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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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失聯生母過世 他沒做這件事慘背卡債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是天上掉下來的「債務」!30多年來從沒與自己聯繫的母親,最後一次接獲她的消息除了是已過世外,還有自己繼承了她生前所欠下的卡債,連本帶利總計約14萬元,這讓新北市江姓工程師相當無法接受,因為自己錯過了民法規定申請拋棄繼承時間,所以得替有血緣關係,但根本沒聯繫的生母償還,除了傻眼外,江男直呼:「真的很難接受!」對於這樣的狀況,律師也坦言無法可救,江男有責任還那些錢,但金額可與銀行協商,雙方達成共識即可。
~~~~~~~~~~~~~~~~~~~~~~ 單憑血緣關係 , 無視根本已經不是母親之實 , 無視根本無一同生活之實 , 實在有點不近人情 若這樣 那天底下所有離婚父母的子女 , 都得時刻注意, 哪個無緣的父/母, 死了沒? 是否有積欠債務? 拋棄繼承期限是3個月 , 哪等於每3個月都要去問...死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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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12:14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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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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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 剛查的,你看一下 http://www.sinsiang.com.tw/inheritance-law-q6.php 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可以做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在於「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並且要用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有權繼承的人,也就是當自己做好拋棄繼承時,要用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告知對方自己已經做好拋棄繼承。 這工程師的問題應該是知道他媽死了,而接下來的三個月卻無做為 導致無法拋棄繼承 此文章於 2017-07-27 12:37 AM 被 Cantabil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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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12:29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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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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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記錯了
回到原文.... ~~~~~~~~~~~~~~~~~~~~~~~ 江男語帶不滿地表示,自己在收到這份支付命令時,已主動向法院書記官表明自己和生母的關係,但對方僅告知他申請異議即可,並沒有提醒要申請拋棄繼承,以致於現在已過了民法規定的3個月期限,他不得不償還!不僅如此,對於銀行在過去的15年期間都沒有追討這筆債務,而是等到了時效快到期時才透過法院追討,讓江男不禁質疑,銀行難道是故意等到利益最大化嗎? ~~~~~~~~~~~~~~~~~~~~~~~ 所以不懂法,真的是被玩得死死的 |
2017-07-27, 12:43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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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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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該諮詢律師的事情去問書記官? 如果書記官的職責範圍內有負責回答法律相關疑問,那告他瀆職吧,另外聲請國賠損失。 如果沒有,那跟跑去詢問法院掃廁所的大嬸有什麼不同?上媒體娛樂版的讓大家開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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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1:14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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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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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辦理斷絕親子關係困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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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5:3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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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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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預設就是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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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6:42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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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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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這搞笑喔,竟然是怪書記官?書記官是有收他法律諮詢費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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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7:06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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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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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是覺得這點很頭痛, 血緣關係真的那麼強大?! 法律保障(強制)如此? 難道真的要撇清只能辦理斷絕親子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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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7:17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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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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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是舊新聞或假新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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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07:26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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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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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沒有這種問題了
現在已經被成為限定繼承 |
2017-07-27, 07:33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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