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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one 2003-05-09 10:49 PM

有懂法律的人出聲音了,
那些曲解法津又死不認錯的傢伙可以閉嘴了吧!:tu:

Santoro 2003-05-10 10:39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ahone
有懂法律的人出聲音了,
那些曲解法津又死不認錯的傢伙可以閉嘴了吧!:tu:

你的言論成熟點行不行啊
不要意圖違反版權擁有者意願還敢這麼大聲啦:jolin:

Santoro 2003-05-10 10:49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utl
[B]看到現代財團為了自身利益無所不用其極,花費大筆金錢顧用遊說團體扶植議員,看了實在感慨萬千:nonono:

Photosharp 轉貼一篇世界攝影歷史 的一小段
==========================================
1837年達蓋爾攝影作品『藝術家工作室』,現由法國攝影協會珍藏。1838年,達蓋爾曾是四處售賣達蓋爾攝影術發明專利權,可惜未如願。時來運轉,找到法國政府主管購買發明權人,天文學家兼國會議員阿拉哥(M Alaco),代為陳請收購他的發明專利權。達蓋爾對阿拉哥,名正言順說:如此發明專利權,若歸入私有,則永無可能會造福社會,只由國家收購,再公佈天下,以全國人物力,始能再改造,完成更好的。 第二年的1839年,英國政府給了達蓋爾攝影術發明專利權的後五天,法國政府被說服,買下了達蓋爾攝影術發明權,並且公佈全國任由人使用,條件是政府發給他年俸六千法郎,給尼埃普斯的兒子四千法郎年俸。

  達蓋爾銀版照相法,當時報章雜誌上轟動一時,沒多久,此攝影技術即刻風靡了全世界。幾個月內,歐洲就出現了一種前所沒有的行業,也就是新藝術形式照相館。不論巴黎、倫敦的光學商店,多人排隊買鏡頭。藥房買沖洗藥劑,商品店買照相機及感光版。

  順提是,達蓋爾攝影術發明後風行全世界,達蓋爾本人也自製照相機出售,甚至於獲利不少。當年,達蓋爾本人也著書「達蓋爾攝影術」出售,大受歡迎,洛陽紙貴,一版再版,竟連版47次之多,令人歎為觀止。
==========================================
看來還是古人比較可愛:like:

這個例子不錯
而真正要捍衛著作權的人, 會看到一個重點:

文中的著作人同意並且賣斷著作權

可見即使利國利民, 前提仍是要=>徵得原著作人同意

今天這個什麼狗屁「還原真品真相」的, 似乎不在徵得版權擁有者的同意,
也不像文中的政府出資買斷版權, 就想要藉提昇文化理由來違反版權擁有者意願取得
著作物?

引用:
弟記得當初是為了避免妨礙科技與文化的進步才誕生著作權法的,演變至今著作權法好像開始妨礙科技與文化的進步了:nonono:

該不會這就是目前訴求的重點吧:o
「嘿, 老兄你的著作實在是太正點了, 有助我國文化提昇, 為了我們國家好, 很抱歉我不想聽你意見, 為了我國文化進步, 我國只有將您的著作拿來據為己有, 別介意啊」


當初之所有誕生著作權法, 是在保護著作權人, 至今仍是一樣, 只是補好一些漏洞.:cool:

quetzal 2003-05-10 11:00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當初之所有誕生著作權法, 是在保護著作權人, 至今仍是一樣, 只是補好一些漏洞.:cool:


請解釋一下,為什麼有 著作權有效期限的規定,
如果著作權跟一般財產權一樣,這個東西是永遠屬於擁有人的.....

Santoro 2003-05-10 11:35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gong
版上的專家很多,本來我是不想發言的,不過實在是看到快昏了,只好幫大家補充一下定義的部分,以免以訛傳訛,欺負大家不懂法律。
何謂真品?主要的法律並沒有定義,但是行政函令確有出現過:
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管理要點【民國 82 年 6 月 17 日 修正】

12 一二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不得以膺品充當真品販售,違者除由自治組織
   報請市場處註銷展售資格外,並向司法機關告發偵辦。

