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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 coste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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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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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60歲
拜託一下,要看清楚

1148就訂下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56和1156-1
知道有債務之後就要開具財產清單

不是人死後三個月內要開具財產清單

1162-1還是說
以遺產分別償還

所以別緊張
就去法院依法行事

法律也明說了
你分二分之一,就從你分得的部份去還
跑到國外的,請債權人自己去搞。與你無關。

1148條就是你償債的天花板

~~~~~~~~~~~~~~~~~~~~~~~~~~~~~~~~~~~~~
1148是指依法還債,但假如你犯了1162,就不算是依法還債了

1162-2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舊 2017-03-22, 01:12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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