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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 2011-09-29 12:32 AM

只要流行一下狂犬病,大眾的態度就會變了。

所謂都市,主角本來就是人類,依人類的喜好需求來建造管理。

RREMRC 2011-09-29 12:38 AM

第16條草案
市府得編列經費補助合法民間團體辦理節育、認領、及動物保護相關事項

這也是在解決問題
說真的我覺得整套法案看下來高雄市對流浪動物很友善了
如果連帶頭做開始法制化都要被這樣攻擊
還真的驗證了一句話,多做多錯沒做沒錯
乾脆什麼都不要做
繼續編捕狗經費就好了,每年一樣幾萬條狗被抓進去安樂死
大家繼續像沒事一樣生活

digictx 2011-09-29 12:39 AM

引用:
作者tn601374
我提議!

設一個拋棄收容所

養狗跟貓的人

剛開始必須先付給政府20萬元

之後每年拿回1萬

直到貓狗死了才可以領回剩下的

不養了可以送到收容所

但是10年內不准再養寵物

我覺得 提高養寵物的門檻最重要

很多沒能力的人

想養就養

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這...太瞎了
沒有做到歸戶之前這種作法是不可能的
丟都敢了誰要乖乖去交20萬
德國養狗每年叫交稅金
丟狗大概要被罰一百萬台幣,同時還有刑責
台灣先做的應該是逐漸立法禁止寵物繁殖場
私繁更處以重罰,意外懷孕必須先登記報備
這樣樣都需要人力跟資源
貓狗又不會投票,所以沒人會理的
禁止餵食就好像幫一個病入膏肓的病人化妝
就算快死了氣色看起來好些也沒什麼不好
但都要死翹翹了化妝品就別買太貴了吧

MOSWU 2011-09-29 12:40 AM

引用:
作者RREMRC
規定全市的寵物都要植入晶片並且登記
並且三年要全面檢查一次
這都不是限制源頭?

全市寵物都要植入晶片並登記,並且三年全面檢查一次,然後呢?
這個叫源頭,不叫限制源頭

再回去看一下人家的限制源頭是怎麼說的:
引用:
作者吉他之繩
那麼至少應該限制狗主人不得放生


我就是不鳥你我就要把狗丟掉咧啦啦啦,這個草案能夠限制我什麼呢?能夠拿我怎樣?
草案裡頭就真的什麼都沒有提到啊!請問到底限制了什麼東西啊?

而且啊,老話一句
您回人家「只看標題不看內文就在大放厥詞了」是不是該表示個sorry什麼的?? :D :D :D

RREMRC 2011-09-29 12:45 AM

引用:
作者MOSWU
全市寵物都要植入晶片並登記,並且三年全面檢查一次,然後呢?
這個叫源頭,不叫限制源頭

再回去看一下人家的限制源頭是怎麼說的:


我就是不鳥你我就要把狗丟掉咧啦啦啦,這個草案能夠限制我什麼呢?能夠拿我怎樣?
草案裡頭就真的什麼都沒有提到啊!請問到底限制了什麼東西啊?

而且啊,老話一句
您回人家「只看標題不看內文就在大放厥詞了」是不是該表示個sorry什麼的?? :D :D :D

全市寵物都要植入晶片並登記
這不就是限制放生的前置作業了嗎
不然你要怎麼知道那條狗是誰放生的?
沒植晶片你要怎麼去限制?
用狗語問狗誰丟了你嗎?

tn601374 2011-09-29 12:50 AM

引用:
作者digictx
這...太瞎了
沒有做到歸戶之前這種作法是不可能的
丟都敢了誰要乖乖去交20萬
德國養狗每年叫交稅金
丟狗大概要被罰一百萬台幣,同時還有刑責
台灣先做的應該是逐漸立法禁止寵物繁殖場
私繁更處以重罰,意外懷孕必須先登記報備
這樣樣都需要人力跟資源
貓狗又不會投票,所以沒人會理的
禁止餵食就好像幫一個病入膏肓的病人化妝
就算快死了氣色看起來好些也沒什麼不好
但都要死翹翹了化妝品就別買太貴了吧


每年要繳稅金的又不是只有德國

繳稅金、歸戶本來就是基本的啊

我提的是 可以丟棄

因為 丟棄是不可能永遠不發生的

爸爸 2011-09-29 12:50 AM

引用:
作者MOSWU
欸??
沒看過半隻但是看過幾隻是這個意思吧
:laugh: :laugh: :laugh:

看過半隻在路上走,那就恐怖了---電影惡靈古堡的狀況在澳洲發生。

k2島民 2011-09-29 12:59 AM

引用:
作者MOSWU
你前面說對吉他之繩的發言表示「何來立法錯誤?何來只管餵食不管源頭?」
而人家是這麼說的:

所以這個草案就真的沒有限制源頭啊(連勸阻都沒有喔)
所以您回人家「只看標題不看內文就在大放厥詞了」是不是該表示個sorry什麼的??


大概看了一下草案,雖然沒寫不得放生這四個字
不過第七條其實已經有包含罰則
首先要知道,在路上看見流浪狗要怎麼找到狗主人?
找不到一切免談
所以第六條晶片植入必須執行徹底
而第七條則包含對那些單獨出現在公共場合的動物所做的處罰
第七條有三項,前兩項都能罰款,第三項則是宣告有沒收流浪動物的權利
不管是第一項還是第二項都有寫動物出入公共場合都必須有人陪伴,那流浪貓狗不正好符合罰款要求?
還有第十五條也可以拒絕流浪動物主人再認養其他動物

當然,要是覺得罰則太輕,可以去要求重罰 :D :D

狂人日記 2011-09-29 12:59 AM

我覺得重點不是餵不餵的問題

而是那些惡意棄養的人造成的問題

一出生就是野狗野貓的,你不餵他一樣有他的生存之道
不過放在家裡養的,忽然把他丟出去,他就無法生活了

要餵倒是還好,不過餵完清理一下是真的

nicc 2011-09-29 01:16 AM

引用:
作者MOSWU
全市寵物都要植入晶片並登記,並且三年全面檢查一次,然後呢?
這個叫源頭,不叫限制源頭

再回去看一下人家的限制源頭是怎麼說的:


我就是不鳥你我就要把狗丟掉咧啦啦啦,這個草案能夠限制我什麼呢?能夠拿我怎樣?
草案裡頭就真的什麼都沒有提到啊!請問到底限制了什麼東西啊?

而且啊,老話一句
您回人家「只看標題不看內文就在大放厥詞了」是不是該表示個sorry什麼的?? :D :D :D

我的一點點個人小意見啦。

照我這樣看下來,比較像是您在凹

好像一定要大喇喇寫出"不得放生"四個大字這樣才算數

法律也沒特別寫一條出來說"不得殺人"吧!?

我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實5、6、7條就已經有那個意思在了

6、7條的罰則解釋上面k2島民網友已經講了,再來第5條是規定警察要受理動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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