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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10-06-24 04:06 AM

引用:
作者senyu
站上幾位熟法律的大大們,尤其是惡蟲.
請點出事件相關法律問題癥結點.
否則鄉民們,找不到判斷依據,對未來一點幫助也沒有.
只是不斷的憤怒.失望.

正當防衛是可以及於他人(自己更不用說)
防衛行為情狀結束,防衛行為應該停止.

婦人的可能情形:
1.有侮辱.傷害的故意(用力巴下去,連巴兩次,並不停羞辱對方)
2.誤以為法律允許(例如:拍頭指責對方)
3.以為仍在防衛中(對方有肢體或語言的反抗動作)
4.義憤(情緒到不能自己,手就給他凸下去了)
1.2.3.4的情形,既使婦人將來被起訴,都有可能減輕or免除責任.

難道檢警都考慮不到這種情形,比例行事嗎?
是怕婦人離開警局,潛逃出境?連續巴人?到處誣陷路人性騷擾嗎?

小案件
但對社會民眾信心影響可大了.
趕快調查報告,給大眾一個交代.



就算你可以舉出一百個可以證明婦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但也還是有另外一百個可能婦人可能會有罪。

要去判斷,需要證據,但是我們無法接觸到本案的證據,只能依靠不可靠的媒體報導判斷,這樣能做出多正確的判斷,我想我們都沒這麼厲害。

我只能認為,當警察會以現行犯逮捕她,恐怕不是如她找民代陳述的那麼無辜。



但是有一點,請你思考一下:

你看到甲拿著一把血淋淋的刀,乙渾身是血倒在甲身邊,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

正常來講,一般人會認為甲拿刀殺乙。

但是真正的事實,甲也有可能是正當防衛,對吧?

那對警察來講,第一個動作是抓人,有沒有罪,不是警察判斷的,也不是他們有權判斷的,更沒有辦法在當下做出判斷。形式上甲就是做了一個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警察就應該以現行犯逮捕起來。

至於最後有沒有罪,是由檢察官跟法官來判斷,不是警察判斷。

還是你認為說,要把逮捕時間放到偵查後,也就是即使警察看到上述情況,還是要先放甲走,等查清楚甲是不是真的殺人、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在檢察官做出判斷後,才能逮捕甲??

eloha99 2010-06-24 04:09 AM

好人總是被惡人欺負 :mad: :mad: :mad:

senyu 2010-06-24 05:09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就算你可以舉出一百個可以證明婦人不成立犯罪的理由,但也還是有另外一百個可能婦人可能會有罪。


因為也只有報載內容可判斷,再加上一些彈性空間去思考.

o.k,現行犯好了.
偷飲料.偷車子.飆車.打兩巴掌.刺兩刀...,都可以是現行犯.
犯行輕重不一.
比例.比例.比例.
況且這婦人出手,不是沒來由.就算是傷害故意好了.

既然有沒有成罪不是警察可判斷的.
疑似刺兩刀的,侵害的法益重,當然有先拘留必要性.
如果比例原則是用在事實審理後,豈不荒唐?

君不見,王又曾跑的輕輕鬆鬆.
婦女兩巴掌,蹲在拘留室.
這是不是程序上,技術上出現問題嗎?
有職權的人,經驗.敏感度要高於一般百姓吧.
(算是職務上的注意義務吧.)

popo5201 2010-06-24 06:09 AM

引用:
作者esp002
這件事情很清楚明白告訴我們,抓犯人是很專業的行為,要不然警察也用不著訓練那麼久。
首先,精確判斷犯者牴觸法律的程度。
第二,用什麼方式逕行捉拿,直接、間接?
第三,過程中如何避免自己觸法!

這些都是很實用的社會課程,學校課堂不會教。

書本都很簡略地說要做好人好事,卻忽略掉如今社會架構的複雜性。
要當好人就必須充分了解,就跟你從事各行各業一樣。


犯罪現場,有些狀況需要專業,有些狀況只要雞婆的一聲或小動作的干擾,即可防止。

回家,進樓梯間,一個男子押著鄰居小女孩往頂樓走,你雞婆的叫一聲小女孩的名字,問旁邊是誰?我想該男子一定會想到事件敗露,趕快開溜。

站在騎樓打手機,突然一男子快跑,後面有婦女大喊搶劫,還有人追趕。前面跑的人快路過你旁邊,如果你突然伸出拐子馬,腿一伸長拌倒他,犯罪及時化解。

雖然有些不會那麼簡單,但如果很簡單也不做,見義而不為,或法律運作偏向協助犯罪,抓到了,判決極為輕微,甚至百般開脫,死刑定諺卻不依法執行,反打擊見義勇為的人,就不要怪治安惡化。

popo5201 2010-06-24 06:26 AM

引用:
作者Crazynut
學生時代的我,經常半開玩笑地跟同學說:

