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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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erocat
有空還是看一下唄
桃園地院刑事 105年度重訴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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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意思應該是在反諷某些人
既然都提供案號了,就去看了一下
嗯。。。。。新聞看起頗符合判決內容
引用:
巴XX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
勞務。....
....衡酌其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
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
000 萬元以下罰金,雖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然依被告實際犯罪之情狀而言,縱減刑
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犯
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恕,如能科以
低於減刑後法定最低本刑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
達防衛社會之目的,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
法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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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最低七年也降到2年兼緩刑,1000萬罰款也只罰個10萬了事
法棺果然對現在社會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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