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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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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DWEOOT103
不管對方是不是垃圾

在公共場合中,只要對方沒有先攻擊你或作勢攻擊你

你先動手就是失去正當性



你舉美國的那個例子跟大7這例子也不同

SUV會撞倒重機是為了要逃離現場

大7來回數次撞爛ALTIS只是想損毀對方財物來圖一時之快意,而不是為了逃離現場


大7來回數次撞爛ALTIS只是想損毀對方財物來圖一時之快意,而不是為了逃離現場
這句話我認同。

在公共場合中,只要對方沒有先攻擊你或作勢攻擊你
你先動手就是失去正當性

所以開車追上來,開車門走過來是要跟你請安問好,然後大家一起吃披薩,來個大和解。

其實你不用對我說的話太認真

***貼個新聞********
國道惡霸認罪 判緩刑
2011年 10月14日 蘋果日報 【劉志原╱台北報導】

三十七歲男子魏正忠不爽被超車,今年四月間,三天內連續在馬路及國道上攔下民眾車輛,還罵「幹你娘」嗆聲。

被害車主將行車紀錄器所錄影片放在網路上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台北地院認為,魏已坦承犯行並認罪,將他判刑八個月、可易科罰金二十四萬元,緩刑五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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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受害駕駛事後將行車紀錄器上傳網路,警方因此循線將他查獲。但魏姓男子出庭時,反而乖乖認罪,這與先前他攔車嗆聲的狠樣判若兩人。
法官認定他犯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強制、恐嚇等罪,因此判他八個月。但審酌他犯後坦承犯行,應該具有悔意,不過,為了避免他再次犯案,因此宣告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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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03月23日 蘋果日報【賴心瑩╱台北報導】

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于明文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舊 2017-03-18, 09:42 AM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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