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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due 2002-07-18 09:20 AM

有人知道這樣打官司會贏嗎?
 
警察局依內政部部75.1.14交(74)字28981號解釋函,查.......雖其土地所有權未為移轉登記,警察機關仍可漆劃禁止停車黃線對違者製單舉發.
原因:私有地被新竹市警察局,去年劃黃線,91/5/6日被舉發,在(自家私有地)設有禁止 停車標誌停車
此外憲法15條明文規定財產權應予保障及大法官釋400號.新竹市警察局依內政部解釋函為處分依據法律有位階吧,是否有欠妥之慮,未經所有權同意人所有權人應有排它性,一條路,前段設有禁止停車標誌停車,後段又無設任何標誌,形成兩種情況題,外此為政府先行擴寬道路,未補償,警察局又處分所有人自家前路邊臨時停車(帶兩個三歲小朋友下車入屋的時間),平時也沒有停門口,情何已堪
雖然黃線停車被罰不是很貴,但權力已受損害,有人知道這樣打官司會贏嗎?

max888 2002-07-18 09:51 AM

perdue兄~請恕小弟才學疏淺...可否請用白話文再詳細的貼一遍~?
我反覆看了好幾次都不是很懂perdue兄所要表達的意思,
不好意思~想幫忙~不知從何下手?

a23b5678 2002-07-18 10:10 AM

先去請教一些律師看看吧,

基本上你的確是違規的事實,
但是可以去申訴看看.

交通罰單得申訴並沒有很大不了,
每天都有人去申訴,
你不用看的太嚴重.

ynp 2002-07-18 10:32 AM

交通75.1.14 交路字第二八九八一號函

查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雖其土地所有權未為移轉登記,警察機關仍可漆劃禁止停車黃線對違者製單舉發。

釋字第 400 號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0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Crazy Dog 2002-07-18 11:46 AM

關於違規停車的部份:
因您的土地已經成為私有公用之既成道路,所以政府的確可以因為公益而限制您使用您的財產的權利。
但您仍可以提出申訴,申訴時可以注意以下事項:
1. 請問您停車時的位置如何?如果車子的四個車輪都在可停車區域內,而只有車子的頭(或尾)端懸在黃線上空,就不構成違規停車了,如此申訴成功的機會應該很高。
2. 如果有輪子在黃線區域範圍內,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對「停車」的定義:「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所以如果您可以舉證說您會立即把車開走,應該也有申訴成功的機會。
建議您以後在類似情況時能閃黃燈,或許較不會被開單。

關於土地被徵收的問題:
釋字§400指出,政府為了公益可以徵收私人土地,但必須對被徵收人提出補償,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您的土地因成為既成道路而未獲補償,您可以先提出訴願,若訴願後仍得不到補償,再提出行政訴訟。

基本上政府應該主動對您提出補償才對,但因為政府沒錢,補償的期限都是能拖就拖,如果您不積極爭取,恐怕政府就會以期限已過而賴皮不給您補償了(訴願法第十四條:…訴願自行政處分到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建議您還是徵詢法界人士的意見再做定奪。

perdue 2002-07-19 02:27 AM

原本一塊地被擴寬道路,政府把它分兩筆地號.前既無補償,至今亦無賠償,
其中一塊地目變為道,就是上述私有地,我認為裁罰有爭議之處.
去年原本兩車道,改為四線道,道路兩旁增劃黃線.為之不平是只劃一段,
(因有志明停車場),變成不能停車,不然旁有停車場也協調一下,
讓公益犧牲土地所有人停車.不是照樣收費,後也就沒辦法停.
直到先前只是暫停,10點多被開黃單,又非交通尖峰期,不然也鳴笛一下,
就在門口被開單,向監理所申訴,採用警察局引用交通部(74)...解釋函
難到就無公義可言嗎?

hanslucifer 2002-07-19 05:57 PM

劃黃線地段
應該是可以暫時停車吧
你說只是帶兩三個小孩進去的時間
應該是不能開單
(如果是三分鐘以內 超出應該也不太會計較只要不要太誇張)
我想你因該是熄火鎖車了吧
警察無法判定你是否為臨時停車
就開單了阿
不過停那一下子就被開單
我覺得不會那麼巧 警察剛好過來吧
如果是警察躲起來看你走進去就開單
那你改天就給他拍個照 讓他吃不完兜著走

perdue 2002-07-19 10:05 PM

今天到法院,購買狀紙兩份,一份三元,為這罰單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法物權篇粉累,
原來這是刑事聲明異議狀,大家不要笑我,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寫600元,第一次被開停車紅單,想想....但還是掙扎後的告訴.最後的結果有機會再和大家報告.
最後謝謝各位大大回應

a23b5678 2002-07-19 10:15 PM

你要加油!

lioushen 2002-07-20 12:51 AM

我也曾經為了 900 元去聲明異議過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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