台北市建國假日玉石展售場輔導暫行要點【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 修正】

11 一一 展售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停止展售
   四星期,一年內(曆法計算)累積違反達三次者,由北市玉石協會
   註銷展售資格並報請市場處備查。
 (一)非會員本人展售者。
 (二)未經請假不到場參加展售者。
 (三)展售玉石類以外之貨品。
 (四)以贗品充當真品販售者。
 (五)不接受北市玉石協會派出指導人員之指導與勸告者。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這裡說的很清楚,真品即是贗品的相反,我想如果對贗品還有疑義,大概要請你自己去查辭海了。所以,在國外買到的合法著作物,當然是真品,也就是不會因為帶到其他國家就變成贗品。這點十分重要,因為,你買到的是物的所有權,也就是說---所有人於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請參閱民法物權篇第七百五十六條)
[QUOTE] 或許有人會說,那很清楚啊,著作權法就是要上述的法令限制啊!沒錯,但是合理嗎?甚且,合法嗎?嘻嘻,還有不合法的法律啊?真的嗎?答案是,有,還很多勒,請自行查閱歷年來大法官解釋文,敝人在此不予贅述。

不過大法官並沒解釋著作權法和憲法有無衝突
引用:
禁止平行輸入實際上已經嚴重對人民合法取得之物的所有權之處分造成影響與傷害,亦即當你購置任一附有著作權之物品時,你所取得的所有權是不完整而且受限制的。這與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精神是有抵觸的。因為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開宗明義的說了: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或力獲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看到這裡,我相信大部分的人應該對財產權之完整性有深刻的瞭解了,而財產權在物權上表現出來的就是所有權的完整與不可侵犯性(不清楚請自行查閱民法相關典籍)。

著作人也有財產權, 也是受憲法保護. 沒錯吧?
一方是著作發明人, 一方是著作取用人, 你覺得憲法最後會為誰庇護?:cool:
引用:
何謂完整與不可侵犯?就是不得干預所有權人之自由使用與處分之權利,除非此權利之行使有害於他人之權利。你可以想像說,去美國買一個著作物回台灣,然後你可以在大庭廣眾之下把他毀損,卻不能把他送人的荒謬笑話嗎!你可以想像將他丟棄於地上變成無主物之後被撿走卻變成合法持有的笑話嗎!2你可以想像個媽媽帶小孩去美國玩,回國時一個媽媽因為小孩沒尿布用跟另一個媽媽借了一塊尿布,在海關櫃臺旁邊換尿布時卻被抓起來,只因為尿布上印有一隻米老鼠,而那隻米老鼠剛好美國禁止他在國外亂跑的荒唐事嗎!

其實這個米老鼠例子扯到的是商標問題, 並不是什麼著作.
用完就丟的消耗品會有什麼分區限制?:confused:

而當你出錢買"部份授權"著作物的那一煞那, 也就是同意該產品只在合法區域散佈的規定,
但是之後將著作又拿到別區, 就是持有人不對了. 違反購買時的默許約定,
觸法自行看著辦囉
引用:
文化與藝術的傳播價值絕對遠高過其他個人的利益,這是無庸置疑的,不然全世界的政府就不用花錢辦教育了。今天的重點在於外國發行廠商的利益難道應該大於國內人民接受文化藝術交流的利益嗎?這法律訂下去,影響十分深遠,未來大專院校學生將會哭死,因為他們的教科書代理權被壟斷,連託人購買原文書都可能有問題,試問,人民受教育的利益難道不應該高於廠商的販售利益嗎?如果維持平行輸入,則商品價格自然可以獲得平抑,代理商付出的費用也會因為這樣而減少,因為外國發行廠商在競爭者眾的情形下無法拉高權利金,難道讓人民享受這種利益是不好的嗎?

試問, 代理書商只能有一家嗎? 有什麼系的學生只能買某家代理商的某一本教科書嗎?

我知道著作權不侷限在影音產品, 不過這是影片區, 還是多強調點和DVD著作的差別,
DVD 一區比三區只是聲光規格好一點,
很奇怪那些特別版是能如何促進社會進步啦? 聲光享受能提昇文化?
像這種身外的聲光娛樂還是乖乖遵照版權擁有著的發行方式吧
人家不想取消分區限制, 你卻仍哈人家的作品哈得要死, 沒辦法, 所以只有違反版權所
有人的發行意願嗎? 拜託不要這麼沒格啦, 寧可拒買DVD,拒看電影, 也不要用違反著作人原意的方式來取得著作啦.
引用:
版上熱心人士眾多,敝人十分希望少數偏激人士發言謹慎,誠然人皆應有容納不同於己之言論的雅量,但故走偏鋒,引人誤入歧途卻不可取,莫以為網路發言即無責任,需知良心才是你真正的監督者。

真正的良知, 是不會打著「提昇文化進促進社會進步的口號」去違版著作人意願取得著作物的;)

什麼是為整體利益著想, 加入 WTO 算不算台灣整體利益?
甩掉什麼特別301條款的糾纏算不算整體利益
國際上肯定的眼光算不算整體利益
這些, 才是整體利益
在著作權法上想徵得一些通融, 我看只是給國家整體利益開倒車(更誇張的是有些人只為了滿足聲光享受而吵)

