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8
|
用自己的強制險去理賠自己 !
客戶的老公,騎機車,被小貨車撞倒.左小腿骨折.
但,該肇事者,郤逃逸了. 後來,受傷的老公,住院共花了6萬多元. 客戶只能很無耐的,抱怨又受傷,又無法得到理賠. 聽完,提醒他,可用自己車的強制險去理賠. 但要向警察局,補申請交通事故證明(要有提到肇事者逃逸) 再向自己車的產險公司申請,就OK了. 而正式收據只有一份. 關係,強制險的理賠免正式收據.只要在影印本收據上有蓋上醫院章.這樣就可以了. 整理一下 政府強制險包括140萬死殘理賠,和20萬的意外門診或住院理賠. 而要申請肇事逃逸20萬的意外住院門診理賠. 請準備下列文件. 1.警察局交通事故證明(要有提到肇事者逃逸) 2.醫院的收據,可用影印本,但要醫院蓋章. 3,向自己購買的強制險,產險公司申請出險. 政府強制險的用意,就是為了萬一肇事者逃逸,受傷者不會求償無門,所以自己的權益,自己要爭取.. 想到客戶憤憤不平的說,警察當時只丟下一句話:"您較衰". 而警察也不會主動提醒受傷者能自己申請理賠.只會說風涼話. 唉...希望這些警察都能更專業點. 誠如大野狼說的.強制責任險,若對方車跑了.我們的車體是不能要求由己方的強制險理賠. 因政府強制險,只負責"人"的理賠. 每一人死殘上限是140萬,醫療費是20萬上限. 故車體部份不得要求,由政府強制險理賠. 但若您有買車體損失險(如甲,乙或丙式車體損失險) 則,對方逃跑,只要自己有向警方報案.就一樣可獲得自己產險公司的車體險理賠. 萬一出險時,收據多印幾份(都要蓋醫院章) 同一個費用,至多可申請三份理賠. 第一份:原始收據交給個人壽險或團體險的保險公司(實報實銷) 第二份:收據影印本,交給強制險的產險公司申請政府強制險理賠. 第三份:收據影印本,交給自己產險公司辦理乘客險理賠. 至於第三份,能不能賠要看各家產險公司,目前南山,AIU美國環球產物是 OK. 所以找一位產壽險合一的業務員,對您的保險更有保障 |
|||||||
2005-06-17, 02:12 AM
#1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
引用:
先MARK......以備不時之需....謝謝.... |
|||
2005-06-17, 02:14 AM
#2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沒有靈魂的天堂
文章: 58
|
受教了~真是大家應該都知道的國民須知
我推我推我推推推 |
2005-06-17, 02:21 AM
#3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8
|
別每年白繳錢哦 !
|
2005-06-17, 05:47 PM
#4
|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濁水溪旁邊
文章: 35
|
又多了一些知識..不錯耶!值得收藏...收下來!^^
此文章於 2005-06-17 06:07 PM 被 luck 編輯. |
2005-06-17, 06:06 PM
#5
|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1,217
|
如果有載人(汽機車都含)
就算自己發生事故 好比去撞到安全島,路樹 導致乘客受傷 乘客還是可以申請理賠 駕駛就不行了 |
2005-06-17, 06:10 PM
#6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31
|
原來可以這樣 感謝分享
|
2005-06-17, 06:18 PM
#7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0
|
引用:
補充一下:自6/8修正,強制險死亡殘廢提高為150萬,非140萬~ 這個20萬的意外住院門診理賠也不是全賠,是有標準的~ 摘錄如下: 第二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此文章於 2005-06-17 06:31 PM 被 tiger1974 編輯. |
|
2005-06-17, 06:20 PM
#8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錢莊
文章: 374
|
這是一個好常識
回一下 |
2005-06-17, 08:05 PM
#9
|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636
|
再推...希望這個常識大家都用不到...
|
2005-06-17, 08:31 PM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