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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1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那篇我認為很不負責任,向法院申報很重要,要說清楚,請注意最下面一段
這段的修法,解讀成白話文是....大家都是限定繼承,但是成年人要去做申報,不然仍然是全面繼續
換個說法.....成年人預設是全面繼承,只要去申報就是限定繼承
您接受那種說法?

這種說法不對,實際上是「你不申報,又不用繼承的財產還錢」,才會被強制全面繼承。

就算是「限定」繼承,也是繼承,你一樣有還錢的義務,不是擺爛什麼都不管就沒事。

這法律的用意是,怕有人繼承了之後,算一下發現自己什麼都拿不到,就擺爛什麼都不處理,也不還錢。
     
      

此文章於 2017-07-27 08:43 AM 被 Adsmt 編輯.
舊 2017-07-27, 08:42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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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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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Adsmt
這種說法不對,實際上是「你不申報,又不用繼承的財產還錢」,才會被強制全面繼承。

就算是「限定」繼承,也是繼承,你一樣有還錢的義務,不是擺爛什麼都不管就沒事。

這法律的用意是,怕有人繼承了之後,算一下發現自己什麼都拿不到,就擺爛什麼都不處理,也不還錢。



何謂"預設"??

以軟體預設安裝來說,如果你不做任何額外變動(選擇),直接安裝

所以我認為預設繼承也是類似的概念,當你不做任何額外處理時,這才是預設

以繼承來說,套上上述的說法,預設繼承概念會變成如何?

至於全面限定繼承,我認為只是文字遊戲而已

事實就是,成年人沒去做申報,仍會有可能背上繼承以外的債務呀 (我沒說繼承就不用償還債務,但我認為只需依繼承的財產做清償即可)
 

此文章於 2017-07-27 08:54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舊 2017-07-27, 08:50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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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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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1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何謂"預設"??
以軟體預設安裝來說,如果你不做任何額外變動(選擇),直接安裝
所以我認為預設繼承也是類似的概念,當你不做任何額外處理時,這才是預設
以繼承來說,套上上述的說法,預設繼承概念會變成如何?
至於全面限定繼承,我認為只是文字遊戲而已
事實就是,成年人沒去做申報,仍會有可能背上繼承以外的債務呀 (我沒說繼承就不用償還債務,但我認為只需依繼承的財產做清償即可)

我前面說了,預設不代表你可以不用還錢。

並不是不去申報就變全面繼承,而是「不還錢」才會變全面繼,這有不合理嗎?

你的意思是要法院全面接管財產繼承的問題?一來是這是民法,法院或政府本身沒這個義務;二是多花納稅人的錢處理私人事務合理嗎?
舊 2017-07-27, 09:02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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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Adsmt
我前面說了,預設不代表你可以不用還錢。

並不是不去申報就變全面繼承,而是「不還錢」才會變全面繼,這有不合理嗎?

你的意思是要法院全面接管財產繼承的問題?一來是這是民法,法院或政府本身沒這個義務;二是多花納稅人的錢處理私人事務合理嗎?



 
民法繼承篇...
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1162-2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此文章於 2017-07-27 09:13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舊 2017-07-27, 09:12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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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67
引用:
作者sn245763
嗯,原文蘋果文末有其他律師提出見解
母失聯30年過世 他無辜扛債有解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170725/1168240/)

蘋果這篇也可以參考一下
別以為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繼承遺產須注意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170725/1165790/)

所以律師也有分好的跟爛的
好的律師就是有辦法找到法律的漏洞
舊 2017-07-27, 09:13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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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離線中  
phkin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0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民法繼承篇...
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1162-2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我的解讀是:

1162-1是說,沒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單下,繼承人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及債權額的比例,就遺產償還之,故還是限定繼承。

1162-2是說,違反前條規定,也就是不依順序、比例還債時,繼承人對就其他債權得自掏腰包還債囉。這樣規定的好處,避免繼承人故意把遺產優先拿去償還特定債務,至其他債權權利受損;壞處是繼承人當下只知某些被繼承人債務存在並償還後,日後跑出其他原先不知的債務,而剩下遺產不足償還,繼承人就得拿自己財產還債,當然,前題是繼承人當初沒聲報遺產清單…
舊 2017-07-27, 01:0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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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Earstorm-5
我也是覺得這點很頭痛, 血緣關係真的那麼強大?! 法律保障(強制)如此? 難道真的要撇清只能辦理斷絕親子關係?

血緣關係當然強大,強大到可以讓親生子女除了少數例外狀況都有權繼承遺產
舊 2017-07-27, 01:14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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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phking
我的解讀是:

1162-1是說,沒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單下,繼承人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及債權額的比例,就遺產償還之,故還是限定繼承。

1162-2是說,違反前條規定,也就是不依順序、比例還債時,繼承人對就其他債權得自掏腰包還債囉。這樣規定的好處,避免繼承人故意把遺產優先拿去償還特定債務,至其他債權權利受損;壞處是繼承人當下只知某些被繼承人債務存在並償還後,日後跑出其他原先不知的債務,而剩下遺產不足償還,繼承人就得拿自己財產還債,當然,前題是繼承人當初沒聲報遺產清單…



您可以看一下我12樓提供的連結喔

此文章於 2017-07-27 01:35 PM 被 跳海人 編輯.
舊 2017-07-27, 01:3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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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不知大家在爭論什麼?

報導中不是已經提供了解決的方法嗎?

引用:
新聞報導中受到母親銀行卡債本金加計利息連累的江男,因為有長達30年的時間未親晤母親,又不知道母親身故,縱然繼承發生時間點即母親過世時為96年(即新聞所稱之2007年),仍可依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主張係因分離後均未曾相處、通訊、見面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知道繼承債務一事,而為「限定責任」之抗辯。
舊 2017-07-27, 03:15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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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不重要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16
引用:
作者E.A.G.Y.O.O
成年人當然不能自動限定繼承,總要留個路給借錢的人,借錢的也很倒霉。


歐美沒有子孫繼承債務的這種義務, 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
也沒見歐美的銀行和借貸業因此而倒掉
單就兩岸三地的華人社會而言
似乎也只有台灣有沿用這種由大清朝留下來的法律
舊 2017-07-27, 03:32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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