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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恐龍法官丟臉真的丟到國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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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交通大隊有說要判決確定才能吊銷營業執照... |
引用:
時間只有24小時,不能超過,這是受憲法保護的。 通常這24小時默契是警16檢8,而送到法院時,往往剩沒幾小時。 所以法院不能長期把人拘留,如果已到24小時限制,又不符合羈押之要件或無羈押之必要,自然就該放人。 再說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在偵查中就被羈押的本就不多見,就因為這件上了新聞,就變成非押不可? |
引用: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10715 那怎樣才可以押,看法官心情? |
引用:
連結無效。 不過我猜應該與前一篇的連結內容相同。不同的案件,個案條件不同,不是罪名一樣就情況都一樣,尤其別太相信記者,記者的法律常識,更正,一般常識,看了會讓人倒彈。 |
如果我6點鐘接到的消息沒錯的話,板橋地院交保的裁定已經被高院撤銷發回地院了。
接下來要怎麼處理,我的看法是:檢察官最好認真一點,免得第二次照樣又被具保。 |
引用:
嫌犯的車子是犯罪工具, 被扣了不是? 這樣那張執照也就等同無效了..... |
引用:
不多見 並不代表處置正確, 變態久了被認為是正常, 就是常人的毛病.. |
引用:
請不要未審先判, 司機只是嫌疑犯, 不是犯性侵罪(這要由法官宣判才算數). 所以營業執照不會被吊銷, 車子也不會被查扣, 更何況沒人規定他只能開自己的車繼續出去性侵他人. 限制居住也不能防止他性侵其他人. |
引用:
所以你認為現在沒抓到的通輯犯都是有錢人? 沒錢的通輯犯都被馬上抓到? :shock: |
我覺得編列1兆的預算,每條巷子,路口通通設置監視器, :laugh:
做到有路就有監視器. :laugh:一定很壯觀, 這樣就不用恐龍法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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