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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2006-04-02 07:30 PM

引用:
作者Alexandertai
呵呵呵,我已經E-Mail給他們了,以下是全文:

==================================

請問你們:

為什麼可以自行決定退還我的貨款??

在我國民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中都有提及,在買賣雙方對此交易仍有疑慮時,買方是不需先行付款的.如果你們已經扣了款,就是代表雙方對此交易沒有疑慮,不是嗎??

就像是如果A公司去和B公司進行採購,B公司的業務已經和A公司談好了價錢,契約書打了,章也蓋了,錢也已經付了,過了一段時間,B公司的經理跑去A公司說:那天我們那個業務喝醉了,價錢亂報,所以那張訂單無效,契約不成立,你說可能嗎??

中華民國有消費者保護法,網路購物可以有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費,可沒有什麼廠商保護法,保證七天內可以自行宣布退款退單的!!

再來說到價錢的問題,這個價錢是我在你們的公司經營的購物網站看到的,這並不像是網路拍賣,價錢由買方出價,不到底標可以流標不賣的.這個價錢是你們...

他們會回你這篇..... :p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19&postcount=41

Alexandertai 2006-04-02 07:36 PM

引用:
作者Elros


嗚嗚嗚~~那不是沒輒了,虧我還打了半小時,給個小贈品也好呀~~~~

darksnow 2006-04-02 07:46 PM

引用:
作者kula2
不是有人要告到法院嗎?


上次鏡頭事件就有位也有參加的某律師要發起集體訴訟,
在鄉民版也有貼過,只不過它不是那位懂得利用鄉民的x神,
所以沒啥人氣,就淹沒在廣大文章海中.......

andy200258 2006-04-02 08:49 PM

引用:
作者Alexandertai
嗚嗚嗚~~那不是沒輒了,虧我還打了半小時,給個小贈品也好呀~~~~

我又看了一次....

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但是如果網路商家已經寄發通知書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就不能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請求返還。因此,於網頁標錯價的情形,網路商家可以用「要約引誘」的理論或是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的義務。因此,上述案例王太太雖然非常不滿網路商店的服務態度,但仍無法主張以每張九百八十元的價錢取得「小天使成長書桌」的所有權。

我下單了...構成要約
我也收到.... 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

您好:
已經收到您的訂單,感謝您訂購《 DigiMall 數位商城 》的優質產品!
您的訂單資訊如下,請核對是否正確:
==================================== 購物清單 ====================================
訂單編號 》400060400xxxx
訂購日期 》2006/04/02
訂單明細 》
•商品編號:M00062006
•商店名稱:DigiMall 數位商城
•商品名稱:(公司貨)CASIO EX-Z110
•數量:3
•單價:790
•總計:2370

請保留此單據備查,謝謝您的愛護及支持!
※此信件為系統發出信件,請勿直接回覆。若您有任何問題請洽「線上客服系統」,謝謝!

這封信是表示契約成立嗎??
還是說...
當情況或條件對廠商有利時就是契約成立
當情況或條件對廠商不利時就是契約不成立
這樣子法律有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原則嗎?

Alexandertai 2006-04-02 09:12 PM

其實法律就是這樣,相同的法條,可以站在各自的立場去解釋,所以才有大法官釋憲這回事~~

至於那封系統回覆的"訂單成立"E-Mail,到底算不算網路商家承諾,我也不知道,先留著再說吧~~~

不過我認為他們自行隨意扣款退款,可能問題還較大~~~

dday 2006-04-02 09:16 PM

引用:
作者andy200258
我又看了一次....

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但是如果網路商家已經寄發通知書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就不能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請求返還。因此,於網頁標錯價的情形,網路商家可以用「要約引誘」的理論或是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的義務。因此,上述案例王太太雖然非常不滿網路商店的服務態度,但仍無法主張以每張九百八十元的價錢取得「小天使成長書桌」的所有權。

我下單了...構成要約
我也收到.... 由網路商...


抱歉...
這只是要約誘引而已...
不算是要約...

唉∼∼
仔細看過民法和消保法後...
發現...
消費者是大弱勢...

也感謝加菲貓大讓我重新翻民法... :shy:
不過看完後更傷心... :think:

wakaw 2006-04-02 09:20 PM

相信很多人事抱著凹贈品的心態去訂單的吧XD

Elros 2006-04-02 09:27 PM

凹的到嗎? :rolleyes:
老實說機率很小 最多大概也只是凹到小贈品而已...... :think:


網購「1元家電」?網友空歡喜 記者李若松/台北報導/聯合報

快50歲的台南東隆電器去年11月趕上網路商店熱潮,沒想到上網首日將原價2萬元的Panasonic組合音響標成「1元家電」,被兩位網友訂購21台,但業者認為網站明顯錯誤,拒絕出貨,引起雙方爭議,要求消保官處理。

東隆電器鑑於傳統電器店缺乏陳列空間,無法滿足消費者多樣的選擇,故設網站PANASHOP提供最新Panasonic產品與資訊。陳姓網友去年11月在雅虎購物入口網發現此新設網站上,原價5000元至2萬元不等組合音響竟然只賣1元,試購一套音響交易成功,取得訂單後又續訂10組商品,並呷好道相報,轉告友人也來搶購10組好康音響。但後來廠商拒絕出貨,他們除了寫存證信函給廠商,也向台南市消保官申訴。


東隆電器管理經理廖俊雄表示,東隆電器網站去年剛上線,確實有多件商品價格出現明顯錯誤,在兩位網友訂貨後,立即發現錯誤,並在一小時內以電話通知取消訂單,而在網站上,也明白指出廠商有不出貨的權利。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王德明表示,類似東隆電器網站標錯價格案例不少,理論上,廠商接了訂單就應該出貨,但業者仍可以因買賣不合理,撤銷合約,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由法院依民法判決;這件案例業者立即通知消費者,消費者並沒有實質損失,能賠的也許是網友「空歡喜一場」的精神損失

http://www.seeo2.com/XdaII/press/udnpaper_01.htm

話說上次卡神跟PCHOME槓上的事件
好像也是沒啥結果 .... :rolleyes:

Next_Step 2006-04-02 09:33 PM

諸位為何一直迷戀於網路購物?

gimmyyu 2006-04-02 09:56 PM

引用:
作者darksnow
日  期: 02 Apr 2006 17:04:25 +0800 (CST)
寄 件 人 : "PChome商店街" <[email protected]>
主  旨: xxx 先生/小姐 訂單取消通知函

xxx 先生/小姐您好:
感謝您蒞臨《DigiMall 數位商城》選購優質商品!目前已將您的訂單取消。


您的購物清單如下,請核對是否正確:
--------------------------------------------------------------------
◆ 訂單編號:400060400xxxx
◆ 訂購日期:2006/04/02 xx:xx:xx
◆ 訂單明細:
•商品編號:M00062006
•商店名稱:DigiMall 數位商城
•商品名稱:(公司貨)CASIO EX-Z110

•數量:1
•單價:790
--------------------------------------------------------------------


總計:NT$ 790
 

◆ 付款方式:信用卡方式付款

============================ 客服中心 =====================...


奇怪,我為何沒收到取消訂單通知信??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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