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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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車權是否最大?
今天臉書私人社團內有人貼了一段交通事故影片
結果大家吵成一團 影片內容大概就是一個女的騎車飛快, 撞擊到一個左轉的宅配貨車, 撞擊點為貨車的右後方 當然結果該名女騎士受傷落地哭聲連連 我個人見解, 女騎車依照撞擊點是要負很大比率的責任的 但有人說無論撞擊點在哪, 貨車要負全責 因為直行車最大, 要等車道完全淨空方可逕行轉彎動作 這邊討論較理性, 想請問大家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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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10:5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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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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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影片,先把影片貼出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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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10:5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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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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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騎機車直行
經過綠燈路口時 對向的計程車忽然左轉擋在我前面 這樣是誰的錯?? 因為我朋友說綠燈汽車的確可以直接左轉 |
2017-04-25, 10:58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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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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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影片不可能用這幾個字來判斷,
就好比如.....後車撞前車一定是後車的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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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2017-04-25, 10:59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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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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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拍攝者不希望外流... 認為現在媒體太會操作風向 我只能貼上截圖給大家討論 問題截圖意義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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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11:0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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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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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personalinjurylawyer.com/newsdetail_2_46.html
車禍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路權歸屬 12 Feb, 2017 車禍糾紛的解決,通常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肇責歸屬釐清後,當事人才有可能切入賠償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否則車禍賠償協商過程可能誰對誰錯問題,陷於爭吵而無法討論,導致雙方難有和解共識,白白浪費時間,至於,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法令適用與事實認定的問題,我國通常以肇事車輛路權的優先順序,此即為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基本原則。 一、路權的概念 車禍發生後,常有人會不斷爭執「誰撞到誰?」但是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其實是相對的觀點,兩車發生撞擊,一定是接近才會發生,因此,主動與被動可以作為參考,但這種角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真正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發生事故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此關於車禍的肇事責任判斷,一定要從「路權」的議題加以判斷。所謂路權,係指對於使用道路或道路上相關設施的人或車,誰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而言。一方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另一方就有禮讓對方優先使用道路的義務,否則道路使用將形同無秩序。 一、依現行法令決定路權 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並無法釐清車禍責任的歸屬;要確認車禍肇責,即應以事故前「客觀情狀」主要即是「路權」來研判。按路權的優先順序路權就是用來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及設施先後順序的權利;誰有優先路權,應按現行相關法令的規定,如使用者、號誌、標線、道路規劃或車種而定。例如:紅燈停,綠燈行,此為眾人所知之道路使用方式,指的就是綠燈方向行進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但此一規則可能在救護車、穿越道路人時並不當然適用! 二、交岔路口權 交岔路口發生車禍時,如何判斷路權的優先?當然許多車禍都是在路口發生,此時優先路權的判斷,優先以現場人員、號誌,再以標線,最後無法決定則以道路規劃,如馬路有「路」>「街」>「巷」>「弄」的方式來認定,此為通常簡單的判斷方式,用以判斷支幹道之區分。 具體而言,實務上判斷路權優先順序的基本原則:基本上,路口有合法人員指揮交通時,交通指揮優先,因此不管路口有無紅綠燈的交通號誌,只要有員警在路口指揮交通,用路人就應依員警的指揮,以定道路優先使用的順序。