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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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大前天收到郵局的領件單,今天早上便托弟弟去郵局拿東西。結果晚上回來發現卻是警察通知書,要我星期四到分局協助調查。
這通知書我有點看不太懂,不解其意,網友是否能幫小弟解惑,甚至教一下如何處理。
以下便是來函內容。
主旨:本分局因偵辦公共危險等案件,請臺端於1XX年X月XX日早上14時30分,攜帶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資料至本分局偵本隊(台北市XX區XX路XX號X樓)協助調查,俾利傾辦,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分局交通分隊1XX年X月XX日移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請查卷宗辦理。
小弟看不懂是我是因為交通違規,還是是因為公共危險被通知到案,如果是交通規則,那也是交通警察的事,不就開罰單了事嗎?為何還有公共危險事件呢?
肯請大家幫幫忙,我還如果處理,還是不去理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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