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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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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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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170
遇到這種以刑逼民來要求高額金額才願合解的康綺有限公司,把到目前為止的過程PO出來

本人希望這種以刑逼民來要求高額賠償金的行為不要出現,內容歡迎轉貼或是使用
本人對其所寫的內容負責任,為何要寫如此,就是怕康綺有限公司會以”告訴”來對其PO的網站要脅撤下文章

本人姓名:林金鋒
目前跟康綺有限公司的官司如下
刑事:在股 104年度智易字第27號
民事:在股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被告:也就是我(林金鋒),商品是從PCHOME24H購物網進貨(康綺有限公司販售),然後拿其圖到露天販售,而被康綺有限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

原告: 康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怡君/訴訟代理人王昶清
(這在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附民48 裡的資料有寫,跟我的相同) *附註1-目前查的到的已12筆被告*

如有不了解的需要補充的,如有人提出的話,我會再補充其資料.

康綺有限公司所扯的各種謊,我也會一一寫出來,自己覺的一間算蠻大的公司,怎會做這樣的事情,完全無法理解.(這些謊,於其他的告訴判決裡,也有看到類似的)

A: 康綺有限公司以我遇過的情形,不管是偵查庭第一次開庭未到,或是刑事庭第一次開庭未到,或是民事庭第一次開庭都是未到,同樣被告的,要習慣這樣第一次開庭未到的情況. *附註2*

B:第一次開偵查庭康綺有限公司人員未到,第二次開偵查庭康綺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王昶清到,馬上提出兩個謊言告知檢察官,所以覺的被告沒有”合解”的意願.
謊言1.被告我到目前都還未將商品下架.
事實是:是商品早就下架了

謊言2.被告我賣康綺有限公司的商品,價格低於康綺有限公司賣場所賣的.
事實是:商品賣價當然高於康綺有限公司賣場所賣,因為就是從PCHOME 24H購物網康綺有限公司賣場依賣價加上利潤上去賣的,而這個證據就直接從康綺有限公司提告我的文件裡面就以非常容易的判定.

之後由檢察官告知,讓我們去合解室談,走在路上,客氣的告知訴訟代理人王昶清說你說的這兩項,我確定是不存在的,你可以去確認一下,但訴訟代理人王昶清是完全沒有想確認的意思,到合解室後,對方直接要求,其使用到9張的商品圖,要求是要45萬元的金額,才同意合解,被我以怎麼可以用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來要求高額賠償金回絕掉,並告知本人願登報道歉,並付擔其來回交通費用,或是直接以賠償金一萬元合解,對方並不同意,就無合解成功.

謊言3:說被告我的賣場裡,無聯絡資料,所以無法聯絡我
實際是:露天的賣場,本來就是不同意私底下交易,所以無法在其賣場裡寫上聯絡資料,其有趣的地方是康綺有限公司不知道嗎?那這個露天賣場是什麼?2007年就成立,並也有販售其商品,這不是康綺有限公司的嗎?說這謊是要誤導誰?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natural-life
在露天要聯絡,問與答直接詢問,或是商品直接下標,自然會有賣家的基本資料,這在露天本來就是常識.(康綺有限公司自己在露天都成立9年了,那有可能不知,其關於我一樣是沒任何聯絡資料)

本人不願意支付其45萬元的合解費後,就開始看到此康綺有限公司為了錢不擇手段,不惜以假證據,或各種可以詆毀我的做法,來合理其45萬元的”民事求償”費用.

謊言4: 康綺有限公司民事求償裡,說因本人拿其9張商品,因商品保密條款難以舉證,所以要求431450的求償,另外還有交通費6780元
事實: 被本人要求法官驗證其保密條款後,下一次開庭改說法變成,其9張圖檔的估價單是45萬元(並提供估價單),另外還有6780的交通費.