「路見不平,繞道而行。」

可見我年紀輕輕時就早已天縱英明地,感悟到了這個世界的真理了啊。


這位天縱英明如果有一天成為受害人(如走在路上遇暴走族侵襲倒地,路過個個視而不見,繞道而行),一定會另外產生新的感嘆:「台灣人人天縱英明。」

Crazynut 2010-06-24 06:37 AM

雖然我本意是譏諷,但接二連三地被人引言指責,我實在是不得不同意法律高手們的一個看法:臺灣人真是濫情又理盲啊。

老鬼 2010-06-24 06:43 AM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法理上我完全同意這篇的論述,
但是如果被騷擾的人就是我們的女友或老婆
請問大大會怎麼處置?

這個其實是兩回事

於法,你可以把加害人推開,膽子大一點你可以把犯人抓起來,送警處理。

於情於理,你都可以在犯人毫無反抗的狀況下,把他打到連他媽也認不出來,我相信大多數的鄉民都會叫好,但是若是犯人提告,你一樣會被移送法辨。

如果犯人逃走或攻擊你,你可以因為扭打而讓他受傷,若是你已經把他打到沒有反擊的能力,但仍然因為出於義憤而繼續攻擊犯人,那你一樣會有觸法的可能。

惡蟲 2010-06-24 07:55 AM

引用:
作者senyu
因為也只有報載內容可判斷,再加上一些彈性空間去思考.

o.k,現行犯好了.
偷飲料.偷車子.飆車.打兩巴掌.刺兩刀...,都可以是現行犯.
犯行輕重不一.
比例.比例.比例.
況且這婦人出手,不是沒來由.就算是傷害故意好了.

既然有沒有成罪不是警察可判斷的.
疑似刺兩刀的,侵害的法益重,當然有先拘留必要性.
如果比例原則是用在事實審理後,豈不荒唐?

君不見,王又曾跑的輕輕鬆鬆.
婦女兩巴掌,蹲在拘留室.
這是不是程序上,技術上出現問題嗎?
有職權的人,經驗.敏感度要高於一般百姓吧.
(算是職務上的注意義務吧.)


你想討論什麼比例?

要談比例原則,也要了解何謂比例原則,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套比例原則上去的好嗎。


王又曾不是現行犯,再說,每個案件狀況本來就不同,我看不出有什麼可以比較的。

尤典汴太 2010-06-24 08:48 AM

引用:
作者老鬼
這個其實是兩回事

於法,你可以把加害人推開,膽子大一點你可以把犯人抓起來,送警處理。

於情於理,你都可以在犯人毫無反抗的狀況下,把他打到連他媽也認不出來,我相信大多數的鄉民都會叫好,但是若是犯人提告,你一樣會被移送法辨。

如果犯人逃走或攻擊你,你可以因為扭打而讓他受傷,若是你已經把他打到沒有反擊的能力,但仍然因為出於義憤而繼續攻擊犯人,那你一樣會有觸法的可能。

現在問題點就在你阻止現行犯的行為裡,照之前惡蟲兄的說明"傷害.誹謗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不管如何只要對方提起告訴你就會被偵辦,如果你在阻止現行犯的過程裡做出任何行動,不管符不符合法律,也不管事後罪名成不成立,在當下你就會被當成現行犯逮捕並且到警局坐16個小時!
這是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

還有就是檢方的上班時間,在七點過後他們就不收犯人了嗎?
在移送的過程有沒有瑕疵,為什麼要硬撐到16個小時這個時限快到了才移送呢?
而且照法律條文來說,在移送之前可以用傳真或是電話來通知檢察官,由檢察官那邊來決定要快點送還是慢點,可是還是拖到時限快到才送....是很忙嗎?還是晚上下班不收了?
這也是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

我想判決文不知道出來了沒有,如果有找到再貼出來!

尤典汴太 2010-06-24 09:26 AM

剛剛又拜了依下咕狗大神...
原來檢察官有分內外勤,而內勤檢察官是24小時待命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分案報結及檢察官輪值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訂定
三十九、內、外勤輪值,採上班日、非上班日(包括週休日及例假日) 2種輪次,值勤時間
均自當日上午8時起至翌日上午8時止。但農曆春節之輪值,另由主任檢察官就未曾
輪值農曆春節者抽籤決定之,如人數不足,由曾輪值檢察官中,依輪值先後次序加
入共同抽籤決定之。

在這個新聞裡怎麼會弄到隔夜呢?
難道各地的檢察官有各地的不同風俗嗎?是不是我搞錯了?還是連內勤也下班了?
附帶一提關鍵字"內勤檢察官"還能看到抽籤案......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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