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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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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9
法律條文參考:「主管肆意侮辱職工有可能被判刑」
節錄如下:細節請參考以上連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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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責任人應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120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即如果用人單位的侮辱行為未造成損害後果,員工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如果用人單位的侮辱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員工不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還可以請求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損失既包括經濟損失,如員工因受刺激引發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誤工工資、護理費等;還包括精神損失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行政責任:責任人或被拘留、罰款

《勞動法》第96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之規定,員工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刑事責任:責任人可被判刑

《勞動合同法》第88條規定,用人單位侮辱員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指出:「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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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7-04-29, 03:2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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