行59條之1所賦予之權力 個人:只要符合87條之1購入之重製物即可實行59之一賦予之權力 91條之1 店家:為意圖營利,若有侵權行為時,則依照91條之1第1項之規定處罰 個人使用:為非意圖營利,若有侵權行為,則依照91條之1第2項之規定處罰 PS. 如果個人輸入的目的就是在販賣,那也是不符87條第3款的規定,該輸入行為也是意圖營利。 PS2. 至於個人賣二手的問題,由於新法新增第59條之1的保護,所以合法性更無問題。 ----------------------------------------------------- 因此,小弟才一直強調,nhdvd兄所提的判例都是店家,並不適用於個人啊... 不知道各位網友是否瞭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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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如此 個人也算營利,那進一堆片在賺錢租賣的店面還真算是暴利,也難怪代理商會跳腳 不過話說回來,國內很多代理商真要反省反省為何... |
引用:
上述之言的確有所不當,多謝平原君提醒。 &Casval兄所提: 非營利行為與營利行為之定義, 在著作權法並無定義, 而是依據事實認定, 由於公司行號與商店皆是以營利為目的, 所以他們的作為都會直接視為意圖營利; 至於個人使用者,由於舉證困難,就很難斷定該輸入行為是否為個人使用或其他用途(EX:準備做出租、販售的行為)。 |
引用:
目前我還是以網購為主(我同一部片都只買1~2片,而不好看一樣在網路上賣掉) 截至目前為止,小弟網購一區片並未碰上上述法律問題 只是...也怕真有法律問題只是幸運未碰上 昨天特別請教律師朋友(他有處理這方面的事務的經驗) 問他該事項,他告知的;大約也是如JJA_XX兄所言 (我聽到條例一堆就記不住且文筆也差無法敘述) 幾篇討論串看下來,nhdvd兄您說您是店家,也難怪... 言論內容一直以店家為案例,但我想知道的只是"個人案例" 目前為止沒人提出,所以不免質疑這標題是否危言聳聽? 店家跟出租店如何,老實說我並不關心...我只是想知道我繼續網購有沒有法律問題... 不免擔心:( |
引用:
我願意承認是店家 是為了讓各位知道代理商魔爪已伸向網友 我開"擄片勒贖"記者會 更是要突顯代理商的蠻幹 如JJA-XX兄所言店家及個人的適法性 也正是代理商在著作權法修正案所提一樣 是針對店家坑殺的代理商條款 如要套用在"個人"也是適用的 關鍵在代理商是否對"個人"興訟 而JJ兄所提許多個人適用店家不適用的見解 在許多案例中法官還是判決店家適用 因為店家也具個人身份 而且法律處罰是以人為要件 沒有"店家""個人"的分別 硬要以"店家""個人"區分適法性 在法庭上一定吃虧 各位都忘了 以前代理商都也發行他區DVD與3區並售 LD時代更不乏其例 為什麼大費周張用代理商條款限制網購 網購數量比起代理商動輒術萬的壓片量而言 只是九牛一毛 代理商是著眼在取締和解金 這3年代理商坑殺店家數億和解金 如今轉向消費者下手 也許是"危言聳聽" 也許是"謠言" 相信我爆出這消息 最恨我的是代理商 而不是你們 不用一直質疑我 在這裡爭辯法條也是無用 正視自己權利者得其所應得 |
nhdvd兄...我支持你...
反正相信的人就相信吧...不相信的人我也只能祝福你們了... |
引用:
我曾請教律師 他看過我之前的判例 告訴我 你自己告就可以了 您一直強調的"店家""個人"適法性 在著作權法沒有 實際開庭辯論也沒有 因為那不是入罪的要件 當然更無法成為你脫罪的理由 可以確定"店家"也可以適用87條之1 這確有判例 至於團購超過5片是鐵定入罪 我上個月與智財局長會面 組長當場陳述最多總數5片 全部相同也可以 所以我不敢說您錯 不過誤信而被告者 會了解我的苦心 危言聳聽或散怖謠言 我的做法都是爆出代理商惡習斂財勾當 讓網友及時避難 至於您是否成為智者 卻是我力不從心之處 我的爆料已經越來越模糊 各位珍重 |
加油,nhdvd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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