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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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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水泥攪拌車是不是還想倒車阿

再看蘋果影片…
1:15後水泥攪拌車有明顯後退?!
右後輪還有白色物體被翻轉中?!
     
      
舊 2017-07-24, 09:01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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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ix33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東部
文章: 76
與其賠終身不如倒車碾斃一次賠

以前沙石車連結車都會故意倒車再壓一次
之後公會出面處理一條人命只值100~150萬
要就拿不拿拉倒反正只賠這樣...
 
舊 2017-07-25, 09:25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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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ix331離線中  
gigam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在美國,故意倒車再輾已受傷者致死,這會升級為一級謀殺。

在臺灣一率都判意外、過失殺人罪,這真的很詭意。


另、法規應強制要求,只要是營業車輛、大型車輛,都應強制加裝全車環景錄影系統。

當發生事故,無法提供錄影記錄,判刑罰二年以上,並加重其事故犯罪刑責
舊 2017-07-25, 04:14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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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gigamo
在美國,故意倒車再輾已受傷者致死,這會升級為一級謀殺。

在臺灣一率都判意外、過失殺人罪,這真的很詭意。


另、法規應強制要求,只要是營業車輛、大型車輛,都應強制加裝全車環景錄影系統。

當發生事故,無法提供錄影記錄,判刑罰二年以上,並加重其事故犯罪刑責


誰跟你說的??

只要能夠證明駕駛有故意倒車輾人的行為,在臺灣就會成立殺人罪。

不能是聽說、謠傳,而是必須有證據證明有故意輾人的行為才行。
舊 2017-07-25, 04:28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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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h1010000
Major Member
 
h101000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88
引用:
作者惡蟲
誰跟你說的??

只要能夠證明駕駛有故意倒車輾人的行為,在臺灣就會成立殺人罪。

不能是聽說、謠傳,而是必須有證據證明有故意輾人的行為才行。

可以理解
所以重點在於「能夠證明」

而通常不是只要說...
一時緊張,踩錯油門、煞車、倒車
就能避開「故意」
誰會這麼傻說自己是故意輾人...
__________________

還是撐不過第十年    戒之慎之
舊 2017-07-25, 04:34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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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10000離線中  
gigam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來回輾殺單親爸 肇逃司機竟不必坐牢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38741&cat=NCTU

這還是有確實物證的情況下,改判「業務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

刑責為2年,並給予緩刑5年,不用坐牢。

人死了沒人權,加害者才有人權呀。
舊 2017-07-25, 04:47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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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mo離線中  
gigam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引用:
作者h1010000
可以理解
所以重點在於「能夠證明」

而通常不是只要說...
一時緊張,踩錯油門、煞車、倒車
就能避開「故意」
誰會這麼傻說自己是故意輾人...


所以呀...

我才會強調,法規應強制要求,

只要是營業車輛、大型車輛,都應強制加裝全車環景錄影系統。

當發生事故,無法提供錄影記錄,判刑罰二年以上,並加重其事故犯罪刑責。


現在大型車,似乎都是客運巴士才有裝。
舊 2017-07-25, 04:52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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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gamo離線中  
hoba
Junior Member
 
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39
引用:
作者gigamo
來回輾殺單親爸 肇逃司機竟不必坐牢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38741&cat=NCTU

這還是有確實物證的情況下,改判「業務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

刑責為2年,並給予緩刑5年,不用坐牢。

人死了沒人權,加害者才有人權呀。

台灣的法官就是這麼 NICE,我們是很講人情味的對吧?

沒殺人故意?法官你怎麼不躺下來讓他來回輾幾下看看是過失還是故意
舊 2017-07-25, 05:00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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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h1010000
可以理解
所以重點在於「能夠證明」

而通常不是只要說...
一時緊張,踩錯油門、煞車、倒車
就能避開「故意」
誰會這麼傻說自己是故意輾人...


所有法治國家,都是必須要有證據才能證明犯罪。
即使你所推崇的美國,也是一樣,甚至美國關於證據法則規定的更嚴格。

所以如果無法證明有故意輾人的行為,則本來就無法論以殺人罪。

至於你所舉的案例,很明顯的法院審理結果並不認為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故意存在,才會論以業務過失致死。
舊 2017-07-25, 05:25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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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gigam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聯結車於斜坡倒車現象案例之研究 -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M7tCtNxKvRQnS6g

此為PDF檔。

看了此份PDF檔後的心得....

加害者沒判殺人罪,因為受害者沒死。

加害者沒判殺人未遂罪,因為法院認為它拿到的證據是絶對對的。



新聞標題

第三次撞死人! 砂石車司機肇逃遭逮<---請自行Gooooogle

諸君看到這則新( 舊 )聞,有何感想…?


淺談法官的自由心證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4494504

這篇文章疑點主要有三點。

一、前方目擊證人要加害人倒車,那個人有出現在法庭做證…?

要求倒車的前方目擊證人真的有在肇事現埸?

二、在左前輪受傷的受害者在那?

三、後方的目擊證人或側方的目擊證人有無明確讓加害者知道後輪有輾到人?


在PPT看到一篇文章,順便PO出連結

https://www.ptt.cc/bbs/car/M.1408792854.A.308.html


再找,應該可以找出一堆故事,但越看只會越難過。

此文章於 2017-07-25 06:05 PM 被 gigamo 編輯.
舊 2017-07-25, 06:0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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