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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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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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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rksnow
現在不是預設限定繼承嗎?


看了一下法條
預設限定繼承似乎應在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清冊
如果沒有,可能會有1162-2的問題

1162-2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1162-1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1156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舊 2017-03-22, 08:34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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