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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願意將你在pcdvd裡所有文章的版權無條件送給pcdvd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95907)

Fenrir 2003-03-31 08:59 PM

站長幹的好阿.....

\\\啪啪啪啪啪///...........5.1聲道掌聲



複製真好用....
我這樣算不算是侵害他人著作權阿......:rolleyes: :D

天才 2003-03-31 09:06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enrir
站長幹的好阿.....

\\\啪啪啪啪啪///...........5.1聲道掌聲



複製真好用....
我這樣算不算是侵害他人著作權阿......:rolleyes: :D


怎麼不是用Audigy II的6.1聲道......:rolleyes:
:like: :like:

showen 2003-03-31 09:28 PM

我是來亂的.....

我承認我的檢舉鈕案的比 submit reply 鈕多....

伊卡魯斯 2003-03-31 09:37 PM

站長幹的好阿.....

\\\啪啪啪啪啪///
..啪.........這才是5.1聲道掌聲

asopp 2003-03-31 09:52 PM

好吧∼:D 6.1聲道的掌聲


左前聲道右前聲道
左聲道右聲道
中央重低音
左後聲道右後聲道




:D

天才 2003-03-31 10:01 PM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sopp
好吧∼:D 6.1聲道的掌聲


左前聲道右前聲道
左聲道右聲道
中央重低音
左後聲道右後聲道




:D


啪什麼啪!!:jolin:
你忘記注意字型大小...:think:
重低音要有"重"的感覺......:D

styxsioux 2003-03-31 10:14 PM

個人的意見:
1.建議站長修改版規,加註一項規定,使用類似以下的文字:
「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內,本站有權利保留著作人所發表的文章的內容與形式」,並重新公告版規,周知於使用者,如此可確定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謂推定保留的權利的內容,使其不及於第一次公開播送權。
2.如此一來,日後發佈著作者,不得任意要求站方刪除其文章,除站方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之情形以外。且站方對文章之管理亦易。
3.至於在修改規定前,如著作權人要求刪除站方其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之旨意觀之,應肯認其請求。
4.版規所謂「智慧財產權屬於原作者」,應指「著作財產權歸原作者」之意,並非前文所指「歸還其第一次公開播送權」之意,不可不辨。

以上建議。
筆者才疏學淺,望方家指正。

阿君 2003-03-31 11:51 PM

站長

歲唷........(台語) :D :D :D

假面2號 2003-04-01 12:55 AM

回覆: 你願意將你在pcdvd裡所有文章的版權無條件送給pcdvd嗎?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從版規裡清楚了解, 聲明所有文章的智慧財產權屬於原發表人.
但由於最近有一些關於智財權的討論似乎不太能獲得共識,
我想用這個方式來問, 應該可以獲得清楚的想法~:agree:
所以, 在這問大家:

你願不願意將在PCDVD所發表文章的版權無條件送給PCDVD啊?

雖然我對站長的管理風格不太認同,但我想我這篇文章站長應該會蠻喜歡的吧~
因為只要有人願意在此這聲明將所有文章的版權送給PCDVD, 以後就不怕他來吵著要砍文, 有點幫他預先消彌日後部份麻煩的功能:cool:

由於之前的經驗, 我希望那些愛現身放話的小朋友, 在這邊不要扯一些有的沒的,
簡單回答「願意」或「不願意」就好了
誰要是離題講別的事(例如說「我覺得你實在怎樣怎樣」的話), 就是不敢回答
而迴避問題的烏龜
喔~ 會被冠上「迴避問題」的標籤喔~切記:agree:
(其實回答「願意」應該不會怎樣, 也不會少塊肉, 所以不必害怕回答問題的,
只是萬一某日pcdvd要拿這些文章去作其他用途,收益的部份就沒你的份了,
因為你的權益已奉送了)

我先回答吧: 我沒那麼傻, 我才不願意咧~


先點名一個人看他願不願意回答:
假面v3(最常檢舉我卻又講不出個道理的人), 請回答一下吧:agree:


ps:Don't worry, everybody,我會讓本篇保持在前三頁的~:agree:







