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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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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val你還真的浪費時間跟這沒觀念的小朋友扯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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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班門弄斧一下: 不管是 告訴乃論之罪 或是 非告訴乃論之罪, 都要經過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檢查官提出公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並非是訴訟的條件,只要偵查機關知道有罪發生, 便要著手進行偵查;有人提出告訴,只是促使偵查機關進行偵查而已。 以上還請諸位先進參考,是否有誤。 |
引用:
其實敝人是怕有人被這沒觀念的板友所誤導,才一而再,再而三的留言. 希望對於不清楚的板友能有所幫助,當然若能使該沒觀念的板友能有所了解就更好. |
引用:
歐盟本身也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只有歐盟自己的會員國間能自由流通而已。 開放真品平行輸入的,也就澳洲、紐西蘭、瑞士等少數國家而已。 但歐盟成立後的現在,瑞士該會受到限制。 而日本似乎是有開放的樣子,這我就不太清楚了。 是否應該開放,這是要看環境來決定的。 當初澳洲、瑞士等國會認同真品輸入,是因為代理商藉著作物的襲斷特性來壓榨消費者,用高價來謀取暴利。 以臺灣目前的情況來說,看著那堆天王片商,我也是認為該開放真品平行輸入。 但要說開放真品平行輸入本就是應該,這我並不認同。 著作權本就要謀求著作(權)人利益及社會大眾利益的平衡,隨著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該怎做才對是不存在不變的標準。 |
到底著作權法及專利是在保護著作人
還是維護公眾利益,法律本身就提供了答案 那就是有效期限.... 那可不是著作人願意的吧..... 而是為了促進公眾利益而設的 不然我們要研讀論語,可能還要孔家第n代孫全體同意 要預防天花,還要詹納醫師的子孫同意..... |
引用:
從這邊可見 Santoro 你完全不懂台灣著作權法有多嚴格到機乎不合理的程度. 你在國外買了著作權人的東西, 如果沒有詢問過著作權人的意願, 所有的權利關係 均視為著作權人不同意, 了解?? 所以完全不是你說的對方不反對就可做的事情. 只要你沒徵得對方同意你就違法了. 有沒有事端看對方告不告好嗎? 何況我覺得你跟本不懂什麼叫做權利耗盡原則, 還有真品平行輸入. 引用:
你的討論裡面邏輯完全是繞著自己的圈圈跑. 今天會有禁止平行輸入的問題就是出在輸入權規定合不合理. 在美國有輸入權, 但是他們有第一次銷售理論去限制輸入權的擴張. 台灣單單有輸入權的規定確沒有第一次銷售的配套措施完全是錯誤的過度保護. 你喜歡高舉保護著作人的大旗, 那我可以告訴你, 在所有著作權法都是從伯恩公約來的, 裡面並沒有輸入權這種東西好嗎? 單單有輸入權, 沒有第一次銷售與權利耗盡原則配套, 可以造成一條牛賣兩次懂嗎? 不是有保護就是完全是好的, 規定了過度的保護所損害的就是公眾的利益了. |
說實在的,我看了以上這麼多討論後,
我只有一個感想: 那傢伙八成是天王廠商或那個基金會的人馬, 存人來這裡亂的!:o |
看到現代財團為了自身利益無所不用其極,花費大筆金錢顧用遊說團體扶植議員,看了實在感慨萬千:nonono:
從Photosharp 轉貼一篇世界攝影歷史 的一小段 ========================================== 1837年達蓋爾攝影作品『藝術家工作室』,現由法國攝影協會珍藏。1838年,達蓋爾曾是四處售賣達蓋爾攝影術發明專利權,可惜未如願。時來運轉,找到法國政府主管購買發明權人,天文學家兼國會議員阿拉哥(M Alaco),代為陳請收購他的發明專利權。達蓋爾對阿拉哥,名正言順說:如此發明專利權,若歸入私有,則永無可能會造福社會,只由國家收購,再公佈天下,以全國人物力,始能再改造,完成更好的。 第二年的1839年,英國政府給了達蓋爾攝影術發明專利權的後五天,法國政府被說服,買下了達蓋爾攝影術發明權,並且公佈全國任由人使用,條件是政府發給他年俸六千法郎,給尼埃普斯的兒子四千法郎年俸。 達蓋爾銀版照相法,當時報章雜誌上轟動一時,沒多久,此攝影技術即刻風靡了全世界。幾個月內,歐洲就出現了一種前所沒有的行業,也就是新藝術形式照相館。不論巴黎、倫敦的光學商店,多人排隊買鏡頭。藥房買沖洗藥劑,商品店買照相機及感光版。 順提是,達蓋爾攝影術發明後風行全世界,達蓋爾本人也自製照相機出售,甚至於獲利不少。當年,達蓋爾本人也著書「達蓋爾攝影術」出售,大受歡迎,洛陽紙貴,一版再版,竟連版47次之多,令人歎為觀止。 ========================================== 看來還是古人比較可愛:like: 弟記得當初是為了避免妨礙科技與文化的進步才誕生著作權法的,演變至今著作權法好像開始妨礙科技與文化的進步了:nonono: |
Santoro...你知道現行台灣的著作權法不單單只是規範DVD罷了...
