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跳海人
純粹以這個案例請教...
若是有在三個月內有向法院提清冊
債主A來要錢...還80萬
債主B過二年後才來討債....那這時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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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用這個例子,因為實務上奧部太多了,我也說不完(懂的不夠)
這就是前面說要三個月內按法規辦限定繼承的原因
1法院聲請(附遺產清冊) 2法院要求呈報死亡者的債權清單並公告(這是一個程序,事實上我也不一定知道有沒有債主)
在完成公告前,"我是不可以私自將錢還給債主的"(重要)
因此,我繼承了100萬。在完成程序後,A債主先向我討80萬,過了兩年B債主只能就公告內的遺產追討,因此只能拿20萬,其餘部份我可以不予理會。
所以限定繼承要向法院申請的重點,在於開立遺產清冊及""法院公告""。
我是不知道那幾個豬頭檢察官和立委好意修法,為什麼沒有想到民法上這樣簡單的問題,也對啦,一個只懂刑法,一個是民代........
那台灣最猛的民法法官呢? 我問過這個問題,他們給的答案是:立法者不知道在想什麼?