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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阿 當晚ptt就有說不斷成立空殼公司辦活動 ,場子名聲搞爛換名再繼續 這邊這串討論也有連結阿 |
引用:
因為這幹得太徹底的關係 :confused: 他這樣搞,可能會更慘 這種案子一定查得很徹底 (每隔幾天就有一個人去世,2.0的形象被他搞垮了) 政商名流脫產有效那是花大錢找人幫忙做的才跑得掉 一般人哪有這種技術... :stupefy: 事先脫產如果被認定他事先知道活動不是很安全 刑事應該判更重,用得罪應該也不一樣 :confused: |
引用:
現在都是空殼公司了,還不如立法要求公共意外險以參加人數投保。(就是賣多少票買多少保險) 金額高到一個程度,保險公司就會派人去檢查了,比政府還嚴格。 |
引用:
沒有那回事,業務過失致死,我前面說過了最多就是五年,而且這是一次行為所以沒有所 謂的一罪一罰,不管死了多少人判到滿就是五年,除非改成故意殺人罪,但這不可能,然 後關進去30個月以後(假釋),他就出來了∼ |
引用:
可是他們現在也有用公共危險罪移送 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05342/ http://laws.mywoo.com/3/8/461/25.html 如果呂忠吉事先知道活動不安全,還能說是失火嗎 :confused: |
引用:
你去查查台中阿拉夜店燒死多少人(消防安檢行賄造假無照營業),負責人判多久,你就知道事實有多殘酷∼ 用公共危險177移送,但要證明他是故意,這點很難很難很難,不是鄉民說是就是,也就是說移送是一回事,法條適不適用,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
引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30803/35196071/ 王男雖辯稱,事先不知舞者要表演煙火秀,且店內消防設備符合市府分類標準,但法官認為,王男只顧經營得利,長期漠視公眾安全,惡性重大,維持一審判決。 這跟故意舉辦危險活動不一樣吧 :confused: |
行賄公務人員消防安檢造假,你覺得阿拉的業者不知道安不安全?故意危險營業?
引用:
這句話不就說了知道不安全是一回事,故意縱火又是另外一回事,有法證明他是故意縱火,才適用公共危險177 所以你看九條人命最後業者判多久? |
引用:
真是吃人夠夠,憑什麼要政府負責這些人的下半輩子 |
引用:
看國家啦!如果是超高稅收的社會主義國家,大概一輩子都政府養了。 資本主義國家的話,沒錢就是該死,不能出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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