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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13層在建住宅樓整體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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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一本書叫土壤力學 基礎承載力破壞曲線 看看吧 槓桿原理...你拿一個長條型積木 立著 你在它底部向某一方向施力 頂部就往後倒 因為受力是在底部(底部位移) 所以它會旋轉如圖片所示 你要他倒反方向的話 要頂部施力才會如你願 |
引用:
再回一次好了 .... 您上篇的回覆 : 房屋底部向比較沒有力量(土壓,土壤,河邊)移動 並向中心軸(重心位置的那條虛擬的線)旋轉所以就會倒成這樣 不是嗎? 既然房屋基礎往土壤不紮實的河邊移動 . 那麼就說明該方向的基礎區塊是下沉的 (向下掘深) 它應該倒向河邊才對 . 卻反方向傾倒 ... 不覺得怪嘛 ?? 該建物的傾倒 . 又不是像人們在浴室踏到肥皂跌倒 .... 或是撐著跑步機把手用力跑 .... 重心位置的那條虛擬的線旋轉 .... 為什麼旋轉 . 那不就是槓桿原理嘛 支點就在樓倒面基部挖掘出來的洞之土方上緣 因此建物倒塌有了緩衝 . 連玻璃窗都沒破 (我不認為可以馬上肯定該建物主結構有多好) 因槓桿作用 . 因建物自重(還有其他動態的力可加入傾倒參數嘛) 說是建物頂端或底端受力(自重力) . 都可以這麼說 因兩端的力是連結且同時進行的 但它還是有先後次序的 所以我再重覆 ... 您的說法僅適用於傾倒已經發生的狀況 不適用於傾倒的觸發原因 = 傾倒兩向支撐力的差異 |
http://chinanews.sina.com/news/2009...5153631358.html
上海樓房倒塌由三大原因所致 2009年06月28日 15:15 華龍網-重慶晨報 昨天,有工程監理方面專家和官方規劃人員分析稱,受力不均或是樓房倒塌主要原因,此外,倒塌樓房下的古河道淤積層也是造成事故的誘因之一。 堆土過多致側面受力 事故發生前,包括倒塌的7號樓在內的同一方向的幾棟已建成的樓房都在南側挖深了約5米的地下室。挖出來的土則直接運送到了樓房北側與澱浦河之間約50米的空地上。 昨天在事故現場,一位上海某知名監理單位的總工程師分析說:“土越堆積越高,大概有6000多噸,超過了河畔護堤的承受能力,這就是頭一天為什麼河堤會出現70多米塌方的原因之一。” 同樣的原理,6000多噸土堆積在北側,全部向南側的7號樓施加壓力,“這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該專家指出,樁基的受力在建築學上指的是垂直受力,而側受力則沒有引起注意,“倒塌速度快,而且事故後我們可以看到,樁基的切口像砍樹一樣整齊。” 古河道淤積層被掏空 此外,7號樓下的古河道也是造成事故的誘因之一。 閔行區規劃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副局長告訴本報記者,7號樓下面的古河道淤積層有30米深,前段時間上海的大雨,導致澱浦河河水的起伏,7號樓的樁基“被河水掏空了”。 加之地面上6000多噸的積土堆壓,致使事故發生。據介紹,7號樓高45米,但樁基有33米深,也就是說,樁基穿過30米的古河道後,向下又打了3米,“深度應該是夠的。” 但有不同意見認為,上海本來就是灘塗形成的,地質較松軟,比如浦東新區的樓房有的樁基向下打的深度就有150米,一直打到石層為止。 違反程序野蠻施工 昨晚,在臨時指揮部的討論中,有專家指出,先建主體後挖地下室的違規程序的施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哪里有先建主體後挖地下室的程序?”該專家稱,按照常識,就算樓房要倒塌也應該向北側的澱浦河方向,但因為南側的地下室的挖掘,才致使樓房向南側傾倒。 規劃局那位副局長指出,工程出了質量問題,只要從勘察、設計、施工三方面就能找到原因。 鋼筋是否達標存爭論 面對倒塌的樓房,裸露的樁基,公眾稱沒看到鋼筋。 在記者昨天的採訪中,該問題被否認,“鋼筋是包在樁基里面的,而且鋼筋標號、水泥標號都符合要求。”上述專家稱。 “從倒塌的現場可以看到,樓房是整體垮塌的,而且沒有摔碎。它的質量問題不是我們想像的那麼糟糕。” 但有建築學專家昨天接受記者訪問時認為,“我們從倒塌的表面可以看到,樁基不是一個整體部分,而是像樹木一樣插著。按照有關設計要求,應該在樁基打入地下後,然後用鋼筋將樁基連在一起,即為一整塊、一個平面。” 不過,關于質量是否合格仍在爭論,官方消息說,初步調查結果,不是三兩天可以得到的,如果有消息將會在第一時間對公眾公開。 本版文圖/本報特派記者 郎清湘 上海攝影報導 ■連日大雨導致河水起伏,將7號樓的樁基掏空 ■樓房南側挖地下室,挖出來的土運到樓房北側堆積 護堤 古河道淤積層 ■古河道淤積層被掏空被認為是房屋倒塌的誘因 ■對河畔護堤與7號樓施加壓力,致使護堤塌方,樓房倒塌 制圖/胡楊 |
引用:
說來說去就是和地基質量無關的忽悠, 在圖中可以見到堆積土完全沒有他們說的那麼高, 這從旁邊另一幢大廈可以比對看出來。 總之對岸上層的主調就是這是天災不是人禍。 ![]() ![]() |
921地震/「博士的家」建商 二審仍判重刑