謊言5: 其9張圖檔的估價單是45萬元(並提供估價單)
事實: 其9張圖檔的估價單證明,竟然只是一個隨意用電腦編輯的文件,裡面只有寫商品圖9張,單價50000元,總計450000元,裡面沒有開立的估價公司名,蓋章也沒有,開給誰也沒有,分明就是偽證.
這每一張圖值5萬元的"估價",就讓大家來看看其製作成本之高的作品,希望下次開庭時,康綺有限公司能夠拿出真正的證據出來,其每張圖的製作成本5萬元,想知道是那間公司的收費如此之高,以下為其中的一個商品圖(商品名稱左方的商品圖,其9張圖的背景美工製做圖幾乎相同) *註3*
http://24h.pchome.com.tw/prod/DDAO2J-A54811904

謊言6: 康綺有限公司說我是從國外進貨來販售
事實:從那裡進貨,在偵查庭就都已經附上證據,如果我從國外進貨來賣,有可能會賣的比康綺有限公司高嗎? 如果我從國外進貨來賣,有辦法在頁面說明裡寫上,購買後隔日可出貨嗎?當康綺有限公司提出這樣的說法時,我直接說,你提出證據來證明我是從國外進口來賣的,訟代理人王昶清竟說,是我要提供證據證明不是從國外進口的(指控一堆有的沒有的,但確沒有一個拿出證據,我的證據早就補上了).

這些一個一個的說法,其中有些都於答辨書上提出,也請康綺有限公司一定要於下次補上證據(明顯的謊言,補的出來嗎?),不過康綺有限公司有在庭上說會”後補”,請不要連法官,檢察官都騙…

上個月開庭,康綺有限公司又來無名的說法了(直接於庭上特別講的,這種做法已經很多次了,但確都是謊言),下次開庭資料我都會補上

謊言7: 康綺有限公司說我的評價820都是賣東西來的…
事實:其中有近1/3的評價是買東西來的,其帳號已建立8年以上了,而且其8成以上,都不是賣PCHOME24H的商品來的..再麻煩康綺有限公司提供我這820評價都是賣東西來的,或是都是賣”沒有經授權”的不法獲利證明好嗎?

謊言8: 康綺有限公司說為何會針對我告到底,是因為我說,康綺有限公司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獲取高額的賠償金,才同意合解..*註4*
事實:不是嗎?覺的康綺有限公司真的很強,大部份的都是”合解”收場(可見得都有拿到其”賠償金”.
那這些不就也都是被告到底的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1智簡8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2智簡上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20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附民4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5智簡11

目前查的到的12筆,五件都是被告到底,五件撤告(原則上是付錢了事),另外兩件上個月的判決是無罪也無需任何賠償(而這個竟然還是被康綺有限公司要求民事求償100萬的)

所以是針對”我”,還是針對”很多不願付高額合解金”的人,摸摸自己的良心吧~

更何況康綺有限公司自己的民事準備狀裡面就寫
“原告認為衡量法律,製圖之成本等因素後”,認為其9張圖要45萬元的賠償金,試問? 康綺有限公司你不就自己認為是”以刑逼民”了嗎?民事就只是單純求償,有損失證明,就提出求償,衡量法律,這裡指的法律,就明顯就是刑事的意思,嘴裡說不是以刑逼民來求償高額賠償金,結果自己又寫出來.

附註1:
目前康綺有限公司提告的,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康綺有限公司(進入網址後,選法院,然後全文檢索語詞輸入康綺有限公司就可以查到)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就已經查詢到非常多筆,而這些都還不包含起訴前合解跟還在審理的都是查不到的,如自己的案子(每次查都多幾筆出來,原本的資料是7筆,一個月前查是9筆,今天在查有12筆),實際被告的數值應大於此蠻多,依目前已多位被告跟我聯絡,基本上都是要直接付錢了事,另外起訴後的這12筆,也有近半是後來撤告,推測也是付錢了事,原則上大部份的被告都是付錢了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1智簡8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2智簡上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20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審智易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附民4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104智易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104智訴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4智訴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5智簡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4智附民2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4智易9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104審智訴3

附註2:
對於其未到,在本人的答辨狀裡有提,康綺有限公司後來就提出其訴訟代理人王昶清”看病””出國”等証明….老實說,訴訟代理人生病就法定代理人周怡君出席,更何況其訴訟代理人王昶清都未補其訴訟代理人的文件(不管是偵查庭,民事庭,刑事庭,檢查官或法官都是告知尚未補上訴訟代理人的文件,要求補上),根本就還不是真正的代理人,提出訴訟代理人王昶清看病證明完全沒意義.

