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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啟亨Remark事件之Ace's Hardware 報導 <外國硬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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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三星正在解析裡面的die
引用:
只要不是自己公司內神通外鬼,到時告不倒啟亨反而受害 :flash: SOso.....難免會慢一點,三星哪!加油!!讓小子見識一下韓國人的迫力吧~ 威剛他媽的,什麼第一大模組製造商,縮頭烏龜罷 :jolin: |
蠻另人倒胃口的東西.....他們家的東西從來就不曾踫過, 去賣場看到他們家的產品, 更斥為低劣產品....
出這個爛事件只讓我更唾棄它而已.....哈哈! :tu: |
啊啊,再次為v大的努力致敬!!
希望這種鳥事別在發生 |
好樣的啟亨
好樣的,什麼時候多了這一句...
http://tinypic.com/1f8zef 好一個以實際出貨為準啊......故意挑沒人備份的頁面加上去嗎? 凸 我記得之前有類似事件, 廠商也是用這個理由搪塞, 但被消基會駁斥說不成理由; 不知道有沒有前輩可以解釋, 啟亨是否能以此避責? |
引用:
根本沒誠意, 奸詐的爛廠商, 打算用這一招繼續行騙嗎, 好爛喔~ 有一天有個消費者買一部 2000c.c. 的轎車, 發現不太夠力, 偶然的機會下發現原來氣缸只有 1600c.c., 後來廠商說我只願意在你家門口跟我們總公司門口貼回收告示, 你以後不可以再鬼叫鬼叫了 過沒幾天, 這家公司又在自家門口貼新告示, 所有汽車規格以交車時的規格為主, 我們的資料僅供參考..... 我也凸 |
引用:
你以為精星目前沒有告啟亨是因為那個是個人發言嗎? 只能說你社會經驗太少了 |
引用:
罵人的時候搞清楚對象, 不要亂放炮. 整個討論串最明顯的是肌肉老爹跟ates在打嘴炮, 別把人跟狗放在一起. |
問:發現他人仿冒你的註冊商標,要如何處理?
答:業者若仿冒商標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時,依商標法規定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 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難以計算,商標法第 63 條並特別規定其計算損害的方式。 刑責部分:產製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明知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 輸入仿冒品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前二項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 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本局查禁仿冒小組檢舉,若 相關事證確有侵權之虞,本局會移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相關偵查行動。 |
問: 管理仿冒行為的機關甚多,其間如何協調配合,以有效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答: 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與各相關部會協商後,就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分工作出下述決定︰ (一) 被仿冒之商標如為註冊商標,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二) 仿冒專利案件亦由經濟部查禁仿冒小組處理。 (三) 商標未註冊及物品無專利者,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四) 仿冒註冊商標、專利案件,原則上由查禁仿冒小組處理,惟如仿冒者有多次仿冒紀錄,或該仿冒行為有損國家形象者,則得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禁止。 (五) 查禁仿冒小組對於逕行受理之案件或公平交易委員會移送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認為該仿冒案件之惡性重大須即時予以處理,且其違法事實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將該仿冒案件一方面移送檢察機關,一方面移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
問: 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是否應負仿冒之刑責?
答: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以行政處分及刑事之處罰。 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但有關行政罰則不以是否故意為處分之衡量標準,於過失之情形亦可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賦予行政罰。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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