(2002/04/02 00:00) 記者羅雨恆/台北報導 921地震中造成43人死亡的台北縣新莊「博士的家」案,台灣高等法院2日對刑事部分作出二審判決,12名被告中,有11人仍被判決有罪,全案特殊之處在於,原審認定廠商借牌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但高院合議庭認定借牌行為構成該罪,將部分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改判有罪。全案業務過失致死部分仍可上訴,但偽造文書部分已判決定讞。 判決結果如下,林義信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4年,偽造文書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執行4年6月。劉炳貴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7月,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3年,合併執行3年4月。劉炳信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6月,業務過失致死部分2年,合併執行2年2月。林明堂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3年,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7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廖嘉輝偽造文書1年2月,何溪泉偽造文書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陳月梅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韓輝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處1年6月,合併執行2年。連冠育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2年。 張阿漳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3年。連志謙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3年6月,偽造文書1年,合併執行4年2月。 徐瑞琴,公司法部分免訴,其餘無罪,劉如芬、黃絢綿則是因為未上訴及撤回上訴已判決確定。 全案在2000年6月12日由板橋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建商林義信等13人分別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偽造文書等罪名,被判處7年到8月不等的徒刑,另有一人獲判無罪﹔案發後一直在逃的工地主任林榮堂到案後,去年12月31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位在台北縣新莊「博士的家」社區大樓在921大地震中倒塌,住戶循消保法提出集體訴訟,訴請建商賠償11億9000多萬元的案件,板橋地方法院今年1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和昌建設、嘉信營造等建商,應賠償受災戶8億7000多萬元。 此案民事部分特殊的是,法官判決的賠償金當中,2億1900多萬元是法官認定的實際損害金,另外近6億6000萬元是依消費者保護法判賠的懲罰性賠償金,此案也是首件依消保法由消費者提起集體訴訟的首件案例。 「博士的家」921地震時,C棟大樓倒塌並壓毀部分鄰屋,造成40多人死亡,百餘人受傷,民事傷亡部分,經由台北縣政府協調,建商與受災戶以3億餘元達成和解,但財物損失部分,消基會代理226名受災戶提出訴訟,向建商等請求連帶賠償11億餘元,並獲賠8億7000萬元。 |
引用:
我只知道 當初汐止宏國大鎮在象神颱風時 地下室外牆因洪水破裂慘遭淹沒 那次地下室抽水時間高達10天 後來有作象神颱風新聞專輯時 就發現在臨基隆河的地下室外牆 其中就有保麗龍夾層、沙拉油桶良牆柱 地下室耶 承重處豈能用那些東西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我覺得上海這件恐怕還是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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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建築業就不必對他們有所期待....沒有國際競爭力的一群人
有本事, 在預售屋****, 標註: 本大樓用"油桶"做建築填料.....不要只是嘴炮喔 ============ 上海那個倒了也好, 對於呆丸那些要求加速開放領"黑心錢"的人 應該有所嚇阻 小心你將來的家是 made in china 喔 :laugh: :laugh: :laugh: 當呆丸農地都沒了, 以後連糧食都要對岸進口, 那...那....就有趣了 :D |
引用:
就算如新聞所說,是堆土與挖地下室造成的,那也是人禍不是天災! 何況河水掏空,下大雨等問題,在設計時本來就該考量,提到這些,並不就是說要歸究天災,而是要追究設計者考量不周. 轉貼新聞中有說:「規劃局那位副局長指出,工程出了質量問題,只要從勘察、設計、施工三方面就能找到原因。」這樣你也能得出這種奇怪的結論? :confused: |
有專業不一定有良心
內行總愛騙外行 這篇有些回的真像置頂那一篇(愛找鬼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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