註3:經實際查詢其從商品拍照到美工修圖設計,其行情約在一張1500元左右,量大以及美工如果設計類似,其價格會更便宜許多.

註4:是否要求高額賠償金才願合解,我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20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附民48,此兩件案子分別為刑事跟民事,從其民事裡是要求36萬的賠償,實際判出來是6萬的差異是6倍之多,而刑事判出來是50日,如易科罰金是以一仟元折一日,算起來是5萬,刑事加民事共為11萬,離36萬還是差異三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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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舊 2016-04-05, 03:1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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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離線中  
JING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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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0
目前最新的被康綺有限公司提告的
已有判決無罪的案例裁判日期10503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4智附民2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4智易96
建議同樣被告的,先詢問懂法律的看看,而不是一味的被康綺有限公司以此方式來獲取高額賠償來合解,只會助長這種行為.(以最新的案例,是被求償100萬元,幸好有打到底,不然真的會被當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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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4-05, 03:20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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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鬼
New Member
 
鬼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1
官司的結果是你獲勝?
康綺有上訴嗎?
舊 2016-04-05, 03:2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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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鬼離線中  
JING FENG
Elite Member
 
JING FENG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0
我的還沒結束,下一次應該是刑民事會一起開最後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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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舊 2016-04-05, 03:31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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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離線中  
cetrane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568
小弟覺得這官司樓主是不可能贏
目前卡在賠償金額談不攏?
不知道對方以啥刑事法條告樓主
有錯還請指正

此文章於 2016-04-05 03:39 PM 被 cetranet 編輯.
舊 2016-04-05, 03:3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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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ranet離線中  
mypigbab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51
判決結果可以po上來嗎?
謝謝
舊 2016-04-05, 03:4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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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pigbaby離線中  
finalhope2010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401
看來虎大被想要賺一筆的公司跟狀況外的律師盯上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賣場
【紗布巾】【助行器】

舊 2016-04-05, 03:5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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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hope2010離線中  
JING FENG
Elite Member
 
JING FENG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0
引用:
作者cetranet
小弟覺得這官司樓主是不可能贏
目前卡在賠償金額談不攏?
不知道對方以啥刑事法條告樓主
有錯還請指正



康綺有限公司都是以過去的案例,判決金額X好幾倍的價格來訂出合解金額的.
就是擺明,不要揹前科的話,就付,不然就準備揹前科,跟民事求償.

這個就是實際的案例,同樣是被康綺有限公司告的,要嗎付36萬合解,不然就是揹前科,以及付11萬(就看你覺的這個前科值不值25萬,這也是所謂的以刑逼民)

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20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103智簡附民48,此兩件案子分別為刑事跟民事,從其民事裡是要求36萬的賠償,實際判出來是6萬的差異是6倍之多,而刑事判出來是50日,如易科罰金是以一仟元折一日,算起來是5萬,刑事加民事共為11萬,離36萬還是差異三倍以上



著作權法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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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4-05, 03:5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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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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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0
引用:
作者mypigbaby
判決結果可以po上來嗎?
謝謝



會的,康綺有限公司不會這樣就停止的,未來應該還有數十起,或是數百起案子因康綺有限公司而起,所以也希望這樣的文章一直留下來,我還會整理那些商品使用到商品圖會被告.

希望這些有可能使用到這些圖的能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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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4-05, 03:57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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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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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 FENG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0
引用:
作者finalhope2010
看來虎大被想要賺一筆的公司跟狀況外的律師盯上了


康綺有限公司已經賺N筆了.....

笫三次偵查庭上,檢查官都還直接在雙方的面跟我說..
你開一萬元的合解金那麼低,人家就直接不賺這次了....

跟康綺有限公司說
你開這麼高,那可能合解

PS:有趣的是,康綺有限公司還認為這個話是我說的...這是檢察官當面說的,要證明直接問檢察官(連當面說的,都還可以不承認,這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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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舊 2016-04-05, 04:02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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