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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餵食流浪犬貓 高雄市罰3千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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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流行一下狂犬病,大眾的態度就會變了。
所謂都市,主角本來就是人類,依人類的喜好需求來建造管理。 |
第16條草案
市府得編列經費補助合法民間團體辦理節育、認領、及動物保護相關事項 這也是在解決問題 說真的我覺得整套法案看下來高雄市對流浪動物很友善了 如果連帶頭做開始法制化都要被這樣攻擊 還真的驗證了一句話,多做多錯沒做沒錯 乾脆什麼都不要做 繼續編捕狗經費就好了,每年一樣幾萬條狗被抓進去安樂死 大家繼續像沒事一樣生活 |
引用:
這...太瞎了 沒有做到歸戶之前這種作法是不可能的 丟都敢了誰要乖乖去交20萬 德國養狗每年叫交稅金 丟狗大概要被罰一百萬台幣,同時還有刑責 台灣先做的應該是逐漸立法禁止寵物繁殖場 私繁更處以重罰,意外懷孕必須先登記報備 這樣樣都需要人力跟資源 貓狗又不會投票,所以沒人會理的 禁止餵食就好像幫一個病入膏肓的病人化妝 就算快死了氣色看起來好些也沒什麼不好 但都要死翹翹了化妝品就別買太貴了吧 |
引用:
全市寵物都要植入晶片並登記,並且三年全面檢查一次,然後呢? 這個叫源頭,不叫限制源頭 再回去看一下人家的限制源頭是怎麼說的: 引用:
我就是不鳥你我就要把狗丟掉咧啦啦啦,這個草案能夠限制我什麼呢?能夠拿我怎樣? 草案裡頭就真的什麼都沒有提到啊!請問到底限制了什麼東西啊? 而且啊,老話一句 您回人家「只看標題不看內文就在大放厥詞了」是不是該表示個sorry什麼的?? :D :D :D |
引用:
全市寵物都要植入晶片並登記 這不就是限制放生的前置作業了嗎 不然你要怎麼知道那條狗是誰放生的? 沒植晶片你要怎麼去限制? 用狗語問狗誰丟了你嗎? |
引用:
每年要繳稅金的又不是只有德國 繳稅金、歸戶本來就是基本的啊 我提的是 可以丟棄 因為 丟棄是不可能永遠不發生的 |
引用:
看過半隻在路上走,那就恐怖了---電影惡靈古堡的狀況在澳洲發生。 |
引用:
大概看了一下草案,雖然沒寫不得放生這四個字 不過第七條其實已經有包含罰則 首先要知道,在路上看見流浪狗要怎麼找到狗主人? 找不到一切免談 所以第六條晶片植入必須執行徹底 而第七條則包含對那些單獨出現在公共場合的動物所做的處罰 第七條有三項,前兩項都能罰款,第三項則是宣告有沒收流浪動物的權利 不管是第一項還是第二項都有寫動物出入公共場合都必須有人陪伴,那流浪貓狗不正好符合罰款要求? 還有第十五條也可以拒絕流浪動物主人再認養其他動物 當然,要是覺得罰則太輕,可以去要求重罰 :D :D |
我覺得重點不是餵不餵的問題
而是那些惡意棄養的人造成的問題 一出生就是野狗野貓的,你不餵他一樣有他的生存之道 不過放在家裡養的,忽然把他丟出去,他就無法生活了 要餵倒是還好,不過餵完清理一下是真的 |
引用:
我的一點點個人小意見啦。 照我這樣看下來,比較像是您在凹 好像一定要大喇喇寫出"不得放生"四個大字這樣才算數 法律也沒特別寫一條出來說"不得殺人"吧!? 我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實5、6、7條就已經有那個意思在了 6、7條的罰則解釋上面k2島民網友已經講了,再來第5條是規定警察要受理動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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