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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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所規定的罰金和新台幣間的折算方式, 請參考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的規定. 引用:
所以337條侵佔遺失物罪處500元以下罰金就是要乘上30倍. 此文章於 2017-05-29 12:56 PM 被 操級廢員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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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12:54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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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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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0倍沒錯喔(看黃字處) 1983年後新增的才是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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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弱弱的戰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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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01:57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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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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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網購寄錯,通知對方後一個月沒來取回,收件人就沒有保管的責任了. 這種狀況,不知道也適不適用一個月的保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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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08:00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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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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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倍30倍是案件罰款因應時代的算法跟銀元無關,銀元在的時候就是1:3,不是1:30 我和他說的是銀元,只是銀元取消修改時剛好裡面有x3x30的罰緩修改讓他誤會銀元是1:30 雖然我很久沒收到罰單之類的 可是現在罰單上應該就會是應繳的新台幣罰鍰 不可能上面寫500然後去繳的時候還要你換算x3x30 又有多少人會知道這案是該x3或x30 ? 一些法條上該x3或該x30的罰款金額或許沒改?因為後來的增修法條就可適用 可是繳納罰單上的應繳就是正確新台幣金額 法院裡郵局在收罰緩時我就不相信行員他還要知道這案該x3或x30來收 這就是我想表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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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0, 10:57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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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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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法條很多,不太可能一遇到通膨就逐條修改, 所以才會有不同時期修訂的法條採用不同倍率的算法, 幾十年後現行的新台幣罰款一樣會有太低的狀況。 引用:
也不是銀元在就1:3,這是之後因應通膨所做的調整,最一開始當然是1:1 不過很早之前就有訂立法條提高倍數了 https://zh.m.wikisource.org/wiki/罰...條例_(民國95年) 但現在已廢除,規定納到刑法施行法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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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0, 01:4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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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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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很多遺失的手機都可以用這種方式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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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06:0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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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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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送警局就好,過半年後沒人認領東西就是你的. 同事就這樣拿到隻蠻新的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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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06:52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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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5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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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告~誘導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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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07:08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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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松山
文章: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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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回收業會很雖~
整天被告就飽了 |
2017-06-01, 08:31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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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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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幾乎可以百分百肯定
只要請到像樣的律師, 最後一定可以無罪. |
2017-06-01, 09:37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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