看到你的點名,才知道我們家的v3這麼棒
v3~老哥支持你

RememberTheTime 2003-04-01 02:37 AM

自我於03-23-2003 03:51 PM發問以來, 很高興站長終於決定出來作個回應了:cool: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站長
To RememberTheTime:

援引著作權法規定,您的確享有你著作之智慧財產權,除名文契約限定不得將此份著作郊遊第三者使用外,您本人可以無限制的授權給任何自然人,法人,以各種形式傳遞

這還用你說
引用:
本站享有一次使用權,意指您的文章除了在次爭得您的授權外,不得有變賣之行為,並依行版規,本站保有編修,刪除,您的文章及帳號的權利

你確定長期性公開的網路論壇, 和新聞、報章每期(每時段)同樣享有一次使用權嗎?
若真享有一次播送權, 這個"一次"可以持續這麼久嗎?
引用:
在不妨害伺服器運作的狀況下,及不影響他人討論連貫性的前提下,您可聲明您要免費的刪除您的發言,但倘若您的發言內容有違反中華民國,及您所屬國家當地之法律者,本站得保有您的發言內容及通聯資料,並有義務提供檢調單位查閱

本站是公眾言論聚集地為顯著之事實,您若是您所在國家認定之行具有為能力者,應當了解您的權利及義務,您在不違反版規及當地法律的情況下,所發表言論受到言論自由權之全球民主國家通行的憲法基本保障,受限於產權法,在不妨害您行動自由的情況下,本站保有禁止,或驅逐您在此的任何行為之權力

由於您在本站發表文章並沒有經過任何雙方認可之內容審議程序,故本站售予您在該言論發表後三小時內擁有晚整的編輯刪除能力,但倘若您的言論內容顯有違反法律及本站版規之情事,本站有義務配合檢調單位及權益關係人追查您原始發文及通聯紀錄的義務

看起來, 確實算是一項聲明, 只不過...略顯未盡完善, 有幾項建議與後續疑問:
1. 這些聲明的最後, 應該要加上「本項聲明自此文發布後生效」比較好;
然而在您發佈的時間03-31-2003 08:21 PM之所的所有文章, 並不受此拘束.
因為在03-31-2003 08:21 PM這時間之前的發表人, 接受的是「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原發表人」這句話.
2. 而這項聲明應出現於個大版並置於最上層, 而不是存在本討論串裡的一角;
如果仍繼續留在本討論串, 那麼這樣的聲明實在不會有什麼效力.
3. 剛看過, 剛註冊時所看到的版規聲明仍是沒變, 所以如果現在有人剛註冊, 他仍可拿註冊時看到的聲明為準;
4. 哇哇哇, 配合檢調單位耶~ 檢調單位來了沒?證明?
5. 在效能區被停權會員的文章, 可以用「配合檢調單位」這理由將其他討論CPU, 純技術的文章一
拼扣留嗎? 正確的做法是: 指出是哪些文章有問題, 予以保留, 而不是全部保留, 否則恐有侵佔嫌疑哦!
6. 在明確指出了哪些文章須存查後, 還要有個時眼; 站長你曉得各大ISP保存通聯記錄的時效性嗎?
一旦過了各大ISP保存通聯記錄時效後, 什麼也無法追查, 屆時你要是繼續扣留著作...."存查"這理由便派不上用場了,對吧?
所以=> 你要明確指出扣留文章之時限, 文章被扣留的會員也有權知道其時限.
不然就會有永久侵佔嫌疑喔~:sleep:

站長你希望給人「永久侵佔著作」的感覺嗎? 還要不要說清楚點? :cool:


(前面好像有人叫好咧...受不鳥.......完全不關心是否有天會被以某種理由被侵吞掉權利..
還很高興的樣子..?? 漬漬漬.. 這種人最笨了~ :o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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