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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hMbKvbKN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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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95
無故被盤查 李永得:台北戒嚴了?

引用: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ingnews/2009699

台灣變成警察國家?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今天下午外出買飲料時,被警察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由於不願配合於法無據的盤查,因此一度與警方僵持,直到看不下去的民眾仗義執言,才得以脫身。保大第五中隊隊長陳豐盛則表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他們本來就有權力對看似可疑民眾攔查。

民眾仗義執言 怒斥警方違反人權

李永得表示,今天下午時穿著輕便運動服到京站時尚廣場的便利商店買舒跑,當時現場有多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在執行盤查任務,其中一人看見他後,便上前要求出示身分證供盤查。

李永得說,警方以「在公共場所我們就有權盤查」為由,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李永得向警方表示,自己只是到住家附近購物,身上沒有帶身分證,沒想到警方進一步要求他報上身分證字號。李永得要求對方告知盤查的理由與相關法令否則不會配合,雙方因此僵持不下,直到圍觀的群眾看不下去,跳出來仗義執言,李永得才得以脫身。

李永得表示,該名民眾要他趕快離開現場,並告訴他「你沒有錯,錯的是這些警察」。據李永得轉述,該名民眾不但以國外的案例訓誡那幾名警察,甚至怒斥警方違反人權。由於警方並未攔阻,因此購物完後,李永得就離開現場。

警方:依法行使職權

五中隊隊長陳豐盛說,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只要警察合理懷疑民眾有犯罪嫌疑,就有賦予警察盤查民眾的權力,並且若民眾拒絕,其實可以將他帶回隊裡,進行3個小時的身分盤查,而他們此次不但沒有將他們強制帶回,也沒有強制要求他們出示身分證件。

陳豐盛表示,當時李永得與友人從便利商店出來,巡邏員警發現兩人行動倉促,並且不斷斜眼瞄警方,李永得身穿拖鞋,其友人手提紙袋,於是心覺可疑,便上前要求出示證件,但李永得的友人拒絕出示證件,還與員警小有爭吵,而當時巡邏的員警也未多作爭執,只簡單表示他們只是依法行使職權。

李永得:非常不可思議

李永得受訪時表示仍感到非常不可思議,在現今的台灣已是民主社會,居然還有警察可以不問理由、隨機盤查人民的事情發生。他認為,今天並非只有他一個人被警察要求出示身分證,但多數人可能怕麻煩或不熟悉法令而乖乖配合。

李永得強調,並不是蓄意要刁難警察,然而警察在執法的時候也必須於法有據,否則與戒嚴時代或警察國家有何不同?

這件事也喚起了李永得的回憶,他表示上一次在路上被警察盤查時已是大學的時候,因為頭髮留得太長而被關切。


小小一個警察,居然不認識我李大主委
     
      
舊 2017-03-20, 09:39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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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hMbKvbKNXm離線中  
OPU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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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李永得是總統嗎?未何不能盤查 臉上有寫我是當官的嗎? 只是連盤查都不行 絕對的人權真的比治安重要嗎 為何台灣都出一些自大狂?
 
舊 2017-03-20, 10:25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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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UTEC離線中  
曬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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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83
怎沒人來噴了

全民歡喜迎戒嚴?
舊 2017-03-20, 11:35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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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太陽離線中  
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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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OPUTEC
李永得是總統嗎?未何不能盤查 臉上有寫我是當官的嗎? 只是連盤查都不行 絕對的人權真的比治安重要嗎 為何台灣都出一些自大狂?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講得很清楚,盤查有範圍和比例的限制,不能任意,盤查看起來這次李永得和那位路人沒有錯,跟是不是總統和當官無關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此文章於 2017-03-20 12:27 PM 被 LDSKING 編輯.
舊 2017-03-20, 12:2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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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離線中  
OPU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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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引用:
作者LDSKING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如果罪犯因一日內多次臨檢被抓 如果有錢是不是可打憲法官司還其自由? 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如身上有證件確認一下也不會怎樣 因沒帶証件需盤查不是也很正常嗎? 警察不是正在上班時間出勤嗎? 還是希望以後警察都只用眼睛來維護治安
舊 2017-03-20, 01:20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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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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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OPUTEC
如果罪犯因一日內多次臨檢被抓 如果有錢是不是可打憲法官司還其自由? 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如身上有證件確認一下也不會怎樣 因沒帶証件需盤查不是也很正常嗎? 警察不是正在上班時間出勤嗎? 還是希望以後警察都只用眼睛來維護治安
ok 啊,能配合就配合,如果不想配合也可以好意拒絕,後來李永得不是沒事走人,警察也沒刁難

對了忘了說當時聲請那個釋憲文的當事人弟弟沒花半毛錢請律師撰寫聲請書,所以你我也可以,不一定要大富大貴高學歷,只要你認爲是對的事都可

李永得遭盤查拒絕行不行?釋憲背後有故事
舊 2017-03-20, 02:4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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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r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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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rai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7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0
盤查無違法...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舊 2017-03-20, 03:39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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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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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媒體列出六點警察可依警職法對人民逕行盤查,從這六點來看,李永得拒絕盤查是沒有問題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舊 2017-03-20, 04:0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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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離線中  
a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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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LDSKING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這條因該能成立
舊 2017-03-20, 04:08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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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離線中  
cbl220tw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5
引用:
作者aabb
這條因該能成立

這條有一疑問,需管區分局長以上指定及公告執行時間和範圍,這轉運站是甚麼時候公告的?
__________________
C.B.L
舊 2017-03-20, 04:2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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