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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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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惡評麵店 賠20萬判拘役
在網路的評論真的是要負責任的。
如果是照這則新聞看的話, 因批評店家做的口味不佳,是會被告並罰錢(個人口味不同) 所以以後只能說某某店的口味,距離世界第一只差在麵嚼勁差了一些,湯沒有味道了點, 肉鬆散了一點....能改善的話真的是無敵的麵!!! 跟別人起衝突也只能說:我祝你壽與天齊,多子多孫多健康~~~ ![]() ![]() ======================================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在網路上罵商家的食物不好吃,小心被判刑及賠償! 店家告上法院求償50萬 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及意見,是近年來流行的網誌寫作方式,台中市劉姓女子在網誌上批評某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且有蟑螂、不衛生,被店家提告。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劉女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卅日、緩刑兩年,劉女也向店家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 劉姓女子常在部落格內撰寫網誌,針對小吃、醫療、室內設計、生活雜談等發表文章,迄今有六萬多人次點閱率。九十七年七月間,劉女到台中市西區一家牛肉麵店用餐,事後在網誌上發表言論,指稱該店味道太鹹,店內又有蟑螂,相當不衛生;且店家還讓顧客亂停車,簡直是「惡霸」。有老顧客發現後轉告楊姓老闆,楊老闆委託律師對劉女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法官認逾合理評論範圍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劉女批評店家的言論已逾合理評論範圍,判處拘役卅日,劉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劉女辯稱所謂「很難吃」等言論,是依個人親身體驗的陳述,至於該店環境「不衛生、有蟑螂」,也屬於「事實陳述」言論,並非實質惡意,應不為罪。 由於台中市衛生單位到該店稽查,並未發現有蟑螂及不衛生等情形,二審法官勸告雙方和解,也勸劉女向店家道歉,未來可以在刑事判決上從輕發落。 劉女在其網誌上張貼批評文章長達一年多,店家依一日損失一千元計算,向她索賠五十萬元,最後劉女同意賠償二十萬元,並在法庭上向牛肉麵店老闆道歉。法官認為她經此事後應知警惕,改判拘役卅日、緩刑兩年,全案確定。 法官認為,劉女只到過這家牛肉麵店吃了一次乾麵,若要評論,應只就乾麵部份,不能以「味道太鹹」概括批評該店所有飲食,且僅一次消費並覺得乾麵很鹹,即散播「這家牛肉麵店很難吃」言論,難以認定是適當且善意的評論,也不是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記者昨天訪問牛肉麵店楊姓老闆,她表示,劉女在網路張貼對其不利的言論,不少顧客紛紛打電話質疑,影響其生計,才提起告訴,希望劉女經此教訓改過;至於劉女方面,昨天無法與她取得聯絡。 律師提醒最好拍照存證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表示,網友在網誌上發表的食記文章,要具備相當事實程度,最好拍照存證,才能保護自己。評論時,應以客觀、公正的態度,不能一味謾罵、指責,畢竟每個人對於食物的味覺感受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至於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如何避免引發糾紛?在痞客邦網站累積六百四十四萬人氣的知名部落客「北海道牛奶麥片」說,除了介紹食物外,在批評時還是要考量到商家的處境,總不能讓人家落得關門大吉的下場。 知名部落客:應技巧評論 另一位入圍全球華人部落客大獎的「小剎」則表示,以往他也會直接點名某店家是「地雷」,呼籲網友不要去吃,但店家也會找人上網攻擊他,最後大家淪為互相叫罵,現在他採用比較技巧及適當的方式發表文章,就是除了批評之外還會加以建議,例如建議店家醬油少放一點,味道會更迷人,如此一來大家都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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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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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口味真的不同
我爸我姐就吃重味 他們愛吃的我都覺得偏鹹 我愛吃的他們都覺得沒味道 偷工減料 所以大家小心點好 此文章於 2011-06-22 10:52 PM 被 正名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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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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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覺得... 該女子的心態似乎有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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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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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店門口踩到狗屎....)
槓!!打丟高賽!!這家店不行.環境太差太髒了.都沒有整理!! (拿出筆電寫店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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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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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得我冒出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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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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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又在亂掰了...
