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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eluya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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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48
引用:
作者LDSKING
市府除了拿公安問題鬼打牆,還喜歡拿第二個遠雄不按圖施工來鬼打牆,當然圖拿不對,永遠都可以這樣鬼打牆

北市不拿102年(都省、環評、北市)三方都通過的圖來比對,卻拿100年的圖不斷對外聲稱未按圖施工?真是奇聞!!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22621&mp=101001

自救會表示大巨蛋工程103/12/3環評及104/1/22都審已核定,而市府建管處拿100年設計圖去現場核對一事,說明如下:
(一)現場應按建築法規定,以建築法核准之建照圖說施工:
按建築法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建築工程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依照核准圖說及施工計畫書施工至必須申報勘驗階段時,於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並經監造人勘驗合格會同簽章,交由承造人檢具勘驗申報文件,按規定時限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規定建築工程應依建築法核准之建照圖說施工,並非依都審、環評、或性能設計審查圖說施工。

(二)目前核准之建照圖說為102年5月2日第2次變更設計核准變更之柱位、101年3月19日第1次變更設計核准圖及100年6月30日建照核准圖,並不包含現場已違法施作之79處位置:
遠雄公司於102年5月2日取得之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其申請依據,係依102年4月17日都審第2次變更設計核定案,該都審核准之內容僅為「整體結構柱位調整,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且102年5月2日其申請變更內容載明為「全區各層柱位調整,其餘同原核准」,故該變更設計只核准柱位變更;而所謂「其餘同原核准」,係指100年6月28日及101年3月5日之都審核定本,以及100年6月30日及101年3月19日建照變更設計內容,並不包含現場已違法施作之79處位置,遠雄公司於102年5月2日申請之柱位變更設計案。故大巨蛋現場除柱位外,其餘應依101年3月19日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核准圖說施作。然大巨蛋現場在未完成建照第3次變更設計之情況下,即逕行施作,已明顯違反建築法規定。
(三)本案104年1月22日都審第三次變更設計核定,惟該次都審變更設計係針對建築物立面材質及綠化審議,且室內樓梯位置等事項係依建管相關法令所管,並非都審主要審查事項。且都審核定後,遠雄公司並未完成建照變更設計,與停工查核無關。
(四)自救會引述103/12/13環評核定一事,核定日應為103年9月10日,環保局核定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變更內容僅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計畫進行修正,無涉設計圖面調整,與停工查核無關。

我知道你看不完,幫你畫重點

北市府拿的圖示101年3月19日建照核准圖跟實際施作對比
不管怎麼看都是北市府站的住腳~
舊 2016-04-29, 11:14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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