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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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準備讓支那人來標吧 上個月過去談好的條件 至於跟西部系統的整併 那不重要 敢質疑就是側翼反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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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08:47 PM
#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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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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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www.facebook.com/Politician...36?locale=zh_TW 昨天口號除了中天滾,大概就屬這個最搞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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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08:55 PM
#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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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世紀公園
文章: 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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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是有規定的, 需要行政院長及立法院長配合,而且後果可能很嚴重。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 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第 2 條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 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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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09:11 PM
#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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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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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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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12:27 AM
#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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