如果真的修法通過...連自行向國外訂購原文書都是違法的... 不過我看這對你也沒啥影響啦...你可能只看漫畫書吧.... |
版上的專家很多,本來我是不想發言的,不過實在是看到快昏了,只好幫大家補充一下定義的部分,以免以訛傳訛,欺負大家不懂法律。
何謂真品?主要的法律並沒有定義,但是行政函令確有出現過: 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管理要點【民國 82 年 6 月 17 日 修正】 12 一二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不得以膺品充當真品販售,違者除由自治組織 報請市場處註銷展售資格外,並向司法機關告發偵辦。 台北市建國假日玉石展售場輔導暫行要點【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 修正】 11 一一 展售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停止展售 四星期,一年內(曆法計算)累積違反達三次者,由北市玉石協會 註銷展售資格並報請市場處備查。 (一)非會員本人展售者。 (二)未經請假不到場參加展售者。 (三)展售玉石類以外之貨品。 (四)以贗品充當真品販售者。 (五)不接受北市玉石協會派出指導人員之指導與勸告者。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這裡說的很清楚,真品即是贗品的相反,我想如果對贗品還有疑義,大概要請你自己去查辭海了。所以,在國外買到的合法著作物,當然是真品,也就是不會因為帶到其他國家就變成贗品。這點十分重要,因為,你買到的是物的所有權,也就是說---所有人於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請參閱民法物權篇第七百五十六條) 或許有人會說,那很清楚啊,著作權法就是要上述的法令限制啊!沒錯,但是合理嗎?甚且,合法嗎?嘻嘻,還有不合法的法律啊?真的嗎?答案是,有,還很多勒,請自行查閱歷年來大法官解釋文,敝人在此不予贅述。 禁止平行輸入實際上已經嚴重對人民合法取得之物的所有權之處分造成影響與傷害,亦即當你購置任一附有著作權之物品時,你所取得的所有權是不完整而且受限制的。這與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精神是有抵觸的。因為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開宗明義的說了: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或力獲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看到這裡,我相信大部分的人應該對財產權之完整性有深刻的瞭解了,而財產權在物權上表現出來的就是所有權的完整與不可侵犯性(不清楚請自行查閱民法相關典籍)。 何謂完整與不可侵犯?就是不得干預所有權人之自由使用與處分之權利,除非此權利之行使有害於他人之權利。你可以想像說,去美國買一個著作物回台灣,然後你可以在大庭廣眾之下把他毀損,卻不能把他送人的荒謬笑話嗎!你可以想像將他丟棄於地上變成無主物之後被撿走卻變成合法持有的笑話嗎!2你可以想像個媽媽帶小孩去美國玩,回國時一個媽媽因為小孩沒尿布用跟另一個媽媽借了一塊尿布,在海關櫃臺旁邊換尿布時卻被抓起來,只因為尿布上印有一隻米老鼠,而那隻米老鼠剛好美國禁止他在國外亂跑的荒唐事嗎! 文化與藝術的傳播價值絕對遠高過其他個人的利益,這是無庸置疑的,不然全世界的政府就不用花錢辦教育了。今天的重點在於外國發行廠商的利益難道應該大於國內人民接受文化藝術交流的利益嗎?這法律訂下去,影響十分深遠,未來大專院校學生將會哭死,因為他們的教科書代理權被壟斷,連託人購買原文書都可能有問題,試問,人民受教育的利益難道不應該高於廠商的販售利益嗎?如果維持平行輸入,則商品價格自然可以獲得平抑,代理商付出的費用也會因為這樣而減少,因為外國發行廠商在競爭者眾的情形下無法拉高權利金,難道讓人民享受這種利益是不好的嗎? 版上熱心人士眾多,敝人十分希望少數偏激人士發言謹慎,誠然人皆應有容納不同於己之言論的雅量,但故走偏鋒,引人誤入歧途卻不可取,莫以為網路發言即無責任,需知良心才是你真正的監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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