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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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說法不對,實際上是「你不申報,又不用繼承的財產還錢」,才會被強制全面繼承。 就算是「限定」繼承,也是繼承,你一樣有還錢的義務,不是擺爛什麼都不管就沒事。 這法律的用意是,怕有人繼承了之後,算一下發現自己什麼都拿不到,就擺爛什麼都不處理,也不還錢。 此文章於 2017-07-27 08:43 AM 被 Adsm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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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8:42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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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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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謂"預設"?? 以軟體預設安裝來說,如果你不做任何額外變動(選擇),直接安裝 所以我認為預設繼承也是類似的概念,當你不做任何額外處理時,這才是預設 以繼承來說,套上上述的說法,預設繼承概念會變成如何? 至於全面限定繼承,我認為只是文字遊戲而已 事實就是,成年人沒去做申報,仍會有可能背上繼承以外的債務呀 (我沒說繼承就不用償還債務,但我認為只需依繼承的財產做清償即可) 此文章於 2017-07-27 08:54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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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8:50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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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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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前面說了,預設不代表你可以不用還錢。 並不是不去申報就變全面繼承,而是「不還錢」才會變全面繼,這有不合理嗎? 你的意思是要法院全面接管財產繼承的問題?一來是這是民法,法院或政府本身沒這個義務;二是多花納稅人的錢處理私人事務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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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9:02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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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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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繼承篇... 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1162-2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此文章於 2017-07-27 09:13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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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9:12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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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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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律師也有分好的跟爛的 好的律師就是有辦法找到法律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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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9:13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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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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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解讀是: 1162-1是說,沒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單下,繼承人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及債權額的比例,就遺產償還之,故還是限定繼承。 1162-2是說,違反前條規定,也就是不依順序、比例還債時,繼承人對就其他債權得自掏腰包還債囉。這樣規定的好處,避免繼承人故意把遺產優先拿去償還特定債務,至其他債權權利受損;壞處是繼承人當下只知某些被繼承人債務存在並償還後,日後跑出其他原先不知的債務,而剩下遺產不足償還,繼承人就得拿自己財產還債,當然,前題是繼承人當初沒聲報遺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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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1:0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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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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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血緣關係當然強大,強大到可以讓親生子女除了少數例外狀況都有權繼承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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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1:14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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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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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可以看一下我12樓提供的連結喔 此文章於 2017-07-27 01:35 P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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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1:3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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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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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大家在爭論什麼?
報導中不是已經提供了解決的方法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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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3:15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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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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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歐美沒有子孫繼承債務的這種義務, 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 也沒見歐美的銀行和借貸業因此而倒掉 單就兩岸三地的華人社會而言 似乎也只有台灣有沿用這種由大清朝留下來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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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3:32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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