這裡很多言論要是給美國人看到, 想必他們臉色不會好看, 台灣小島的未來整體利益也就愈來愈令人擔憂啦:o

jovic 2003-05-10 12:53 PM

看了各位大大精彩的言論.著實讓小弟了解不少關於著作權的概念.
我個人覺得.著作權人的利益.是因該要保障.畢竟創作是要花心血的.
但是如果依照Santoro兄的論述.保護著作人個人的私利就無限上綱了.
法律真的如此無限度的保護個人利益.小弟不敢想像人性的貪婪會發揮到
什麼程度!小弟有個疑惑?如果今天我創作了一個東西.一個外國人來臺灣買回去.
錢也進了我的口袋.我還有什麼理由叫他們的政府把他抓起來呢???不解...

jovic 2003-05-10 01:20 PM

這裡很多言論要是給美國人看到, 想必他們臉色不會好看, 台灣小島的未來整體利益也就愈來愈令人擔憂啦:o [/B][/QUOTE]

!!!!!!!!!!!蝦米!!!!!原來臺灣人跟美國人買東西.還要看老美的臉色.這...........
不過Santoro兄你有抄襲之嫌喔?您這句台詞小弟好像在那部影片裡一個演漢奸的角
色曾說過的.您好像稍加修改後引用.不會被告侵權吧.小弟無知.說錯勿怪

dahone 2003-05-10 01:33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你的言論成熟點行不行啊
不要意圖違反版權擁有者意願還敢這麼大聲啦:jolin:

我的言論成不成熟那要看我是不是與一個成熟的人談啊!
不過,看到你的簽名檔後,終於明白了為什麼你這麼反對平行輸入,
原來是你認為這樣一來會擋了某些人的財路,
這些人可不是什麼著作權人吧?
買真品會妨害著作權人的權益?
哈!真是笑死人了!
有聽過買水貨賓士車會妨害戴姆勒克萊斯勒的利益嗎?
如果沒有的話,那我買一區搶救雷恩大兵dts版,
又怎會妨害史匹柏的利益呢?:shock:
唯一妨礙的,只有台灣天王代理商的利益吧!
而代理商的利益需要用著作權法來保障嗎?

nhdvd 2003-05-10 07:02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不過大法官並沒解釋著作權法和憲法有無衝突

著作人也有財產權, 也是受憲法保護. 沒錯吧?
一方是著作發明人, 一方是著作取用人, 你覺得憲法最後會為誰庇護?:cool:

其實這個米老鼠例子扯到的是商標問題, 並不是什麼著作.
用完就丟的消耗品會有什麼分區限制?:confused:

而當你出錢買"部份授權"著作物的那一煞那, 也就是同意該產品只在合法區域散佈的規定,
但是之後將著作又拿到別區, 就是持有人不對了. 違反購買時的默許約定,
觸法自行看著辦囉

試問, 代理書商只能有一家嗎? 有什麼系的學生只能買某家代理商的某一本教科書嗎?

我知道著作權不侷限在影音產品, 不過這是影片區, 還是多強調點和DVD著作的差別,
DVD 一區比三區只是聲光規格好一點,
很奇怪那些特別版是能如何促進社會進步啦? 聲光享受能提昇文化?
像這種身外的聲光娛樂還是乖乖遵照版權擁有著的發行方式吧
人家不想取消分區限制, 你卻仍哈人家的作品哈得要死, 沒辦法, 所以只有違反版權所
有人的發行意願嗎? 拜託不要這麼沒格啦, 寧可拒買DVD,拒看電影, 也不要用違反著作人原意的方式來取得著作啦.

真正的良知, 是不會打著「提昇文化進促進社會進步的口號」去違版著作人意願取得著作物的;)

什麼是為整體利益著想, 加入 WTO 算不算台灣整體利益?
甩掉什麼特別301條款的糾纏算不算整體利益
國際上肯定的眼光算不算整體利益
這些, 才是整體利益
在著作權法上想徵得一些通融, 我看只是給國家整體利益開倒車(更誇張的是有些人只為了滿足聲光享受而吵)

