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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客自殺變凶宅 阿姨、外公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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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鬼,現在法律都自動拋棄繼承為啥還要某些案例就要轉彎一下要親人繼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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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頭腦簡單(或懶得思考)的最佳例證, 懶得解釋了. 阿姨的罪行是違約, 該補的租金要補, 房子有壞的地方要復原. 至於房子的潛在價值, 說真的這跟承租者有什麼關係? 當初合約涵蓋的部分就是要處理的部分, 不然合約是簽好玩的? 除了搞個人或搞比你弱勢的對象, 合約可以這樣子追加? 有沒有膽去告附近的廟宇? 附近的電塔? 以損害房子價值來告. |
好吧我先說我雖然不是房仲業,但因工作關係常去房仲業,
在房仲業的案件內,若發生這件事件,要租賣還需先載明"這是凶宅" 的義務。這種事情一發生,租、賣都會非常難成交。 現代人把凶宅、風水看的太注重,不論租屋自住或買屋。 就算全部的法官都判發生凶宅事件,承租契約人不用負責, 我認為對撥亂反正仍無助益(台灣人太信這種東西) 該補的租金要補,因為凶宅造成往後租金下降或租不出去。 或是因為房東覺得不好要賣掉,賣不出去或價錢下降。 那當初簽約的阿姨是否要補償租金下降或賣出價格下降的部份? 請記得簽約人是阿姨而讓學生進住,未成年學生出事,簽約人需負責這應該是沒錯。 乾脆以後外面賣的標準合約載明: 如果變成凶宅,租屋方需負全責好了。同意再來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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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凶宅是心理因素居多?或是真有人遇到不該看到的東西? 以前看美國DISCOVERY頻道的節目"鬼影森森",據說是真人真事改編,故事內容都會找當事人現身說法,其他演員去演故事 很多集都關於大宅鬧鬼,有些是凶宅或是有人曾死在哪裡,住進去的人事先都不知情,可見這種事不只是華人社會才有,不同的是老外遇到才會相信,甚至鬧到的程度請驅魔人來趕都趕不走,苦主只好搬家 有一集是講台北天母,故事發生時是否年代久遠,至今好像沒有人知道當年發生了什麼事?正確的地點又在哪裡? |
引用:
橘色部分同意, 列上去後簽字就代表認可這份責任. 從頭到尾就沒說阿姨不用負責, 只是負責的項目是什麼. 再者, 不要繼續提未成年了, 那沒意義(只是耍嘴皮子). 且不論幾歲, 都搬出去獨立了不是嗎? 難道只是笑話? 所有人都要為自己負責! 不承認這一點就不是一個負責任的人. 法律之外還有常識, 麻煩要用大腦思考怎麼去判斷事情. 不是開口閉口什麼規定法律, 這有效, 台灣早就和諧了. |
如果是成年房客自己簽約,家屬拋棄繼承的狀況下,
家屬是否有權領回房客遺物和大體? |
這個問題其實沒什麼必要爭辯對錯,事實上的情況,
是一審判免賠、二審判要賠,也就是說以法律角度來看, 兩種情況都是能夠成立的,所以關鍵就在定讞時的判決, 畢竟下定讞判決的法官才是最大的。 |
引用:
非常同意! 而且賠償金額的多少,我覺得還可以酌減。 |
引用:
太強了這個 :D :D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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