其次,當然是路口有紅綠燈管制的交通號誌誌,「綠燈」方向的人車有優先通行權用路人應遵循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這是基本常識,至於,路口有閃紅燈、閃黃燈的交通號誌時,此時雙方均有小心注意的義務,原則上,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而行駛在「閃紅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停」,確認「閃黃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但是行駛在「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減速」,確認「閃紅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法律上此時創設雙重義務,實務上最容易發生爭執便是如此! 最後,沒辦法決定時,支線道車輛應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幹線道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在沒有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此時應優先遵重道路規劃,通常幹道屬於主要道路,車流較多,基於交通通暢,先禮讓幹道車。但如何判斷是否為支線道?通常臨接路口處,地上有寫「停」或「慢」字樣的道路,可能就是支線道。再者,少線道車輛應禮讓多線道車輛先行,多線道車輛有優先通行權,屬道路規劃之設計,亦復如此,線道的多少,是看同一方向行進的車道數有多少,而不是看一整條馬路有多少車道。 再如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此時直行車輛有優先通行權,實見亦常有爭議,蓋轉彎車可能先到路口並已經開始轉彎動作,但是直行車是否亦在路口或其他位置,常見當事人發生爭執又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雖右方車輛有優先通行權換言之,當騎車或開車到路口時,看到右手邊的路口有車輛要出來時,就應該禮讓對方車輛先行。 三、路權是相對的概念 原則上,路權是相對的概念,只有優先路權,沒有絕對路權。有優先使用道路權利的人或車,便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則有義務尊重並禮讓具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如有違反致使交通事故,就要負起法律上的責任。例外,則是路人在行人穿越道上、火車在正常運作的平交道,車禍基本上都是相對人(車輛)責任,即使路人有違反號誌也是與有過失問題。 |
2017-04-25, 11:05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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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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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xuite.net/seeder999/blog/209696556
「汽車轉彎,後方明明沒車,直行摩托車撞上,我卻要負肇事責任?」不少駕駛者有類似經驗,開到路口中間、通過路口時被撞,還要賠對方。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指出,直行車有「絕對路權」。 前鎮交通分隊舉例,日前凱旋四路發生右轉汽車與直行機車相撞,汽車駕駛認為責任是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倒地。然而,現場所見,汽車被機車衝撞位置在右側車頭,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有絕對優先權。 交通大隊交通安全組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陳姓交警指出,車禍現場處理時,轉彎車被直行車撞擊位置若在車頭,很明顯,轉彎車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造成,須負全部肇責。 「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事故,未必應負全責,不論左、右轉」,交通分隊長林光華指出,肇事責任有「全責」和「責任分攤比例」,計算責任方式包括事故路面寬度、車道、地點及撞擊部位等,肇事責任從全責到2比8有不等差別。 概略區分,若轉彎車被撞擊位置在車頭或車尾,事故點是否占據直行車道情況,例如,轉彎車逾對向車道4分之3、撞擊處在車尾,須負的肇責約百分之20。 不少汽車駕駛人跟警方抱怨,「對方直行的速度明明就很快」,交通大隊指出,「速度」是個人主觀感受,車禍肇事時除非對方坦承超速,有證據證明對方超速,一般來說,仍以「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為主要肇責。 2014/04/06【聯合報╱記者趙彥、劉星君/高雄報導】 相對路權 vs 絕對路權??? |
2017-04-25, 11:07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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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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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影片,不知道2邊的相對車速,那說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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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11:07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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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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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拍攝者, 與網友分析: 用google map測量距離約385公尺,影片1秒起步25秒撞上時間是24秒,換算下來平均速度要58.181公里,以上! 宅配車要左轉進政戰學校的, 但是無法直接進入, 等停在營區門口等待哨所阿兵哥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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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11:10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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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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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車速無關,直行車就是有優先權 否則大家都搶快轉彎不就好了?(我轉彎快點、直行車就會撞到我車後半部、所以直行車要賠我、這樣對嗎?) 話說,此起事故的肇事主因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而非『直行車超速』(如果有超速的話) 引用:
樓主都已經把原因貼出來了就不用贅述 換個場景 十字路口、一邊閃黃燈一邊閃紅燈,同時有兩車要過路口、試問是面對閃黃燈號誌的車輛要禮讓面對閃紅燈號誌的車輛、還是面對閃紅燈的車輛要禮讓面對閃黃燈號誌的車輛? 此文章於 2017-04-25 11:21 PM 被 滑過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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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11:14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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