![]() 網友備份的網誌內容 基本上寫得根本就不是甚麼食記 而是發生停車糾紛後抱怨文 判決文內容 (四)雖被告舉證人即其同事蔡幸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 問:被告有無跟你評論過味到小吃餐廳的環境衛生情形?) 有,我剛到時,同事有跟我說可以去附近的味到小吃店吃, 說那裡比較近,之後跟被告聊起來,被告說她有去吃過,她 說那裡的覺得比較髒一點,吃起來覺得還好」、「(問:那 是什麼時候說的?時間點在哪時候?)是我剛來公司的時候 ,差不多是97年 9月的時候」、「(問:妳自己是否曾經到 味到小吃店吃過?)有」、「(問:大概是什麼時候去吃的 ?)大概是97年9月底左右,是同事他們介紹完後,曾經去 之過一次,之後過了半年多,有再去吃過一次,到目前總共 去過兩次」、「(問:妳到味到小吃餐廳,妳看到的衛生環 境狀況為何?)我第一次去吃的時候,是中午的時候,剛點 完餐要進去裡面找位子的時候,裡面就是昏昏暗暗的,桌子 有點髒,所以我想到外面煮麵的地方去吃,因為那裡有採光 罩,看起來比較亮一點,所以我想就在外面吃。當時我看的 感覺,覺得桌面比較有油漬。外面的部分看起來比較亮,覺 得坐外面的感覺好一點,所以就坐在外面。第二次我是跟另 外一名同事去點餐,但我並沒有進去裡面吃,因為那是在晚 上,我們是去他們店裡點完餐,請他們端到公司去吃,那時 候我感覺到店裡的環境跟上述一樣,看起來地板髒髒的,裡 面看起來昏昏暗暗的,桌子的擺設也沒有什麼變,就跟一般 的路邊攤的小吃店的擺設情形差不多」、「(問:妳說味到 小吃店的桌子有點髒,是否是有油漬的關係?)是,而且桌 子有點老舊」、「(問:妳認為如果拿抹布擦一擦就乾淨了 ?)如果單純是桌子髒,擦一擦就會乾淨,但是感覺除了桌 子油膩髒髒的以外,還有地板、牆壁、燈光等也一樣,一般 我們進到餐廳會先注意用餐地方的整體環境,還包括煮東西 的地方。因為味到小吃店煮東西的地方在外面,煮東西的地 方包括切菜的地方,還有餐盤、餐具擺設等等,給我的感覺 都是覺得有點髒」等語等情。然由其中:「被告說她有去吃 過,說那裡覺得比較髒一點,吃起來覺得還好」等語,如被 告確曾對證人提及上開言詞,則比對被告張貼於網路所使用 之文字:「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等字眼,已足見前後 兩者有極明顯之差異。而被告會有此等明顯差異之不同評論 ,固然是因生氣之故,惟其因此而於網路登載張貼上開係爭 文字,依一般經驗法則,誠難謂無針對告訴人之味到小吃店 生意,並具有欲減損告訴人信譽之故意甚明。再參以係爭網 路張貼之文字原先是針對停車問題,卻又在文字中針對味到 小吃店之衛生及食物清潔等事項,穿插與前後文無關連性之 「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等有關於味到小吃店飲食之評 論,益見被告確有欲減損告訴人所經營味到小吃名譽之動機 與真實目的。況本案自始迄今,被告均未能舉任何足資證明 在味到小吃店之營業場所內確「有蟑螂」之具體事證。是縱 然味到小吃店外確有顧客隨意違規停車之問題,惟因此即以 張貼於網路之上開言論指摘味到小吃店即其負責人為「惡霸 」,並任意指摘味到小吃店之飲食「很難吃、不衛生、有蟑 螂」,實亦已超越適當評論之範疇甚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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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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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也沒幾間店敢打包票保證店裡絕無蟑螂吧
只是被人抓到話柄提告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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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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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覺得麵太鹹不好吃不行嗎? 劉女還自己同意賠20萬? 是我的話一毛也沒有! 我總覺得這個案子內情應該不單純 該報導應該故意漏掉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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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升格為套房了!
文章: 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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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覺得xyz很神奇
幾乎看得到的食文他都能複製..... 不過現在片子應該沒人會買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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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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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亂寫的代價~~~~~~~~~~~~~~~~~
沒錢拿還倒賠 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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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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