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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FENG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8
路人可以亂入嗎.....會不會被幹譙....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hiteFang
我自己身為BBS站站長,最痛恨的確實就是灌水之人,
但是將別人停權是我最不願意做的事情.....
若是真的停權,也應該公告一下原因及理由,
以便讓其他網友瞭解本站規範的尺度在哪裡,
以避免以後再有此類問題產生。
但本站不加以說明,就先停了再說,
這不該是一個擁有廣大網友的站該有的行為。

後略....



這就是這個站的風格.........

你想知道你怎麼死的嗎?....

孩子....別鬧了....
     
      
舊 2002-08-11, 08:05 P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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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FENG離線中  
fairy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63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akuro_has_gone
我常常提出一些論點
然後有的網友也不回應
就說我是詭辯
那就來說說什麼是詭辯吧


你的講法確實是搞辯論的人才會用的......

雙方交手時,一方從對方所講的話中(也許是一句話,也許是一個字),找到某一有利自己的論點
以該論點作相反看法之申論.....

表面上看起來.....該方的論點也有道理
可是實際上雙方並未在同一線上交鋒.....
一方始終從另外一個層面做申辯,因為有利於自己的立場.....而迴避了對方的攻擊點...


所以∼∼∼∼
你講的話,在另外的場合或是事件也許是對的。
然而,在目前討論的事情上,你確實是詭辯.....


人就像刺蝟一樣,受到指責時,一定會豎起自己的刺防衛
最初的反應一定是「否認」
這裡沒人是聖人
一個人說你錯,兩個人說你錯,三個人說你錯∼∼也許他們是錯的
但很多人說你錯的時候∼∼是不是該反省一下是不是真的錯了....


在虛擬的網路世界承認錯誤,比起現實生活中來的容易多了
不是嗎......

如果覺得自己沒錯....那還是別回應了....
這樣只會得罪更多人
 
__________________
沒什麼好說的
舊 2002-08-11, 08:29 PM #15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airy離線中  
takuro_has_gon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13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airy

你的講法確實是搞辯論的人才會用的......

雙方交手時,一方從對方所講的話中(也許是一句話,也許是一個字),找到某一有利自己的論點
以該論點作相反看法之申論.....

表面上看起來.....該方的論點也有道理
可是實際上雙方並未在同一線上交鋒.....
一方始終從另外一個層面做申辯,因為有利於自己的立場.....而迴避了對方的攻擊點...


所以∼∼∼∼
你講的話,在另外的場合或是事件也許是對的。
然而,在目前討論的事情上,你確實是詭辯.....


人就像刺蝟一樣,受到指責時,一定會豎起自己的刺防衛
最初的反應一定是「否認」
這裡沒人是聖人
一個人說你錯,兩個人說你錯,三個人說你錯∼∼也許他們是錯的
但很多人說你錯的時候∼∼是不是該反省一下是不是真的錯了....


在虛擬的網路世界承認錯誤,比起現實生活中來的容易多了
不是嗎......

如果覺得自己沒錯....那還是別回應了....
這樣只會得罪更多人


呵呵
fairy兄你講的滿不錯的
有些的確是我們之間辯論的狀況
不過問題是有些不應加諸在我身上的罪名我不願承擔
而他們也不承認指控有誤
還是繼續用同一點作文章

還有人會來說幾聲無關爭論內容的風涼話就烙跑的
是誰我就不明講了

這篇我也不會再回應了
也不會過來看了
如果他們要幫我多扣一些帽子
就隨便他們了

fairy兄再見啦
祝你事事順心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路人甲
舊 2002-08-11, 09:02 PM #15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akuro_has_gone離線中  
sudenew
訪客
 
文章: n/a
謝謝收看m(_ _)m
舊 2002-08-11, 09:47 PM #1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台灣啤酒500cc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淹水的地方
文章: 1,023
都有罪..都沒罪..
自己去思考吧..
舊 2002-08-13, 03:35 AM #15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台灣啤酒500cc離線中  
Maraschino
Major Member
 
Marasch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泡泡堂
文章: 24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r_1976
好啦~~我自招啦.....我素離題灌水王

自首無罪吧...

七嘴區本來就素讓大家打屁聊天的地方....也可以增進大家對這個站的向心力,所謂"離題是種美德",就這樣開開心心不素很好嗎???


ps:我好像又離題了....

沒有,你沒有離題!!
網站如此架構,示網站有其目的,網站要的是流量,是首頁的廣告banner or..,
網站存活,不能沒流量跟人氣,7嘴8舌是貢獻現實在的討論區,小的從不懂怎買dvd到現在還想學怎買硬體..都是因為7嘴8舌討論區!!
__________________
Choose your future. Choose life...
Choose anything u want before the end of the world...

舊 2002-08-13, 05:35 A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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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aschino離線中  
大江錦太郎
Major Member
 
大江錦太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4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ievil


您已經認罪並被宣判了!
控方舉證責任已盡,『法官』相信控方的『合理懷疑』,
所以你被停權,
結果你反訴『合理懷疑』是毀謗?
您聽說過哪個嫌犯被檢方起訴,而且認罪,法官也做出判決,
然後還要控告檢方毀謗的?
就算要控告,也是嫌犯負舉證責任!不是控方負舉證責任!