這裡很多言論要是給美國人看到, 想必他們臉色不會好看, 台灣小島的未來整體利益也就愈來愈令人擔憂啦:o


貴官真是美帝經濟殖民地主義最大的受害者
不願面對真相卻寧願打孩子給美國人看
真是跟現在的新政府一般
五星旗都可以進口懸掛
進口美帝原版DVD書籍等著作權物竟然還觸犯刑法
告訴你
臉色不好看的是美國商人
美國政府老早就不使用經濟封鎖殖民地了
這就是美國商人發奮圖強而能以最佳影音效果領導全球
更何況買R1也是美商賺錢
不同的是買R1的人會學聰明
不要跟台灣政府一般自己嚇自己
台灣廠商特製殖民地殘障版DVD坑殺同胞
只會讓美商賺取暴利並且笑我們呆
君不見美商博偉.福斯.華納近期相繼設立台灣分公司
因為R1不能合法進口
所以R1過海關每片須付200走私進台
造成R1售價偏高
巨圖曾進口數百片R1驚心動魄售價不過800元
可惜台灣不脫殖民地心態
還非特製殘障版不買

jgong 2003-05-11 01:22 A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不過大法官並沒解釋著作權法和憲法有無衝突
當然沒解釋,因為著作權法還沒被這樣修改,也還沒提請解釋,當然沒有啊.叫你看釋字第四OO號解釋文,世交你明白財產權的法理,看來我是白說了.

著作人也有財產權, 也是受憲法保護. 沒錯吧?
一方是著作發明人, 一方是著作取用人, 你覺得憲法最後會為誰庇護?:cool:
你顯然不清楚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我也懶得教你了,請你自己多看點書吧!憲法是在不影響多數人利益下保障個人的權利,你覺得,他會保障誰呢?

其實這個米老鼠例子扯到的是商標問題, 並不是什麼著作.
用完就丟的消耗品會有什麼分區限制?:confused:
你真的不知道著作權是如何發生的嗎?你不隻到沒有創造出米老鼠就不可能註冊他為商標嗎?你不隻到米老鼠圖案不會因為成為商標就失去著作物的本質嗎?趙你自己的邏輯,萬一有廠商喜歡把它分區,那你說是不是該尊重呢?

而當你出錢買"部份授權"著作物的那一煞那, 也就是同意該產品只在合法區域散佈的規定,
但是之後將著作又拿到別區, 就是持有人不對了. 違反購買時的默許約定,
觸法自行看著辦囉
先駁斥你一個嚴重錯誤的觀念,單純的沉沒並不代表默認,不合理的訂型化契約一樣是沒用的.至於你說違反分區的規定就是不對,那可真是不一定了,除非台灣的官員豬頭到跟你想像的一樣,為301出賣人民利益,那大家當然只好被豬頭給賣了.

試問, 代理書商只能有一家嗎? 有什麼系的學生只能買某家代理商的某一本教科書嗎?

我知道著作權不侷限在影音產品, 不過這是影片區, 還是多強調點和DVD著作的差別,
DVD 一區比三區只是聲光規格好一點,
很奇怪那些特別版是能如何促進社會進步啦? 聲光享受能提昇文化?
像這種身外的聲光娛樂還是乖乖遵照版權擁有著的發行方式吧
人家不想取消分區限制, 你卻仍哈人家的作品哈得要死, 沒辦法, 所以只有違反版權所
有人的發行意願嗎? 拜託不要這麼沒格啦, 寧可拒買DVD,拒看電影, 也不要用違反著作人原意的方式來取得著作啦.
你說的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意願,不是著作人的意願,這點你從來沒搞清楚過,對於著作人格權我絕對尊重,至於財產權部分,我也尊重,不過我更尊重多數人民的利益.光看這討論串,你就應該明白民意之所趨了.另外,你以為這些是聲光娛樂身外之物,大家哈得要死,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大家哈得要死啊?你不知道這是法理與主權之爭嗎!

真正的良知, 是不會打著「提昇文化進促進社會進步的口號」去違版著作人意願取得著作物的;)
真正的良知,是不會以一己之私利而有害於大眾之公益的.

什麼是為整體利益著想, 加入 WTO 算不算台灣整體利益?
甩掉什麼特別301條款的糾纏算不算整體利益
國際上肯定的眼光算不算整體利益
這些, 才是整體利益
在著作權法上想徵得一些通融, 我看只是給國家整體利益開倒車(更誇張的是有些人只為了滿足聲光享受而吵)
301條款最重要的關鍵在於盜版而不是平行輸入,我真的懷疑你對這些事務有多少了解.

這裡很多言論要是給美國人看到, 想必他們臉色不會好看, 台灣小島的未來整體利益也就愈來愈令人擔憂啦:o

這才是你的真正想法吧!台灣小島的利益是建築在美國人的好臉色上,我感佩你的憂國憂民,敬佩你願意因此而卑躬屈膝逢迎拍馬裝聾作啞,幸好,多數的人看法與你截然不同,所以,我覺得這個小島雖有如你一般之隱憂,卻仍是希望無窮.

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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