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60歲
拜託一下,要看清楚
1148就訂下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56和1156-1
知道有債務之後就要開具財產清單
不是人死後三個月內要開具財產清單
1162-1還是說
以遺產分別償還
所以別緊張
就去法院依法行事
法律也明說了
你分二分之一,就從你分得的部份去還
跑到國外的,請債權人自己去搞。與你無關。
1148條就是你償債的天花板
|
~~~~~~~~~~~~~~~~~~~~~~~~~~~~~~~~~~~~~
1148是指依法還債,但假如你犯了1162,就不算是依法還債了
1162-2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