以法律來定紛止爭
保障個人權益是法治國家進步的象徵
但是
如果引喻失當非但沒有助益
反而會引起一般人對法律的誤解以及法秩序的混亂
所以小弟覺得在此有必要澄清一下

1.檢察官?
>您聽說過哪個嫌犯被檢方起訴,而且認罪,法官也做出判決,
>然後還要控告檢方毀謗的?
在這整個討論爭辯的過程中
實在與法庭上的訴訟程序無法比擬
若真要比喻
那麼在這邊有哪個網友的角色該當檢察官身分??

檢察官係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發動公訴程序之公務員
那麼請問這邊哪位網友的身分符合檢察官之身分?
哪位網友是受站長及網站之任命負責管理舉發不當言論?
如果沒有
那麼此等舉發灌水文章之網友之身分
頂多只能比擬為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告發人
因為他甚至不能該當同法第319條以下規定之自訴人資格
那麼...究竟誰是檢察官

這個事實裡面根本沒有檢察官
誰擔當原告控方身分?
或者該說誰有這個資格?

2.判決?
>您已經認罪並被宣判了!
>控方舉證責任已盡,『法官』相信控方的『合理懷疑』,
>所以你被停權............
請問判決何在?
請問判決理由和判決依據法條??
除非是我沒看清楚
否則作出停權處分的站長應該沒有說t網友被停權的理由
如果你要說該停權是"判決"
那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同法第379條第14項規定: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如此一來...
您所引用的"判決"可是違背法令的判決

3.毀謗?
>控告檢方毀謗...
淺見覺得
如果真的要比喻的話
適用刑法第125條第三項前段的濫權追訴罪會比較好點......

4.舉證責任?
>就算要控告,也是嫌犯負舉證責任!不是控方負舉證責任!
如前所述
如果判決違法
那麼根本無從定既判力所及之範圍
您又如何斷定判決確定
"被告"所提為反訴,從而"舉證責任"由"被告"負起?

小弟再次重申
為此拙文非在欲引起口舌之爭
愚見亦不敢謂絕對正確
只盼釐清條理
圖免大眾對法律有所誤解
舊 2002-08-14, 01:37 PM #15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大江錦太郎離線中  
Ken.W.
Elite Member
 
Ken.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City-AV Home
文章: 5,974
這個區一向是很冷清的,想不到這個意見會有這麼多迴響,
難道冠上七嘴八舌就.....
我記得很早以前在那裡還有算發言數的時候,常泡在那
的人有一部份人會說因為他在別區說不了什麼,只能在
那灌水,從某個時期開始那裡就很旺,不過自從站長決定
不在記數那裡的發言數後,那裡還是很旺(好像還更旺),
表示那個區真的是有所需求的,我知道有些人上網只是想
找人聊聊話題,因此我個人也覺得沒必要廢掉那個區.
不過必要的自律我想是必備的.
另外,把在那區養成的灌水心態帶到別區就不適當了.
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後續已看完,確定不再跟我有關,我當然閃人
了.我都閃人了,2005/3/26晚上後別再無聊針
對我回文,我怎麼回啊!當然如果你想趁機自己玩
爽的,那當然我也阻止不了你.
請過去偶爾發簡訊問我問題的,別再發簡訊了,我
已不在此園地幫忙.因為我已無法看到與回覆.失
聯網友要找小弟,若不知如何聯絡,也請一併見諒.
==============
不斷疑問,不斷求知.實事求是,精益求精.
知識才是力量.AV這條路是我無悔的選擇.
舊 2002-08-14, 03:50 PM #15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en.W.離線中  
lievil
Major Member
 
liev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大江錦太郎



小弟再次重申
為此拙文非在欲引起口舌之爭
愚見亦不敢謂絕對正確
只盼釐清條理
圖免大眾對法律有所誤解


比喻從來不等同於事物本身,
我想比喻的是PCDVD的內部規則,
真要如此講究,
在此一事件中,站主若要將人停權,
應該控告T兄,並請檢方主動偵察與蒐證,
並證明網站遭到破壞,經法院判決後才能停權,是嗎?

您的確將法律觀念作了一次教育,小弟受教了!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此文章於 2002-08-14 06:17 PM 被 lievil 編輯.
舊 2002-08-14, 06:07 PM #15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evil離線中  
大江錦太郎
Major Member
 
大江錦太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4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ievil


比喻從來不等同於事物本身,
我想比喻的是PCDVD的內部規則,
真要如此講究,
在此一事件中,站主若要將人停權,
應該控告T兄,並請檢方主動偵察與蒐證,
並證明網站遭到破壞,經法院判決後才能停權,是嗎?

您的確將法律觀念作了一次教育,小弟受教了!謝謝!

lievil兄著實言重了

其實站長要將人停權
本來就是他的權限範圍
論壇使用人本即應受其使用規則限制
在一般情況下與法律應該無涉

敘事說理以旁徵博引方式為之
是天經地義的事
只是覺得比喻內容形容的有點誇張而已
事情並不一定需要搞的那麼嚴重複雜,不是嗎?
舊 2002-08-15, 01:57 AM #16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大江錦太郎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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